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猛:中国保险业的十大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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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索赔时,需要提供提交索赔资料这是合理要求,全保险公司将保险人的原始资料全部收走,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退还,即使被保险人被拒赔。
隐患:被被保险人一旦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或拒赔案件重新摘到索赔证据或理由,将面临无法重新索赔,即使到法院诉讼也会面临无法提供证据的境地。更为重要的是,保险公司掌握全部的索赔资料,如果需要,就能够在证据上随意修改和补充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消费者后患无穷。
对策:监管部门应介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要有证据保护意识,没有达成满意结果之前,要尽量保留原始证据;如遭拒赔,除需据理力争外,最低也要拿回自己的索赔资料。
事实上,保险公司理赔时只需要与原件核对后留下复印件即可。
二、
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以后及时报案,但却不给被保险人留任何已报案的凭证,一旦双方就是否报案发生争议,吃亏的往往是被保险人。特别是报案时保险公司就当场拒绝立案的案件,被保险人一旦以后找到索赔依据,再向其索赔时将面临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之理由而拒赔。
隐患:如果未留下及时报案凭证,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及时报案义务,将面临拒赔的风险。
对策:如遭到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拒赔,不要轻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应强力要求保险公司的接线人员办理立案登记,并在事后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已及时立案的凭证,如果对索赔理由有疑义,应在咨询专业人士后再来确定案件的走向。
三、
收人东西要打收条,天经地义。但在目前保险索赔过程中,普遍存在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的索赔资料收走却不打收条的现象,有的即使打收条也只是由经办人员签字,并不加盖公章。
隐患: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被保险人进行投诉或到法院打官司是需要证据的,一旦保险公司将资料丢失或不承认收过资料,被保险人将面临无法证明的危险,导致被保险人上告无门。
对策:无论将资料交给任何人,都要他打收条,最好要求保险公司加盖公章;
四、
五、
六、
七、
八、
隐患:这些强加的限制性条款都有针对性,最能直接侵犯投保人权益,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险公司将很容易以此拒绝。
对策:投保人在拿到保单后要仔细阅读保单下面的特别约定栏目的条文,如果不同意,要及时与保险公司交涉。
九、
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保险条款普遍字体细小,难以看清,即使仔细看也让人头皮发麻,难以全面理解,在某种程度,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投保人对条款非常了解,因为条款规定与保险代理人的推介往往区别很大,如果投保人十分了解,就会影响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保险公司也无法据此拒赔。
隐患:造成投保人不了解条款内容,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策:在不能得到保险公司提供更清晰条款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到相关网站查询,一定在投保前搞清楚条款的内容和自己的权益。
十、
出突发案件较多,时间安排不过来等可谅解的案件外,有时保险公司可遇到有争议的案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查勘、定损,甚至不定损。
隐患:造成被保险人不能及时修理,自行修理有得不到保险公司的承认,给索赔造成极大麻烦;
对策:向有关部门投诉,如保险公司继续拒绝定损,可在聘请物价部门定损后自行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