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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刘委员再度联手
(2006-01-26 14:34:11)
在《我告赢了工商银行》一书中,我曾用整章的篇幅写了我与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永泰一年前“联手”与北京工行、北京市交管局“理论”的经过。不过,这一次“联手”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前些天,北京市又召开政协会议,我又一次与刘委员联手,而这一次全是有计划、有目的的了。
记得会议召开前几天,刘委员给我发了条短信,说马上要开会了,他想收集一些民意写成提案带上会,问我有没有什么话可讲。我一起,电子眼的规范使用问题不就是一个很好的提案线索吗?于是我给刘委员讲了讲。他听后,觉得很好,于是写成提案带上“两会”。果然,采访两会的记者很快就发现了这个提案的价值并作了报道。下面是千龙新闻网上转载的《北京青年报》的报道:
刘永泰委员建议建立电子眼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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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qianlong.com/ 2006-01-15 10:27:24
政协委员指出电子眼存在暗中执法的弊端,
建议尽早建立并公布交通管理电子眼使用规范。
“目前北京市交管部门用于公路管理的电子眼存在诸多问题”,政协委员刘永泰指出,电子眼的安装使用缺少规范。“目前市民谁也不知道电子眼的安装规范,什么地方可以安装、安装的技术条件是什么,完全是交管部门自己在操作,随意性较大。”
刘委员也认为,电子眼存在暗中执法的弊端。有的电子眼安装隐匿,有的虽然都架设在公路上方,但并没有任何一处注明“前方测速”字样,“这与‘阳光执法'的要求相背,也不利于人性化执法的开展。”
此外,这些电子眼大多没有经过周期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经过周期检定的电子眼,无法保证计量的准确,容易侵害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
最近,成都市公布了全市几百处电子眼的具体位置,福建一些高速公路上已特别标注“前方测速”提示牌,“这都是北京市交管部门应该学习的。”刘委员说。
“国外的经验也值得学习。”刘委员在其提案中推荐了关于去年英国拆除部分过于隐蔽的电子眼的新闻,“这无疑给我们如何安装、使用电子眼来协助交警执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这则消息说,英国一些地区的交警部门正在拆除部分用于拍摄汽车超速违规的隐蔽电子眼,此举的原因是由于这些电子眼的位置过于隐蔽,一些超速行驶的司机在突然发现电子眼后会采取紧急刹车减速,反而使其成为另一个交通隐患。
据英国政府规定,电子眼必须在至少60米处就可以被看到。此外,英国还规定,在最近三年内发生至少4起有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的路段(范围在1公里以内)才可以安装电子眼。而英国政府对全国6000部限速电子眼进行检查后发现,他们所安装的很多电子眼都不符合政府的规定,之后便决定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电子眼拆除。
刘委员认为,电子眼记录,可以成为交通违法证据,带来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然而,英国警方仍然拆除了部分过于隐蔽的电子眼,说明他们执法注重的不是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而更着眼于对违法者的教育和实际效果,更注重执法取证过程本身的公开性。”
“电子眼装了,有助于解放警力,协助提高道路交通执法效率。但是,对电子眼协助执法取证中相关社会问题的调查研究决不能放弃,不能一装了之。”刘委员指出,英国警方拆除部分电子眼,不是拍脑袋想当然的结果,而是对大量电子眼安装环境与效果实地调查、科学研究的结果,“这也提醒我们,完善我们的执法研究工作,并形成制度。”
编辑: 荀志国 来源: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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