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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考古的理想

(2011-11-23 10:08:08)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志内容

撰文:巫鸿

美术考古的理想
现藏柏林国家博物馆亚洲艺术博物馆的一座北凉石塔,20世纪初出土于高昌故城内“可汗宫殿”,高66厘米,塔刹残失,塔身上部雕七佛和弥勒共八个像龛,下部雕《佛说十二因缘经》。类似的小型供养塔通称为“北凉石塔”,目前在甘肃和新疆地区共出土14座,其中3座入藏德国、美国博物馆。供图:柏林亚洲艺术博物馆

 

  顾名思义,“不可移动”的文物就是不应该、不允许从其原属地点搬动和转移的人类文化遗产有关定义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有明确陈述。该公约将这种文化遗产归纳为三类:一是“古迹”,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二是“建筑群”,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三是“遗址”,即“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这个公约在1985年11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写入该年公报,因此成为中国参与执行的一项国际公约。
  对于文物保护、收藏和交易来说,这个公约的制定以及我国政府的参与是件大事,因为它至少在概念上明确了哪些文物是不能随意移动、流通和买卖的,哪些文物是必须留在当地保护和展示的。但正如所有的法律和准法律的条款一样,这个公约的简约语言只可能界定基础的概念和原则,而不可能为无数复杂的实际情况提供解决指南。而对于在工作和生活中天天和文物打交道的人来说——不管这些人是收藏家、考古人员、美术史家、博物馆工作者、画廊经营者还是一般文物爱好者——复杂的个案总是作为不可避免的实际问题不断出现,每一次都要求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作仔细和缜密的思考和判断。我鼓励大家注意这些实际问题,并将其提升到理论的层次上去思考,因为这种思考不仅会给抽象的条款加入真实的历史内容和实践意义,也可以从学术角度反思公约及其翻译本对文化遗产所作定义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其目的是在美术史、考古研究和法律话语之间架起一道桥梁。

  (本篇全部图片文字版权归《华夏地理》杂志社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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