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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畔:写在沈木珠张仲春一审败诉之际

(2012-01-12 23: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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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田 畔:2012新起点——写在沈木珠张仲春一审败诉之际[沈木珠张仲春夫妇诉讼案一审判决系列评论(之一)]
时间:2012年1月3日 作者:田畔(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来源:学术批评网

 

 

伟大的2012来临之际,2011年12月19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就沈木珠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张仲春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沈木珠诉李世洞和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张仲春诉李世洞和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沈木珠张仲春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告了沈张夫妇的败诉。至此,这场长达数年的马拉松官司,终于尘埃落定。——据说,沈张于日前提出上诉,但可以肯定翻不了案。尽管沈教授头顶“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光环,既“全国杰出”又“青年法学家”,还有“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院长”之类,一身数任,重量级也。
     
对这场旷日持久的所谓“学术”诉讼,我们应当总结些什么。我以为,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法院如何对待学术批评和学术打假?
     
通过一些典型案件,我们发现,将正常的批评诬蔑为“诽谤”,恶人先告状,故意搅混水,是近年我国学界名誉权诉讼的一大特色。有严重问题的剽窃造假者,把揭露者告上法庭,法院根据造假者一面之辞立案,判揭露者败诉。……人们不禁要问,到底谁该告谁?
     
指君子为梁上,当然是诽谤;指梁上为梁上,并不是诽谤,而是讲实话,既没有“贬毁其名誉”,更没有“侮辱其人格”。穿窬越货者,法院装聋作哑,实事求是者,判其诽谤,这不是完全颠倒了吗? 
     
其实,是不是造假,是不是抄袭,并不需要多少专业知识就能搞清楚,尤其抄袭剽窃,乃秃头上的虱子。法院也好,法官也好,难道真的缺乏起码的智商,不明白该保护谁、该打击谁吗?
     
建议法院受理这种案件时,先问问自己。到底要执行什么样的法?是助纣为虐,还是替天行道!
     
前几年,天津市语言学会主持公道,揭露某抄袭剽窃者,反被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败诉,从而使个人行为不端演变为“震惊海内外学界”的学术腐败大案。这不仅是天津法院的耻辱,而且更是中国法律的耻辱。
     
面对如此荒唐的判决,学界有识之士挺身而出,召开“全国学术批评与学风建设论坛”,发表了《开展学术批评 反对学术不端 维护学术尊严——关于沈履伟剽窃案的公开信》,声援天津市语言学会。在正义的压力与感召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剽窃者败诉,总算是给天津法院和中国法律挽回一点面子。
     
遗憾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无视前鉴,甘冒天下之大不韪,替沈木珠张仲春撑腰,三番五次为其立案,结果搞得声名狼藉,又一次给中国法律脸上抹了黑。
     
这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再给中国法律丢人。这是令人欣慰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院应当因此系列案而引以为鉴,即决不能受理这种因正常的学术批评而引起的恶人先告状的案子。否则,不仅破坏正常学术秩序,而且自取其辱,终不会有好果子吃。
     
伟大的2012,按照西方人的观点,是世界末日;而按照玛雅人的观点,则是一个新文明的开端。我更愿相信后者。
     
就沈木珠夫妇案判决日期来说,无疑具有象征意义。我们真诚希望,中国的学术界和法律界,以2012为起点,再接再厉,开拓出一个新的学术文明和法治文明!
     
2012-1-2

(感谢田畔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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