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提示:关注新个税下约定税后所得的劳务报酬存在的税务风险
(2020-01-04 11: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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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所得的劳务报酬个税年度汇算陶税工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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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个税下约定税后所得的劳务报酬存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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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税后的劳务报酬是多数提供劳务人员以规避税务风险的一种方式,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是否存在风险呢?下面举例说明。
如:某演员与剧组签订一份劳务报酬合同,合同约定税后所得400万元,剧组按约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一、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X元,则计算公式:
(4000000+X)×(1-20%)×40%-7000=X
X=1,872,058.82
2、反算是否正确:
(4000000+1872058.82)×(1-20%)×40%-7000=1872058.82(元)
通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记录金额为1872058.82元。
二、按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劳务报酬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纳税人还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假如该纳税人没有其他三类项目的所得,则该劳务报酬经过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5872058.82×(1-20%)×45%-181920=1932021.18(元)
2、年度汇算后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1932021.18-1872058.82=59962.36(元)
结论与建议,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如果纳税人认为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应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则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产生滞纳金的风险。所以,如在约定的税后劳务报酬税率达到40%,且达到综合所得税率在45%级次,则存在补税;如劳务报酬约定的税后劳务报酬税率达到40%,且综合所得税率45%以下,则存在退税,以此类推。建议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这方面因素的影响以规避税务风险,很多纳税人不懂得税法知识,需要专业人士帮助测算。当然,此劳务报抽涉及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事项另行讨论。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