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与电子眼诉讼相关 |
战国时期合纵连横的故事我们已经耳熟能详,但没有想到的是,合纵连横的战略思想却延续至今,这在关于电子眼诉讼的报道与评论中充分地体现了出来,一个例子就是《北京青年报》。
在牡丹交通卡官司中,北青报前后报道、评论了八九次,对我帮助很大;在电子眼官司中,它报道的次数也最多,从立案、到开庭再到一审判决,这对我来说也是一种支持。但是,这些报道主要还停留在客观报道方面,并没有一次评论,当然更没有旗帜鲜明地表明其态度。
我知道,它有它的难处。在我的牡丹交通卡官司胜诉后,北青报曾发表过一篇“本报社评”,标题叫《一次富有教益的准公益诉讼》,对我的诉讼大加赞扬。当时终审判决已经出来,大局已定,所以这篇评论能够畅所欲言。眼下,电子眼官司我一审败诉,即使北青报觉得我输得冤枉,它也无法站出来与北京法院和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进行对抗,所以我理解它。但是,北青报却效仿苏秦,采取了“远攻近交”的战略,对北京交警不断“敲边鼓”。仅举两例。
今年2月9日,湖北省交警总队出台新规,在电子眼前方设置“前方测速”的提示牌。两天后,北青报“今日社评”即刊出“本报评论员”文章《欣闻湖北电子警察“弃暗择明》,认为湖北的这一做法“进一步开阔了人们的思路,并使前段时间关于‘暗中执法’的讨论变得更有意义了”。在整个2005年,北京市交管局多次在公开场合扬言要“大力提倡暗中执法”,从而引发媒体一次次的声讨(也包括辩论)。显然,北青报发表这篇社评是在对北京交警“敲边鼓”。
4月上旬,青岛律师司徒一平就电子眼涉嫌无证上岗、非法执法一事提起行政诉讼后,4月12日,北青报又在其评论版上发表《全国有多少“电子眼”在非法测速》一文(见下),这在我看来,仍然是一种春秋笔法,是在进行“远攻”。对身边的庞然大物惹不起躲得起(也可以理解为“近交”),对远处的不法之事进行抨击就再无什么顾虑了。
看来,远交近攻也是不得已。如果在美国,总统的丑闻都敢揭,交警算什么?
附录:
有多少电子眼在非法测速
〖 来源:北京青年报
全国有多少“电子眼”在非法测速
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司徒一平驾驶轿车沿济青高速公路回青岛,被交警告知因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按规定罚款200元并记3分。司徒一平要求交警提供车载测速仪的合法性证明,交警称测速仪器由公安部统一提供,都是合法的。因对测速仪使用的合法性提出疑问,司徒一平将交警告上了法庭(4月10日《齐鲁晚报》)。
如今,各种雷达测速仪、探头是随处可见,交警部门依据“电子眼”开出的罚单“满天飞”。不可否认,“电子眼”是检测司机是否违章的重要法律依据,也为维护交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问题是,“电子眼”是合法测速还是非法上路?
用以测量车速的“电子眼”是一种计量器具。我国的《计量法》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还要周期检定。就是说,“电子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分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电子眼”不经过强制检定就投入使用的情况,在国内具有一定普遍性。《中国质量报》去年就曾报道,不少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检查中发现,交警部门的雷达测速仪在投入使用前,多未经法定计量检定。众多司机经常觉得被罚得莫名其妙,虽然也怀疑那些“电子眼”的准确性,可自己又拿不出没有超速的证据,不敢与交警部门做更多的辩解与争论。
“电子眼”的合法性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以不合法的路径使用“电子眼”,以此作为执法的依据,暴露了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薄弱。 解本友(山东 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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