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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案例分析

(2014-03-02 20:43:36)
分类: 研究生学习感悟

    在我刚上班的第二年也是我担任班主任的第二年,班里转来了一个从市里私立学校回来的学生,这是一个问题学生,家里生活条件很好,对于这样的学生我是第一次接触。由于年轻冲动,缺乏班级管理经验,经常会在课堂上和学生发生矛盾,这个学生经常上课迟到,经过我的了解,原来是中午去网吧了,而且还带领班里的几个同学一起去,他的转入严重的影响了我的班级管理,我在课堂上教训斥了学生一顿,我很生气的说:“不要因为你是找关系进我这个班级的,而影响了我的班集体。”当时说完了,我也没有在意,而且我观察了几天他还是中午去网吧,我把这种情况用短信的形式发给了家长,告诉孩子学习不是很用心,经常去网吧。可是中午答复我的短信是“老师,咋们下午两点在校长室见,您说的话严重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 当看到这条短信的时候,我感到我对学生的一片用心却换来家长对老师的反对。后来我们在校长室见面了,家长指责我对学生的侮辱,伤害了学生的自尊才使孩子不愿意学习的。而我和家长对峙的时候,我指出了我几天对孩子的观察和了解,我是真心帮助孩子的。通过学校的帮助和协调,我和家长的问题解决了,可是我坚决让孩子听课一周,为了挽回我在学校领导面前的面子,否则就转班,最终家长也妥协了,同意了我的要求。过了一周,学生来上课了,孩子还是很灿烂,他在远处就叫我,老师好。瞬间,我的感觉自己太固执了,孩子毕竟是孩子,我真不应该停他一周课。对于发生的事情孩子很快就会过去的,而我这个成年人为什么要斤斤计较呢,听到孩子爽朗的叫声,我觉得自己放松了很多。

对这次与学生和学生家长发生矛盾冲突中的问题,我通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了解到教师在课堂上批评学生无论用什么的语言,都是对学生的讽刺和侮辱。教师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当家长告到校长的时候,我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停了学生一周的课,这种行为也是不对的。这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私自停课这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案例启示:

1.通过这次与学生家长之间发生的冲突,并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一定要依法从教,教育工作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从事教育活动,这是一种对学生的公平,也是对自我的保护,我们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用这些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一名懂法知法执法的教师。

2.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以德育人,同时我们要以德从教,教育的一切出发点是关心和爱护学生,教育的真谛是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教师在教授学生知识的前提下,是教给学生怎样做人,对学生的爱心是最重要的,教师要有一颗热爱学生的心,教师要有一颗纯真的心,教师要有一颗童心,当学生出现问题时,我们要给予他更多的关爱,不要一味得责备学生,教师不能做事情太冲动,我们解决问题要慎重,要从主观出发,要去思考,不能在公共场合侮辱学生的人格,要顾虑到学生的自尊心,实行换位思考,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要尊重学生,只有这样才会得到学生的尊重,学生才会喜爱你,信服你.

3.   对于问题学生,教师要注意教育的方式和方法,用科学的方法解决问题。教师要全面了解学生的性格特点,因人而异,不能用强硬的方法去解决问题。要学会换位思考,要采用学生可以接受的巧妙地方法去解决,其实私下里找这个同学谈谈心,与他交换一下意见,用讲道理的方法去感化学生,每个学生都是有良知的,同时对于学生的教育,在与家长的接触过程中,要注意说话的语气和方式方法,便于家长接受,从而达到学校与家长教育相结合的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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