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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恶行最初是由希腊神学修道士庞义伐草撰出8种损害个人灵性的恶行,分别是贪食、色欲、贪婪、伤悲、暴怒、懒惰、自负及傲慢。庞义伐观察到当时的人们逐渐变得自我中心,尤以骄傲为甚。懒惰在这里是指“精神上懒惰”。
六世纪后期,教宗额我略一世将那8种罪行减至7项,将自负并归入骄傲,伤悲并归入懒惰,并加入妒忌。他的排序准则在于对爱的遗背程度。其顺次序为:傲慢、妒忌、暴怒、懒惰、贪婪、暴食及色欲。但丁在《神曲》里根据恶行的严重性顺序排列七宗罪,其次序为:
一、好色:不合法礼的性欲,例如通奸。(但丁的标准是“过分爱慕对方”,而这样便会贬低了神对人们的爱)
二、暴食:浪费食物,或是过度放纵食欲、酗酒或屯积过量的食物。(但丁的观点是“过份贪图逸乐”)
三、贪婪:希望占有比所需更多为之贪婪。(或是以但丁的观点,贪婪是“过度热衷于寻求金钱上或权力上的优越”)
四、懒惰:懒惰及浪费时间。(懒惰被宣告为有罪是因为: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补缺失,因应该的事情还没有做好,对自己是百害而无一利)
(均衡:一方比另一方付出更多。从但丁的神学观念上去看,懒惰是“未能全心爱上帝,未能全副精神爱上帝,未能全人之心灵爱上帝”;具体来说包括懒惰、怯懦、缺乏想像力、满足及无责任心。)
五、愤怒: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适当(邪恶的)感觉,复仇或否定他人,在律法所赋与的权力以外,行使惩罚他人的意欲亦被归作愤怒。(但丁描述为:对正义的爱堕落为复仇和怨恨。}
六、妒忌:因对方所拥有的资产比自己丰富而心怀怨怒。(但丁说:对自身优点的爱堕落为一种剥夺他人优点的欲望。}
四世纪当时的埃及僧侣伊瓦格里厄斯•泊恩太格司,把这些罪行定为八种“致命的激情”,而在东正教方面,这些冲动仍然被描述为“致命的激情”,而不是深藏在他们体内的罪孽。而主动迎接这些“激情”或拒绝与这些“激情”对抗的人在正统基督徒道德神学方面是被定位成有罪的。
四种基本美德和神学三美德合称为七德行。即:贞洁(色欲)、节制(贪食)、慷慨(贪婪)、热心(懒惰)、温和(愤怒)、宽容(妒忌)、谦逊(傲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