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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申请立诉张仲春名誉侵权案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公开信(之一)

(2013-05-15 18:37:07)

杨玉圣:立个名誉权纠纷案,外地的原告本人必须要亲自去法院吗?——就申请立诉张仲春名誉侵权案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公开信(之一)
时间:2013年5月15日 作者:杨玉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


著名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我本人特别授权委托南京律师张成明先生,于今天(2013年5月15日)前往贵院申请起诉南京财经大学研究员张仲春先生的两个名誉权纠纷案。为了防止贵院刁难张律师,我还专门给贵院写了一封授权委托书函件(杨玉圣:《特別授权委托书——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函》,学术批评网2013年5月12日;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5049&type=1020)。

可是,贵院在对待我申请起诉南京财经大学研究员张仲春先生名誉权纠纷案问题上的表现,如果用刁难来形容的话,实在是辞不达意了。

先看有关事实:今天上午(2013年05月15日 11:26),我收到张律师的同事彭律师关于“名誉权侵权案起诉事宜”的电子邮件,谓:
杨教授:
      您好!您诉张仲春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的案件材料已经收到。我到鼓楼区法院立案时,鼓楼法院立案法官告知我,现在鼓楼法院立案,原告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原告身份证原件才能进行立案。律师是特别授权的,需律师本人带律师证及原告身份证原件到法院才能进行立案审查。
      根据以上情况,您是否能把身份证原件邮递给张律师来办理起诉事宜?

我还没有来得及将身份证原件快递给张律师,下午又收到彭律师的短信,情况又有了新的变化:“下午鼓楼法院立案法官电话我,说您这个案件必须您本人和代理律师一起到鼓楼法院去立案”;“鼓楼法院立案庭电话:83529027”。

恕我孤陋寡闻,请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中国哪一条法律规定外地的原告必须要原告当事人去申请立案?

作为“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中最重要的涉案人民法院,从2007年11月到2013年4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先后为张仲春沈木珠
立了11个包括诉我本人以及李世洞教授和宋绍富律师的所谓名誉权侵权案,可是,当我这个长期当张仲春夫妇的外地被告企图去申请立张仲春的可怜的两个案子时,就先是拿身份证原件、后又无理要求本人去立案来无端刁难,请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假如您人性地换位思考,即您本人是像我这样在南京以外地区的原告的话,那么,您是否也会和我一样,善意地揣度这是立案法官在主观故意、恶意地玩害人而不利己的勾当呢?如何不让人相信你们不仅长期偏袒张仲春及其妻子而主观故意、恶意地打压外地的当事人呢?连申请立个案都故意刁难,那么,又有哪个傻瓜会相信你们将来能公平审理、公正裁判案子呢?

我在一周前上网发表起诉张仲春的案子的《民事起诉状》时,曾有如下按语:
      截止2013年4月底,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自2007年11月至2013年4月,先后为南京财经大学张仲春研究员及其著名的妻子、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受理了分别或合伙起诉学术批评网、杨玉圣以及李世洞教授、宋绍富律师的11个名誉权纠纷案。   
      众所周知,吾等被告均系南京意外地区的被告(北京、武汉)。为应付这些系列恶意诉讼,不得不鞍马劳顿,往宁应诉,费事费力费钱。张仲春(乔生)夫妇以本地的原告,以逸待劳,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为舞台,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不断地主观故意、恶意地折腾我们这些外地的被告,并且虚骄地相信他们必赢、我们必败。   
      为了方便张仲春研究员在本地应诉,也为了满足其擅长打名誉权诉讼的特殊偏好,同时也为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增加诉案数量、多收取一点儿诉讼费,我本人将委托张成明律师于2013年5月15日前往该院申请立包括本案在内的三个针对张仲春研究员的名誉权纠纷案。惟一的期望是: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秉持公平、公正的法律立场,对我这位外地的原告,一视同仁,依法受理包括本案在内的三个案子。   
      考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是否依法办事、是否公平公正的时候,来到了。   
      让我们拭目以待。   
      2013年5月8日 9:51   
      于法大逸夫楼办公室   

的确,考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首先是立案庭法官)“是否依法办事、是否公平公正的时候,来到了”!


2013年5月15日 18:30
于法大逸夫楼办公室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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