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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2006-11-03 15:30:56)

《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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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相媲美。

一、托的基本内涵

信任为基础、财产权转移与分离、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管理、为实现委托人意愿使受益人获利。

绝大多数信托依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合同、遗嘱、书面

信托合同是设立信托的基本法律文件

或者信托合同签订,信托成立或者信托合同生效在前,信托生效在后。

合同先生效 信托后生效的情况有。

信托财产的范围:广泛性。

信托财产的特性:转让性、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管理:分别管理、信托登记。

信托成立四要素

信托行为相互信任以设定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信托关系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

信托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要达到的目标。

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代理

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不享有财产所有权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只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两方当事人

信托

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所必需的一切权限取得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

信托与行纪的区别

涉及到行纪人和委托人双方当事人仅限于在特殊交易规则下进行交易的财产行纪不以财产交付为成立要件行纪中的行纪人具有介入权,且是有偿的

信托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信托涉及的财产范围比较广泛信托以信托财产交付为成立要件受托人不享有介入权,可以有偿或无偿

信托与赠与的区别

赠与以发生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为目的

赠与不具有信托的财产管理机能

赠与是无偿的

委托人的权利

知情权、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权、解任受托人权。

委托人的义务

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

受托人必须由具有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任;

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朋友、亲戚等可信赖的人;专业机构;专业人员;

受托人的权利

索取报酬权、优先受偿权

受托人的义务

1、最大利益处理义务;

2、不擅自进行关联交易的义务;

3、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

4、保存完整记录的义务;

5、独立财务处理的义务;

6、分别管理义务;

7、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

8、支付利益的义务。

凡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益人的权利

享有信托受益权

放弃信托受益权

转让信托受益权

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权利

受益人的义务

根据契约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基本缔约原则,受益人通常只能是单纯的受益人,而不能对其附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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