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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财政部、资源与环境部近日签发了198/2015/TTLT-BTC-BTNMT号联席通知,对海域使用金计算方法、征收方式、管理及使用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
须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各种用海活动被分成下列六大类:
第一类:开采海风、海浪、海潮、海流等资源的用海;
第二类:海底导管敷设、通讯电缆及电缆安装的用海;
第三类:修建海上海下工程、人为填海筑岛、海上民用工程、填海工程的用海;
第四类:海港、海上码头、石油港口及其他港口(包括码头桥前面水域,船舶调头区,停靠区,转运区,领航员接送区,检疫区,辅助工程修建区)、造船修船区、渔港修建区、娱乐水域、接送客区、轮船停泊区、矿产勘探开采区、海水开采区、古物打捞区的用海;
第五类:倾倒淤泥的用海;
第六类:其他用海活动。
不同海洋资源开采、使用活动所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额度如下:第一类300-750万越盾/公顷/年,第二类400-750万越盾/公顷/年,第三类500-750万越盾/公顷/年,第四类600-750万越盾/公顷/年,第五类750万越盾/公顷/年,第六类300-750万越盾/公顷/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20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