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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中国“明星广告”重灾年

(2007-12-26 23:21:59)
标签:

2007年

中国

明星

广告

重灾年

杂谈

 

      虽然社会各界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指责不断,但明星们依然“你方唱罢我登场”,他们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2007,中国“明星广告”重灾年

 

 

 

   2007,在中国娱乐圈,众多明星与伪劣虚假广告绑在一起。

 
   由莫文蔚、大S、林心如、林忆莲、萧蔷等任代言人的日本某品牌多项化妆品,近日被国家质检总局查出含有禁用成分。
    之前,解小东、唐国强代言的北京新兴医院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被国家工商总局叫停;葛优代言的“亿林木业”涉嫌北京最大的传销案;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被指定为问题产品。
    演员傅艺伟代言的“锅王胡师傅”,被有关部门查出是成本不过数十元人民币的普通铝合金锅;明星田亮代言的跑步机品牌SH-5210,存在工作温度下漏电的严重问题,被上海工商局查处。
   张光北代言的鼻炎治疗仪、刘嘉玲代言的紧肤抗皱精华乳、文清代言的医疗器械等都被投诉。

   ……
    不久前,《东方时空》栏目对明星代言广告的一项调查显示,有66%的消费者不喜欢某明星代言的不孕不育医院广告;在明星叫卖的药品和保健品中,96%的消费者不相信明星真用过。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次“广告公信度”网上调查显示,80%网民认为“名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应承担责任”。65%的网民在回答“明星代言商业广告宣传的总体评价”时,不信任的占65%。    

  
    虽然社会各界对明星伪假代言的指责不断,但明星们依然一意孤行,你方唱罢我登场,造假事件前仆后继。

 

   他们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一则这是一条最简单的暴富之道,二则没有“风险责任”之忧。

 

   今日中国,整个社会对娱乐空前需求,请明星作商标脸广告蔚然成风,明星由此多了一夜致富的机会,动辄上百万的代言费,成了明星的暴富之道。
   对这些艺人而言,这种挣钱方式实在太容易,不需要修养,不求艺术造诣,摆个样子即可。
   所以,一些本来素养不高的明星动辄不作调查就乱接广告,利欲熏心下信口开河、谎话连篇,令代言产品充斥水分。
   明星们之所以代言假劣伪广告胆大妄为,除了巨额利益驱动,更让他们放开手脚的,是不用承担“风险责任”——即使后果严重,违法已成事实。
   
    欧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将遭受牢狱之灾。这就让欧美广告业界普遍认同“明星光环不等于商品信誉”。欧美广告很少靠明星的脸拉动人气。
   美国法律规定,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即明星必须是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将会面临重罚。   
    在加拿大,代言者必须遵守《广告标准准则》第七条,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该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有充分事实依据,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在日本,如明星代言伪劣产品,不仅要向社会公开道歉,在很长时间会得不到工作。

     因此,在这些国家,即使是收视率高的电视频道的黄金时段广告,也很少有明星形象,他们大多出现在时尚和体育杂志里,很少会与某产品挂钩,请电视主持、体育教练做广告更闻所未闻。
    这些国家商业广告的主角大都是普通人。他们把精力放在用巨额投资,制作一条有创意的广告,这样反而能吸引眼球。

 

     与海外“牢狱之灾”相比,我国对明星代言假劣伪广告行为的惩治,却总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违法广告的民事主体只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演员的规定还是真空地带。这意味着即使广告有虚假成分,明星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于是乎,规范明星代言似乎成为社会舆论的使命。这是远远不够的。这方面立法应加快步伐推进。
    对那些素养与操守先天不足的明星,最具震慑力的还是牢狱之灾。明星用自己的信誉为伪假产品代言,无异于助纣为虐。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牢狱之灾则决不为过。

    

     最后,为了彻底告别“明星广告”重灾年,希望我们公众达成这样的共识——凡代言假劣伪广告的“问题明星”,其诚其信均已一钱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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