今天是残疾人日,写篇博客配合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明确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但乘坐被公交公司承包出去的中巴车,残障人士却被售票员告知“必须买票,不买就不让司机开车”;即便买了票也常常遭遇不给让座以及各种冷嘲热讽…… 前不久,河北省唐山市4名盲人联名状告市公交总公司一案终于有了结果:盲人赢得了免费乘车的权利。
我发现此案与电子眼案有异曲同工之处:唐山市一直未出台乘坐公交车辆的免费措施,而《残疾人保障法》确实规定盲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但对盲人是凭残疾证还是其他凭证免费乘公交车,则没有明确规定。而包括唐山、北京在内的一些城市,都曾规定残疾人必须凭残疾人证才能免费乘车,这等于额外增加了盲人免费乘车所需具备的“要件”,是与《残疾人保障法》相抵触的。
而在电子眼案中,计量法规定电子眼必须进行周期检定,没有周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但交警以没有具体检定办法为由擅自使用电子眼,这至少是利用下位法漏洞(没有出台具体检定办法)的表现,且直接违反了上位法——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电子眼,这是与《计量法》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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