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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林嫂、六角亭和某大龄2B女青年

(2012-02-19 18:44:26)
标签:

武汉

六角亭

精神损失费

劳资

名誉权

杂谈

分类: 杂七杂八

祥林嫂、六角亭和某大龄2B女青年
苏白(现代印象、ezzoujc、邹剑川)
   祥林嫂的孩子没了,她光是说我只知道春天里会有狼。絮絮叨叨,终于地球人都烦了。大龄2B青年除了谩骂、恶毒攻击汉网有为男青年们,就剩下了我要找你们领导,我要找报社,我要找网络,我要找作协,我要我的80块钱。
    其实2B女青年,完全可以去找宝哥、涛哥,去天安门扯个横幅去讨要80元的。要钱可以,有话好好说。但是骂劳资小瘪三,骂劳资乡下人,骂劳资电线杆,骂劳资生姑娘得报应,污蔑我到武汉来交友,是想找个武汉MM改变命运,以及质问劳资是乡下人不配到武汉网站来玩,等等等等。这是属于恶毒的人身攻击,是对人权的践踏,是对法律的蔑视。
    中国是法制社会,互联网也是讲究秩序的,不要以为你的网名就是虚幻的。作为名人,我的网名等同于实名,对我网名的攻击,就是对我本人的攻击,就是侵犯我名誉权,以及对我人身权利进行侵犯。
    公民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任何党派、个人都要在宪法的范围下活动。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原则。
    侮辱我一贯黑网友钱,借组织活动为命,聚敛钱财,这是对我人格的极度污蔑和诋毁,2B女青年诽谤我7年前恶意欺骗她人民币80元钱。也是对人类良知和正义的践踏和挑战。更是对中国神圣庄严法律的亵渎。
    我含着热泪保留我要求2B女青年,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公开在网络、报纸、杂志向我道歉,并且结具悔过书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司、法人的名誉。你有权要求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当然,如果2B女青年如果能证明自己是精神病,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六角亭将欢迎你入住。那里更适合你。
    如果你贞洁到死,作为中国最后一个老处女,我可以考虑给你写块碑文,名字叫《2B老龄女被动守活寡的一辈子》。
    你要去作协告我,你要去找我领导告我,你要去全世界宣布我的罪行,你要去网络到处散布我的行为,你要去报社写读者来信,岔的。你告诉他们好了,2002年12月2日,我借组织活动之机,诈骗了你人民币80元整。
    我继续保留我各项法律追诉,以及要求100万元精神损失费,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登报道歉、上门赔礼的各项合法权益。
    (855字)
   
    2012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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