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我的电子眼官司二审判决书

(2006-04-17 10:44:32)
分类: 与电子眼诉讼相关
 编者按
    当律师的朋友庞标急公好义、雷厉风行,三下五除二快刀斩乱麻就把一个久拖不决的案子给判了,且本人认为判得很是公正(但庞法官“公正不敢说,自觉道理还算充分”的表态有点失法官的风度与自信,且有点自相矛盾,应该坚持“判得就是公正!”)。不过,从细节来看,判决书中语误较多,这说明他工作不够细致(当然我也完全理解,慢工出细活,快工只求公正就行了)。顺便介绍一句,庞“法官”去年以“高速公路不高速”为由把华北高速告上法庭,社会舆论也是好一阵搅和。下面是他的判决书及判决书的“前言”,大家看后有何观感尽管道来。但愿他料事如神。
 
    著名维权人物喻山澜记者诉北京工商银行补办牡丹交通卡收费违法一案获胜,大作《我告赢了工商银行》一书已由新华出版社出版。
    喻记者高举维权旗帜,诉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电子眼处罚违法行政诉讼一案,经过一审败诉,二审审理,已一年有余,至今仍未做出判决。
  近日喻山澜记者观吾对汪洋诉郭德纲名誉侵权一案的虚拟判决后,请吾亦对其诉交通支队电子眼处罚违法行政诉讼一案出一判决。
  吾遂经再三研读,出此判决,公正不敢说,自觉道理还算充分,真诚祝愿喻山澜记者的维权诉讼判决结果与本判决如出一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虚拟)
(2006)京一中行终字第12345号
 
 上诉人:喻山澜,中国工商报记者
 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
  法定代表人:赵群  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喻山澜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5)顺行初字第28号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月×日公开审理此案,原告喻山澜,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22日,被告喻山澜驾驶京G187苏亚特小轿车自东向西行驶在顺平路上时,被安装在顺平路东江头村的机动车超速自动检测系统记录。2005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了第949005568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记3分。原告以其记录超速的自动监测系统未经鉴定,记录的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人民法院还查明,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采购全市所需的机动车超速自动检测系统,并由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统一安装,顺平路东江头村的2T-S-20型机动车超速自动检测系统系在2002年11月安装。被告虽未对该设备进行鉴定,但对同类设备进行了鉴定:2002年3月,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所曾对该型号机动车超速自动检测系统进行了测试,结果符合企业标准要求。2003年10月15日,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对该型号系统也进行了检验,结果为符合要求。
  原告喻山澜诉请撤销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行为,被告要求维持原处罚决定。
  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的第949005568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原审判决后,原审原告喻山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该判确认被上诉人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被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人民法院所查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所举书证、检测报告、电子光盘录音、处罚决定书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职权的法定机关,其处罚交通违章时必须具有合法处罚依据。被上诉人依据的处罚依据即机动车超速自动检测系统属于法律规定强制检测范围。但未经合法检测,也未于合理时间向计量部门提出检测申请,故该系统对上诉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使用,被上诉人认为对同等型号检测系统的检测等同于该检测系统的检测的观点有误。法律既规定了该产品的使用属于强制鉴定范围,在尚未出台强制鉴定办法、周期的情况下,作为使用人,被上诉人应主动进行鉴定工作,而不是不作任何鉴定工作。因此,被山诉人的观点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没有义务证明该系统存在缺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2005)顺行初字第28号判决书;
  撤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的第949005568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审受理费30元,均由被山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