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的触角不能伸得太长
文/天涯默客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向“发廊女”家属发信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派出所方面称,打“亲情牌”有利于扫黄;也有评论表示,这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据了解,祥符派出所目前已经暂停发信行动,拱墅区公安分局没有就此事作进一步的解释。(来源:人民网)
提起“发廊女”我们很难不与“卖淫女”联系起来,祥符派出所在没有抓到现行的情况下,出于“有利于扫黄”的“良好动机”而打出一张“亲情牌”,如此草草行事不外乎是一种十分脑残的行为。当你们的“好心”被送达当事人家长的手里时,你们可曾想到过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话说回来,既然知道一些美容院是“非正规”的,那为何还要让这些非正规的美容院继续生存下去,为何不予以取缔呢?警方的经验判断“非正规的休闲店百分之九十九涉黄”,是不是就是因为这样的经验,所以说“发廊女”就是“卖淫女”了?是不是根据这样的经验,凡是到这些非正规店里去理发的男人,都有嫖娼的嫌疑了?于是我要问,经验可以代替证据吗?警方办案,难道仅仅是凭着经验就可以不需要证据了吗?很明显,这样的“经验”不过是一种“想当然”的逻辑而已。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也是每个公民最起码的权利,身为执法者的派出所却为何没有一点法制观念呢?尊重保护公民的私权,这是每个人、每个公权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公权不能在某种意志的指挥下,将触角伸的太长。
祥符派出所向“发廊女”发函一事,说白了其实就是公权粗暴侵犯私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当事者的摧残,更是让公权力蒙羞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只能让公权的公信力慢慢的下降、下降、再下降。
于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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