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老年教育的建议
(2015-03-02 08:58:36)
标签:
社会教育 |
分类: 政协提案及社情民意 |
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老年教育的建议
一、老年教育的发展现状
二、老年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
(二)办学资金缺乏保障
老年大学之所以对那么多老人有吸引力,其收费相对低廉是一个关键原因。低收费是以低成本做支撑的。
低成本主要体现在用人成本上,老年大学支付给教师的授课费相对于社会力量办学普遍要低很多,导致无法依靠市场机制聘请到优质教师。其次,在管理人员的使用上,各校也都是力求精简。
非教育条线的事业编制老年大学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老年大学,很少能得到教育资金的补助,偶尔会有一些,金额也偏少。他们亟盼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能给予更多关心,增加投入、加大扶持。
(三)税收不合理
老年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营利单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收费为退休老人提供优质课程,富含公益属性,但其税收却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完全相同,并无任何优惠。
老年教育机构承担的税收主要包括:按收取学费的3%征收的营业税、按当年税前节余的10-25%征收的所得税和已包含在房租中的12%的房产税以及代扣代缴的授课教师个人所得税。
我国每个税种都有相应的优惠条款,可惜老年教育机构就是不能依法享受到。以营业税为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可免征营业税。老年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培训组织,自然无法免税。
(四)冷热不均衡
三、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建议
(一)理顺办学体制
(二)为老年教育立法
虽然《宪法》《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老年人的受教育权利有所规定。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中对老年教育提出了具体发展意见;中央五部委《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中,就老年大学的有关工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2010年7月中央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老年教育定性定位等等。但是,离全面法制管理,依法治教仍有很大差距。
(三)加大经费投入
二是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老年大学,政府应该从本市财政教育投入总量中固定一块,在对他们进行评估、考核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为他们“补血”。
(四)给予税收优惠,简化征纳流程
《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现行法规将减免税优惠的条件局限在“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机构上。建议人大立法机关、涉税法规制定机关在订立税收优惠条款时建立更科学的评判方法,将老年教育机构这类确实是在举办公益事业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考虑在内。
(五)名校特色课程进社区
鉴于学员择校时更看重课程设置、师资、口碑等“软件”因素,而非校舍等“硬件”设施,何况许多社区老年学校的硬件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早已今非昔比,并且具有方便学员就近入学的优势,因此建议:
(1)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热门老年大学受欢迎课程及教师的信息库;在此基础上,鼓励各热门学校设立“巡回课堂”,送优质课程进社区。
(2)探索建立良好机制以调动热门老年大学、优质教师及社区三方的积极性。
(3)以沙龙、俱乐部、读书会等形式引导老学员走出大学,让位于新学员,还可以考虑让特别优秀的老学员到区县、社区老年学校当教师,服务社区。
(六)关注并扶持高校兴办老年大学
高校举办老年大学有众多无可比拟的优势,在海外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并有许多成功经验,在国内目前也颇受欢迎。其优势首先体现在场地、教学设施等资源可以与在校大学生错时共用,大多数设备无需再行添置,可大大降低办学成本;其次,高校教师资源充沛,其中不乏名师,开设老年大学还可增加在校青年学生的实践锻炼岗位;再次,高校的整体人文环境会让老年学员感觉到青春与活力,真正体验现代大学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