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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谁来赔偿赵作海?

(2010-05-21 17:32:55)
标签:

法律

冤案

纳税人

责任人

赵作海

杂谈

应该由谁来赔偿赵作海?
 
    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海萍亲手将这笔资金交给了赵作海。笔者举双手赞成应该给坐了11年冤狱的赵作海以赔偿,但也有些疑问,这笔钱应该由谁出?
    众所周知,“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不能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赔偿义务肯定只能由国家机关来履行。我们现在还不知道这起案件具体的赔偿机关是商丘市的公安局、检察院还是法院,或者3家按照责任分摊。但不管是哪家单位,他们本身都不会产生经济效益,需要支付的65万元肯定是由财政来支出,而财政的钱全部来自于纳税人。也就是说,国家赔偿赵作海的钱最终来自纳税人。司法机关犯了错,却由纳税人埋单。这说的过去吗?
    笔者主张,对于赵作海冤案的责任要从责任机关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头上,再由相关的责任人分摊经济赔偿责任。这一冤案的形成,正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没有依法办事造成的。因此应该先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赔偿,再向案件办理的有关责任人追偿,对制造冤案的责任人,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应该追究其经济责任。
    果真能这样的话,不仅能维护纳税人的利益,还能加大对违法办案者的惩罚力度,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减少司法违法特别是刑讯逼供现象,让赵作海这样的冤案再也不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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