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与电子眼诉讼相关 |
今天已是28日,二审判决仍然没有半点音讯,而早在10天前,二审审限就到了。
3月初,书记员金丽小姐打电话通知我法庭谈话的日期时,我特地问她:“我的案子二审是哪一天立的案?”她查了查,告诉我说:“1月18日。”《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官司的二审时间只有两个月,就意味着我的官司应该在3月18日之前审结。不过,诉讼法又规定,如果案情复杂,可向高级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眼下我不知道二中院是否申请了延期,没有人主动告诉我。
一审已经延期审理一次。按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一审审限是3个月。顺义法院在一审中,在尚未开庭时,就“意识”到了案情的复杂,于2005年8月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并得到批准,但直到国庆节过后顺义法院也没有告诉我这一消息,还是我打电话去问他们才说的。
更早一些,我跟工商银行打官司时,一审超过审限,二审也超过审限,两审都没有申请延期,因此两审法院都违反了法定程序。但是,我们可爱的《民事诉讼法》里只规定了审限,但对超过审限不判决的行为没有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样,一些法官在审限问题上自然是“游刃有余”了。相反,如果原被告不按时出庭,人家却可以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大家看看,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平等!或许这也是“部门立法”弊端的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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