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案例分析
(2014-03-02 20:43:36)| 分类: 研究生学习感悟 |
对这次与学生和学生家长发生矛盾冲突中的问题,我通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了解到教师在课堂上批评学生无论用什么的语言,都是对学生的讽刺和侮辱。教师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当家长告到校长的时候,我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停了学生一周的课,这种行为也是不对的。这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私自停课这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案例启示:
1.通过这次与学生家长之间发生的冲突,并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一定要依法从教,教育工作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从事教育活动,这是一种对学生的公平,也是对自我的保护,我们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用这些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一名懂法知法执法的教师。
2.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以德育人,同时我们要以德从教,教育的一切出发点是关心和爱护学生,教育的真谛是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教师在教授学生知识的前提下,是教给学生怎样做人,对学生的爱心是最重要的,教师要有一颗热爱学生的心,教师要有一颗纯真的心,教师要有一颗童心,当学生出现问题时,我们要给予他更多的关爱,不要一味得责备学生,教师不能做事情太冲动,我们解决问题要慎重,要从主观出发,要去思考,不能在公共场合侮辱学生的人格,要顾虑到学生的自尊心,实行换位思考,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要尊重学生,只有这样才会得到学生的尊重,学生才会喜爱你,信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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