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不应干涉学生上网权利
柳轻侯
为防止大一学生沉溺网络,影响学业,华中科技大学不允许新生在宿舍里安装电脑。(湖北《楚天都市报》9月2日报道)
学生在宿舍上网,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消费者,学生在学校宿舍居住,是付费的行为,既然付费,就应当享受基本的服务。如果以害怕学生沉溺网络为由,禁止其上网,这是一种粗暴的简单的行为。
大一学生作为成年人,都已经年满18岁,对于自己的行为有约束力,也有明辨是非的能力,网络也并非洪水猛兽。意志薄弱的学生即便不在宿舍上网,也会选择在校外上网或其他方式逃避学业。校方这种管理方式,是非常可笑的。
对于学生的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简单的禁止,应该是疏导和教育。网络有许多精彩之处,也是当下联系沟通和获取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把网络当作瘟疫,禁止大一学生接触,这种做法只能暴露校方管理层的无能和简单作为的思维。
况且,校方规定,不应当和现行法律尤其是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大一学生不允许接触互联网。作为年满18岁的成年人,有资格接触互联网这一日常事物。
如果,只因为个别案例,和个别学生因网络荒废学业,就禁止所有新生接触网络,这是因噎废食,是当代法制社会的可笑愚昧行为。这样的事情,居然发生在21世纪的大学校园,是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笔者认为大一新生有上网的权利,校方应为其提供上网服务,满足其要求。对于确实上网沉溺者,校方可采取跟踪监督,教育开导,教心谈话多种方式进行劝导和教育。
教育工作者作为精神文明和知识学术的传播者,首先应树立文明的典范,以及开放包容的姿态,而不是简单的一禁了之,一刀切。对于那些确是利用网络学习、交流,有自制力热爱学习的新生,把他们都视为可能的网络沉溺者,把他们都划为危险对象,这是一种年龄歧视,是一种野蛮行径,更是暴露了我们某些学校行政管理的中世纪专制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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