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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仲春(乔生)在新浪博客名称问题上的“变色龙”花腔

(2012-11-01 00:06:51)
标签:

杂谈

不打自招的“严正声明”——评张仲春(乔生)在新浪博客名称问题上的“变色龙”花腔
时间:2012年10月30日 作者:杨玉圣 来源:学术批评网 

近年来声名大噪的南京财经大学退休研究员张仲春(乔生)先生,除了好打名誉权官司、爱发“侵权通知”之外,最近好像又迷恋上了在网上发布什么“严正声明”或者“郑重声明”之类的玩意儿,真可谓一专多能、多才多艺的奇才高人也。

比如,在新浪网的http://blog.sina.com.cn/s/blog_9f18f2b801012b03.html,张仲春以所谓的“‘龙门博兔’博主”的名义发布《博主声明》(2012-10-26 07:47:28),内称:
本博创立,最初的意思仅仅是希望记录张仲春先生起诉杨玉圣先生的案件事实。因此,为方便读者记忆,注册时使用了“张仲春”三字为博名,之后转载发表张仲春先生的署名文章,又个别文字录入有误。为此本博向张仲春先生致歉,并已严格按作者原文发表文章,详见“张仲春博克”。
本博声明,本博发表的作者署名文章,概以“张仲春博克”的文章为准。一切善意使用有关文字者敬请修正。相关文字有误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博主承担。
今后为免博名争议,本声明发表之日,本博易名“龙门博兔”。
欢迎张仲春先生继续赐稿,也欢迎杨玉圣先生来稿.(tianjinpy@sina.com)
特此声明!
“龙门博兔”博主
2012年10月21日

该《博主声明》还有以“张仲春”的名义发布的据称是“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的《郑重声明》:
郑重声明
1.冠名“张仲春”的新浪博客非本人所注册。
2.该博发表的本人署名文章个别文字与原稿不符,要求严格按本人原稿发表。
3.鉴于新浪开博信息允许虚拟的事实,也鉴于“张仲春”之姓名中文者众(或许博主就是另一个张仲春),本声明没有追究博主侵权之任何意图。
张仲春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述声明,我是在前天晚上发现的;当时,正在戏作《再评张仲春诉杨玉圣所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拙文文末的“附记”记曰:“就在本文写作即将完成、于2012年10月27日晚上8时许登陆“张仲春博克”时,又在其首页发现了如下‘博主声明’……”。与此同时,我还有感而发道:
这就奇了怪了,或者,也许真的是“乔木生珠”了:一个普通的博客,像变色龙一样,从“张仲春的博客”,到“张仲春博克”,再到“龙门博兔的博客”。可是,万变不离其宗,即都是出自“永远的法律的门外汉”之手。
可是,这就发生了一个纠结:既然张仲春在《民事起诉状》中主张其“7部作品”是其“创作完成于2012年1-3月分别发表于‘张仲春博克’”,故才不远千里跑到北京、冠冕堂皇地主张所谓的“依法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可是,如今却麻烦了:“龙门博兔”博主“郑重声明”“冠名‘张仲春’的新浪博客非本人所注册”,那么,提起本诉的张仲春退休研究员,也就自然而然地丧失了其主张上述权利的资格;因为张仲春无法证明“龙门博兔的博客”发布的文章就是其“创作完成于2012年1-3月分别发表于‘张仲春博克’”的“7部作品”。这不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吗?所谓“聪明反被聪明误”,“钻头不顾腚”,大概指的就是张仲春这等货色罢?

大概张仲春研究员觉得还不过瘾,于是,又在所谓的“龙门博兔http://blog.sina.com.cn/u/2669212344 ”来了一篇《博主发表:严正声明》 (2012-10-29 03:2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f18f2b801012crf.html。全文如下:

严正声明
鉴于虚拟世界“谁也不知道你是一条狗”的事实,也鉴于曾经有人使用“张仲春”之姓名转载发表对文字进行增删的文章制造纠纷,本人严正声明:
1.本人没有以“张仲春”的姓名在新浪开设任何博客。
2.冠名“张仲春”的所有博客均非本人所注册。
3.“张仲春的博客”上转载发表的“张仲春”署名文章,非本人署名文章,由此引起的责任与纠纷与本人无关。
4.本人谨承认“张仲春博克”发表的“张仲春”署名文章。
特此声明!
张仲春(乔生)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了强调其“严正声明”的“严正性”,据乔生一本正经地说,“本声明及本人文章已申请国家司法机关作出公证”。

其实,这一“严正声明”,是否需要费时费钱去“申请国家司法机关作出公证”,并不重要的。重要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既然张仲春“本人没有以‘张仲春’的姓名在新浪开设任何博客”,那么,究竟是哪个法盲盗用“张仲春”的大名而在新浪网开设了“张仲春的博客”?

第二,既然“冠名‘张仲春’的所有博客均非本人所注册”,那么,新浪网上的“张仲春的博客”(先后改名“张仲春博克”、“龙年博兔”博客),是哪个龟儿子盗用“张仲春”的名份注册的?
第三,既然“‘张仲春的博客’上转载发表的‘张仲春’署名文章,非本人署名文章”,那么,那些署名“张仲春”的文章的真实作者究竟是哪个混蛋?

