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笑纳要不得
文/天涯默客
近日,南京市运管部门5个一线执法人员,同时被陌生号码赠送手机充值300元,他们估计是不法黑车主所为。于是,运管处将共计2500元钱(包括去年折成现金的1000元话费),捐献给了南京市的困难学生,给了他们一份特殊的“红包”。(1月27日《现代快报》)
运管部门这样的处置似乎很完美了,既让自己没有收受贿赂,又让困难学生得到了资助,看上去似乎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要问问:运管部门有这个权力来私自处理“赠款”吗?答案肯定是不行的。
收到不明“赠款”,就像运管人员分析的,应该是不法黑车主所为,不法黑车主向国家公职人员赠送话费,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已经构成了行贿罪的事实。既然是行贿,那么,这些“赠款”就是赃款,法律对于赃款的处置有明确的规定:其一,是退还当事人;其二,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处理,任何个人无权私自处置。
运管处在找不到行贿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上缴国库的。于情上说,资助困难学生没有错,但是,于法上说,运管人员已经违法了。尽管这笔款项没有进入个人的腰包,但是运管人员以运管处的名义捐出去了,这在某种意义上讲,等同于将国家的钱据为己有之后,转手捐出去了,这,与变相笑纳有什么不一样呢?
说真的,运管处的做法,在情理上,我们不否认是一件好事。可是,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往往很多情理说得过去的事情,法律却不允许,而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除此之外,什么都没用的。
所以说,在对待赃款处置的问题上,我们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条文行事,莫要让一些好事变成坏事。就像上面的事情,一旦将来追究起来,运管处是难避责任的,怕是将来运管处喊冤都没地儿喊了。
于0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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