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洞、杨玉圣:从张仲春研究员的答记者问说起
(2011-07-10 10: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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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李世洞、杨玉圣:究竟是“法学教授夫妇”不懂“法律知识ABC”,还是张仲春想把“黑锅”转嫁给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从张仲春研究员的答记者问说起
时间:2011年7月8日 作者:李世洞、杨玉圣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沈木珠张仲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广州《新快报》记者李咏祁、李佳奇在2011年7月8日《新快报》的长篇报道《身陷“抄袭门”
看了张仲春先生的回答,作为沈木珠张仲春系列诉讼案的被告,我们有些话想说。
张仲春先生对于我们说其夫妇不懂得“法律知识ABC”[1],似乎特别恼火,但他们从来不从我们举出来的一系列事实加以反驳和辩解,只是一个劲地空喊我们是“污蔑”、“诽谤”了他们,而且将其作为侵犯其名誉的主要根据之一,将我们三番五次地告上法庭。
现在,从张仲春先生最近的这份答记者问中,我们发现了支持我们观点的新证据,更加坚信我们的论断,即这对“法学教授夫妇”确实不懂“法律知识ABC”。
假如张仲春先生说得是实话,即原来是“4个案子合在一起的”,只是由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某个(或某些)司法人员让他们分开告才搞“一案多立”的,理由据说是“侵权事实不一样,诉讼请求不一样”。但问题来了:如果是不懂法律常识的一般百姓,在司法人员的咨询、帮助下,以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打官司,这完全是正常的。可是,这事情发生在著名的法学家沈木珠教授[2]和张仲春研究员身上,就匪夷所思了。
在我国,尽管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条款,但“一案不两立”已是法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可并实行的主要诉讼原则之一。因为实行这一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成本,避免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并有助于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的实现。[3]
作为南京政府某机构法律顾问的沈教授和自称从事十多年国际知识产权研究的张研究员,对于这一本来属于“普法”范围的常识,想必是“小菜一碟”,不在话下的。然而,他们竟然懵懵懂懂地被鼓楼区法院某人员“引入歧途”,滥用诉讼,搞空前绝后的“一案多立”,这岂不让人大跌眼镜?
再退一步说,就算沈张夫妇不懂得这一业内尽人皆知的原则,那你们对南京某个(些)司法人员所说的理由——“侵权事实不一样,诉讼请求不一样”,总应该有个正确的判断吧?你们自己可以对比一下你们那几个起诉状,究竟有哪些主要内容不一样?只要略加对比,连小学生都能看出来它们基本一致,你们这两位大法学专家却分辨不出,这说得过去吗?如果真是这样,那批评你们不懂得“法律知识ABC”,难道还冤枉了你们吗?
如果沈张夫妇仍然坚持我们这样说是对你们的“污蔑”“诽谤”,那只有另一个解释,即你们把“一案多立”的责任转嫁给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某个(或某些)司法人员头上,让他(或他们)替你们这对“法学教授夫妇”背这个“黑锅”。可是,做人做到这一步,不知二位如何良心上能过得去否?
注释:
[1]关于沈木珠张仲春这对“法学教授夫妇”不懂“法律知识ABC”的事实和评论,请参见李世洞:《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问题》,学术批评网2008年1月1日;李世洞:《法学教授夫妇懂得法律知识ABC吗?——与沈木珠教授商榷(之二)》,学术批评网2008年6月11日;李世洞:《这是“侮辱人格”的语言吗?——与沈木珠教授商榷(之三)》,学术批评网2008年6月12日(李教授的前两篇文章,收入《拾贝栽刺集》,第395-403页);杨玉圣:《也说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学术批评网2011年6月20日;杨玉圣:《再说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夫妇与“法律知识ABC”——从沈木珠女士张仲春先生企图“一案七诉”说起》,学术批评网2011年6月24日;杨玉圣:《三说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学术批评网即发。
[2]“张仲春表示,妻子沈木珠在江苏法学界有着极高的地位”,见王华平、李咏祁:《法学教授夫妇陷“抄袭门”
[3]李世洞:《“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一案多诉”问题》,学术批评网2008年9月8日。收入李世洞著:《拾贝栽刺集》,河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2011-7-8
学术批评网(www.criticism.com)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