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圣诉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行政起诉状》
(2012-09-07 14: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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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杨玉圣,1963年生,汉族,山东青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被告: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7号
电话:82236200
诉
诉讼请求:
一、撤销京文执罚[2012]第10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2年6月7日向原告做出京文执罚[2012]第10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于2009年3月擅自出版《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共300册,违法经营额6000元,无违法所得,给予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本人不服该行政处罚,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处罚决定书》对相关事实认定错误。《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系“内部交流资料•非卖品”;所收文章,主要发布于被告2001年3月创办并主持的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较全面地反映了南京财经大学教授沈木珠张仲春夫妇诉武汉大学教授李世洞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名誉权系列纠纷案的来龙去脉。沈、张以所谓“非法出版物”的名义向被告恶意举报,而被告以“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向原告下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擅自出版”、“违法经营额6000元”等事实,均不成立;因为本案既无经营的故意,又无实际经营行为。《备忘录》编委会成员和各篇文章的作者,来自社会各界,包括教授、律师、记者等。无论是主编、编委还是作者,均从未销售过任何一册《备忘录》,也从未获取任何商业利益。
被告《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备忘录》并非《出版管理条例》意义上的“出版物”,该《条例》不能调整包括《备忘录》在内的内部交流资料的法律关系。被告曲解《条例》,并严重背离了其所体现的法律原则与法治精神。
综上,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故特此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玉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