上述三个问题,都是再简单不过的事实问题。不知道聪明绝顶、“心有灵犀一点通”的张仲春先生能否心领神会?
这篇所谓的“严正声明”,虽然有四条,但其实最重要的是第三条,即强调:“‘张仲春的博客’上转载发表的‘张仲春’署名文章,非本人署名文章,由此引起的责任与纠纷与本人无关。”也就是说,张仲春企图玩“金蝉脱壳”的游戏。我不知道这是否与李世洞教授和我本人不久前分别在武汉、北京对张仲春提起诉讼这一特定背景有关?
可是,我可以在这里提示聪明的张仲春的是如下这样两个基本事实:

其一,既然张仲春“严正声明”他“本人没有以‘张仲春’的姓名在新浪开设任何博客”或者“冠名‘张仲春’的所有博客均非本人所注册”,那么,一旦到了法庭上,张仲春就得拿出证据证明此点。也就是说,究竟新浪网上的“张仲春的博客”、“张仲春博克”、“龙年博兔”博客,是三位一体即“张仲春”的博客,还是别的无赖假冒“张仲春”开设的冒牌货?这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是首先得查清的一个事实问题。

其二,张仲春所谓“‘张仲春的博客’上转载发表的‘张仲春’署名文章,非本人署名文章,由此引起的责任与纠纷与本人无关”,完全是自欺欺人之谈:

(1)什么叫“转载发表的‘张仲春’署名文章,非本人署名文章”?难道那些诬蔑杨玉圣、辱骂李世洞教授、诽谤南京和天津的法官的“7部作品”(张仲春语)不是“(张仲春)本人署名文章”吗?若不是,你究竟为何以这“7部作品”作为证据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我的所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事实上,不仅这些侵权文章白纸黑字署着“张仲春”这三个让人毛骨悚然的字,而且张仲春也在《再议杨玉圣先生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与杨玉圣先生交流》(2012年10月15日)中坚持:《就李世洞捏造“威胁公丕祥院长”事件致江苏高院民庭法官的信》是“2012年9月5日,本人在对李世洞先生捏造‘威胁公丕祥院长’事件历经半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创作完成了就李世洞捏造“威胁公丕祥院长”事件致江苏高院民庭法官的信》一文……依法享有著作权”(参见杨玉圣《自以为是的“垃圾通知”——评南财大退休研究员张仲春(乔生)的“侵权通知”(2012年10月26日) 》,杨玉圣的博客,2012年10月28日);在张仲春诉杨玉圣所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中,张仲春也早就主张“被告擅自发表的原告7部作品分别是:(1)《“天津刘彤枉法案”违法判决之一——指鹿为马的李世洞与“认鹿为马”的天津刘彤三法官》;(2)《栽赃嫁祸的李世洞与“接赃种祸”的天津刘彤三法官——“天津刘彤枉法案”违法判决之二》;(3)《杨玉圣诅咒骂娘挖坟掘墓还部构成侮辱诽谤吗?——“天津刘彤枉法案”违法判决之三》;(4)《“中国第一抄”杨玉圣与不知“抄袭”为何物的法盲刘彤三法官——“天津刘彤枉法案”违法判决之四》;(5)《就江苏三级法院验证程序违法请求最高院撤销“指定管辖”(一)》;(6)《就添加法院刘彤三法官程序违法请求最高院撤销“指定管辖”(二)》;(7)《就栖霞区法院依法管辖请求最高院撤销对和平区法院“指定管辖”(三)》。”

张仲春“严正声明”的真正目的是所谓的“‘张仲春的博客’上转载发表的‘张仲春’署名文章,非本人署名文章,由此引起的责任与纠纷与本人无关”。可是,这就能救得了这个讼棍吗?答曰:否。

这是因为:第一,张仲春在该《民事起诉状》中已确认上述“7部作品”是他“自2008年5月19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被告以来,经4年时间的调查核实,创作完成于2012年1-3月分别发表于‘张仲春博克’”。而“张仲春博克”恰恰是由“张仲春的博客”改名而来。或者说,无论是这“7部作品”是“发表”于“张仲春博克”还是“张仲春的博客”,其实就是一码事儿。

即使退一步,哪怕是罔顾这一事实,姑且暂定这7篇侵权文章是由“张仲春的博客”“发表”的,但这改变不了张仲春是这“7部作品”的署名作者。既然如此,那么,李教授和我针对这“7部作品”对张仲春提起的名誉权之诉,自然就是理所有据、理所当然、名正言顺的,岂能是张仲春一句耍赖式的“由此引起的责任与纠纷与本人无关”就一笔勾销的了的?

虚骄的张仲春夫妇,俨然站在诉讼的道义制高点上,一向以当原告为荣,动辄拿他们在南京把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和我“推上被告席”说事,趾高气扬,飞扬跋扈,“非常了得”。可是,一旦李教授和我把他“推上被告席”,难道就想溜之大吉吗?

聪明的乔生,已经来不及了。你的这“7部作品”已经在北京市的权威公证机关做好了证据保全工作。以打官司为荣、且“乐在其中”的张仲春,请你稍安勿躁;我相信,你这个六旬的退休研究员“来回”到“他乡”当“外地的被告”的时候,即将到来了。这就是李教授在武汉、我在北京针对你自以为豪的“7部作品”有关人格侮辱、诬蔑诽谤的系列名誉权之诉。

2012年10月29日 21:28
于法大逸夫楼办公室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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