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合之研究——一个先秦婚说
(2024-12-27 13: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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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先秦婚说
《史记·孔子世家》载:“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这是“野合”一词最早的出处。这给历代研究者出了不少难题,各种说法都有。有“野合”谓不合礼仪之说,有男子婚过六十四皆为“野合”之说,今人又有“野合”为强奸之说等等。其实,“野合”就是男女在非家庭的场合“干那事儿”,而这在先秦时期是一种合法的婚姻活动,三百多年后的司马迁就用这两个字客观地记录了这种不“婚”而交的群婚制在春秋时代的遗习,有关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史料和公认的研究成果可以证明这个问题。《吕氏春秋·侍君览》记载:“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这时的人类尚处于原始群的乱婚阶段。随着文明的进步,由族内婚发展到族外婚,再到对偶婚,并逐步到一夫一妻的现代婚姻制度。只不过现代婚姻制度的形成是是相当晚近的事情。事实上,古代关于“野合”的传闻孔子并非孤例,另一个大人物也许就是汉高祖刘邦了。《史记·高祖本纪》这样描写刘邦之母:“其先刘媪尝息大泽之陂,梦与神遇。是时雷电晦冥,太公往视,则见蛟龙于其上。已而有身,遂产高祖。”这说明刘邦之母也是在野外受孕且非刘太公所为,司马迁表面吹捧“龙种”,实则暗讽“杂种”,给刘太公戴上绿帽子。《诗经·召南·野有死麕》也记录了一次男女幽会的过程:“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这里的“死麕”绝非一般所谓“死鹿”,而是打情骂俏之语,犹言“死鬼”;“白茅”,易经大过卦的初六爻辞“藉用白茅,无咎。”按易经通例,阴爻白茅即为女人之象征。于是这首诗的现代语义为:“野外那个死鬼啊,被他的女人抱住了。一个姑娘在怀春,小伙子前来勾引。……你别那么猴急啊,别弄乱了我的头巾,别惹得村头的狗叫起来。”《诗经》国风里的诗大部分都的记录野外幽会的情诗,那是一个奔放而狂野的时代,没有任何伦理教条的束缚,甚至官方对此也是鼓励的。《周礼·地官·媒氏》曰:“媒氏掌万民之判……中春之月,令会男女,於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早春时节男女私奔不被禁止,若不出奔还要受罚。由此可知,后世道学家们的批评是没有道理的。
1977年春在四川新都县发现了两块汉墓画像砖(见图4),其内容是男女在桑树下交媾。图是在一株桑树下,头绾高髻的采桑女仰卧地上,双腿翘起,她采桑的筐子及罗裙带扔在身旁。高大男子正俯身扑在她的身上,露出硕长而坚挺的生殖器。后面一位矮小男子似乎是伸出双手助力高大男子的臂部,其生殖器也是勃起的。在画面的左端还有一男子急不可待,夸张的生殖器向上斜挺直抵桑树。图是采桑女仰卧地上,突出一对高耸的乳房,翘起的双腿因支持太久,左腿已垂下。原在画面左端的那位男子正在俯身交媾,而高大男子交媾后已到桑树下休息,矮小男子交婧后也疲倦地倚抱住树干。这样的画面可能会让现代的淑女们涨红了脸,但这正是历史合理性的展示。画面传递出来的历史信息包括,一、桑林是自由交媾的场所,因为这是采桑女经常出没之处;二、这种交媾可称为一次春天的性狂欢节,且不是一个人偷偷摸摸干的;三、人的欢乐与鸟儿的鸣叫和猴子的嬉戏融为一体,这是人与自然的生命欢歌。有关孔子父母的“野合”,在《孔子家語卷第九 本姓解第三十九》有详尽的说明,“徵在既徃廟見,以夫之年大,懼不時有勇,而私禱尼丘之山以祈焉,生孔子,故名丘,字仲尼。孔子三歲而叔梁紇卒,葬於防。”意谓叔梁纥年过六十不能在家庙举行婚礼,而他又求子心切,只能在尼山私祷了。不过这不能理解为“非礼”,只是方便法门而已。
其实,春秋时期的“野合”并非只有桑林一途,桑林只是其中之一。归结起来大约有这样几种。其一当然是桑林幽会。《诗经·鄘风·桑中》:“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诗经·豳风·七月》:“春日载阳,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诗经·卫风·氓》:“于嗟鸠兮,无食桑葚,于嗟女兮,无与士耽”;桑,一直都是青年男女春情发动时的联络密码,所以,《淮南子·修务训》高诱注:“桑山之林,能为云雨”。其二,春台,这应该是一种搭建在野外的婚床,即是说贵族男女的新婚之夜是要在春台上尽兴的。而且只有贵族才有能力进行这种豪华“野合”的。《诗经·邶风·新台》讲的就是卫宣公为纳宣姜所筑的新台,表明贵族的新婚之台也是为“野合”而建。这种风俗在《道德经·第二十章》里也留下文化遗痕,“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登春台,”这是最幸福的事情,很多版本误作“如春登台”,是不理解“春台”乃“怀春”、“春情”之义,《楚辞·天问》:“焉得彼涂山女,而通于台桑?”这说明大禹和涂山氏女也是在台桑之地野合而成夫妻;其三就是“上宫”了。“要我乎上宫”,就是相约去上宫台参加性派对。上宫台是祭祀高禖(女娲)的场所,也是男女自由性交的平台。《春秋》记载:“夏,公如齐观社。”庄公被指非礼,《谷梁传》:“以为是尸女也”。所谓“尸女”,即女子玉体横陈之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