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了解到两个有关电子眼的案子,并特别注意到其中的“小插曲”。去年,昆明律师范飞状告交警,最近,郑州市民刘先生也走上公堂,案由都是对电子眼不服。在范飞一案中,昆明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是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送去《机动车违章告知通知单》的,要求他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使用特快专递,自然要产生一笔邮费,交警让范飞来“买单”,其理由是振振有词:“这是多年来的惯例”!在郑州市民刘先生一案中,还出现过更奇怪的事:他除了被处以罚款200元外,交警还让他再交50元,以支付电子眼记录他违章的“拍照成本费”!
在这两小插曲听起来好生奇怪,似乎更像黑色幽默!毫无疑问,这都是转嫁执法成本的行为。不错,执法的确需要成本,但这一成本原本应该记入执法部门办公经费的账上。财政部门每年给交警部门拨款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都是发工资用的吗?都是发奖金用的吗?都是住房基金吗?答案显然都是否定的。这里面有工资支出,但更多的恐怕都是办案经费!建设经费!光想着收取罚款而不愿支出哪怕很少一点成本,这不是想做“无本买卖”又是什么呢?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巡警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向当事人提供的处罚依据,其产生的相应费用应由行政机关自己承担,不能转嫁到当事人的头上,这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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