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为何非要和“讼棍夫妇”绑在一起?
(2013-04-24 08:53:34)
杨玉圣: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为何非要和“讼棍夫妇”绑在一起?——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中的历史角色(之一)
时间:2013年4月24日 作者:杨玉圣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
在注定将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史的“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中,有若干法院、N多法官也必将一起载于历史。其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必定会以其特殊的形象、特殊的作用在历史上占有其特殊的地位。为了不辜负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满腔热情、一片苦心,作为被告,我本人将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中的历史角色问题,拟作若干篇论。此系第一篇。
对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十三多亿中国人一样,我也是通过著名的“彭宇案”而知道这家人民法院的。不过,就我本人来说,其所以对这家人民法院有一份更多的牵挂,并且愿意为之让学界内外的朋友更多地关心这家人民法院做些工作,还因为自2007年11月起,我已经多次成为该院受理的沈木珠张仲春这对“讼棍夫妇”提起的恶意系列诉讼的被告;而且,估计还会继续充当该院受理的新的恶意诉讼的被告。因此,我自然心甘情愿地志愿为该人民法院免费广而告之。不然的话,有些亏待、愧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为什么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必定会以其特殊的形象、特殊的作用在“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中占有其特殊的地位呢?概括说来,可以举出如下事实佐证:
其一,首先引爆马拉松式、没完没了的“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这一古今中外绝无仅有的系列恶意诉讼的,正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先是2007年11月该院受理并于次月由该院审理的沈木珠张仲春合伙起诉学术批评网(后改为杨玉圣)、《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编辑部(后原告撤消)、李世洞的两个名誉权纠纷案。该二案由沈菁法官、以简易程序审理(其中一案法庭审理完毕)。在该院逾期未依法结案、在根本不存在的所谓合议庭的情况下,以合议庭的名义,违法裁定原告撤诉。
沈木珠张仲春这对双双打着“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的身份的原告,在撤诉后,一周内,夫妻双方一分为二,分别作为原告、以完全相同的被告(杨玉圣和李世洞;李世洞)、以基本相同的事由、以翻了数倍的所谓“名誉及精神损失费”(58万元人民币),悍然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次性地提起了四个所谓的名誉权纠纷案。
鉴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明显欺负外地被告之主观故意、原告有“借(鼓楼法院之)刀杀人”的主观恶意,2008年5月,作为这四个恶意诉讼案的被告,我和李教授分别依法提出管辖区异议。但该院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我们的管辖权异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定,有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直到2011年1月,我们才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得知,该四个案子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该院管辖和审理。这一结果,后来成为张仲春大肆攻击我的借口,诬蔑我是通过“男人计”搞定了鼓楼法院的女法官,并造谣说我和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某领导有“交易”。
虽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为“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搭建了恶意诉讼的舞台,乃“始作俑者”,但它终于“金蝉脱壳”,把这一包袱甩给了天津的法院。待2011年12月沈木珠张仲春一审全面败诉后,张仲春又连篇累牍地对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三位一审法官肆意造谣、侮辱诽谤,并以黑社会式的做派,向三位一审法官在网络上发出令人毛骨悚然的“龙年追杀令”。同时,对李教授和我这两位被告大肆造谣、侮辱诽谤,无所不用其极。
其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年为“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提供了新的舞台。
先是不久前张仲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对《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一书编辑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主任宋绍富律师的恶意诉讼,继而是沈木珠张仲春合伙对我本人的两起诉讼、张仲春对我本人的一起诉讼。也就是说,在截至2013年4月为止的“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的20起恶意系列诉讼案中,单是制造了“彭宇案”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为沈木珠张仲春这对“讼棍夫妇”立了10个案子之多。而且,凭张仲春“小猪屁股摸不得”的“猛男”风范,加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这对“讼棍夫妇”的情有独钟,估计还会继续在该院立N个恶意诉讼案,这完全是有可能的。
其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明显偏袒沈木珠张仲春夫妇的主观故意。
暂且不论最初的六个案子,即使拿这2013年新立的四个案子而言,即相当明显。比如,在沈木珠张仲春合伙诉我的两个案子中,作为原告,沈张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既不如实提供其住址,也根本不提供其电话,但却有被告的住址、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单是在这些涉及当事人信息的问题上,就可以看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当地的原告、外地的被告持有完全不同的立场。
再如,沈木珠张仲春2012年合伙或单独已经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人民法庭提起了针对杨玉圣、李世洞、宋绍富以及河北人民出版社的七个案子,其理由是“常住”该区。可是,这两口子怎么又到了鼓楼区“常住”呢?(沈木珠张仲春的户口在深圳,其在南京用的是“暂住证”)。难道这对“讼棍夫妇”既“常住”鼓楼区、又“常住”栖霞区吗?为了恶意诉讼,不懂法律知识ABC的沈木珠张仲春可以在“常住”地问题上作假,难道堂堂正正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也不懂法律知识ABC吗?
其四,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中积极作为。
按照常理,作为南京市中心区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应该积有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但我发现这家人民法院不仅在受理“讼棍夫妇”的恶意起诉方面积极配合(比如2013年4月8日申请立案、4月16日即下达《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书),而且在审理案件安排上也相当积极,比如诉我的这三个案子,按照其《传票》,首次开庭的时间安排在“2013年5月2日9时30分”。这么卖劲、这么努力,究竟是为什么?
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常识是:作为这三个案子的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我本人至少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罢?被告连这个基本权利都还没有行使,凭什么就如此火急火燎地开庭?难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这三个案子吗?
最后,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严肃认真地提两个建议。
第一,鉴于审理这三个案子的审判员是“王素平”法官,而且采取的是简易程序,根据既往的惨痛教训,也免得主审法官再被张仲春“追杀”或诬蔑被告对其施“男人计”,若王素平法官系女性的话,郑重建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换一个男法官(因为从名字上看不出王素平法官的性别)。
第二,既然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情愿为这对难缠的“讼棍夫妇”搭建恶意诉讼的舞台,那么,我也郑重建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真对待这三个案子,对于案件的审理,应采用普通程序而非简易程序。这样的话,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也许会主动些、从容些。
2013年4月24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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