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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了三年的沈木珠夫妇系列案何时了?

(2010-01-07 21: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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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善意提醒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拖了三年的沈木珠夫妇系列案何时了?[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为何在审处沈木珠夫妇系列案时一再涉嫌违背法律公正问题(系列)]
时间:2009年12月30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沈木珠教授及其丈夫张仲春教授诉学术批评网(杨玉圣)和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侵犯其所谓名誉权的系列案,一波三折,迄未审结:  

第一波,2007年11月12日,沈木珠夫妇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了两个案子:沈木珠、张仲春夫妇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学术批评网、李世洞和《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编辑部[(2007)鼓民三初字第518号],沈木珠、张仲春夫妇起诉学术批评网[(2007)鼓民三初字第540号],索赔所谓“名誉及精神损失费”若干万元人民币等请求若干。  

第二波,在开庭之前一天(2007年12月10日),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程序随意变更被告,将学术批评网变更为杨玉圣,同时撤消对《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编辑部的起诉(此前该刊已致函法院,因原告搞错了其主管主办单位和地址,故退回诉状,决定不予应诉)。但截止2009年12月30日,法庭也未将原告变更后的新起诉状提供给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2月11日上午、下午,以简易程序,由法官沈菁审理。其中,上午围绕沈木珠夫妇诉杨玉圣、李世洞案庭审,在经历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后,沈菁法官首先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调解,在遭到原告明确拒绝后,被告也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择日判决。下午,经历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等环节后,法官宣布择日继续开庭。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且审理期限不得延长,这就是说该案应该在2008年3月11日前结案。但是,非常奇怪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不仅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上述二案,反倒在超过结案期限近一个月的2008年4月3日,给被告送达了将简易审判该为普通审判的《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因该《通知书》明显违背有关改变简易审判为普通审判必须在结案期限内的法律规定,故我本人和李世洞教授均明确表示反对,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的2008年4月13日分别致函该院:“鉴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不能同意贵院的上述规定;并请求贵院秉公裁判,尽早审结本案”。  
      令人遗憾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居然违反法律规定而于2008年5月9日公然以普通审判的合议庭的形式(审判长 沈菁 审判员丁广 审判员 谢明)下达《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从而为原告进一步提起恶意的系列诉讼创造了条件。  

第三波: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准许其撤诉后一周,原告夫妇分别以各自的名义,以大致相同的案由、同样的诉讼请求(更高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索赔数额)、同样的当事人(差别是原来是共同原告的夫妇如今分别担任原告),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火速提起新的系列诉讼,法院也迅速准予立案:2008年5月16日,作为妻子的沈木珠诉李世洞、杨玉圣,提出索赔“名誉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人民币等要求;同一天,作为丈夫的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提出索赔“名誉及精神损失费”8万元人民币等要求;2009年5月19日,作为妻子的沈木珠诉杨玉圣,提出索赔“名誉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人民币等要求;同一天,作为丈夫的张仲春诉杨玉圣,提出索赔“名誉及精神损失费”20万元人民币等要求。这一对恩恩爱爱的法学教授夫妇,不仅妻唱夫随,而且妻贵夫贱(具体表现就是“名誉及精神损失费”的明显数字差别),那是相当之可乐。
      面对原告与鼓楼区人民法院某些司法人员违背法律的的做法,作为外地的被告,我们除了公开置疑外,还依法于2008年6月28日分别就上述四案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鉴于我本人是上述四案的原告,而且还是上述其中两案原告之一的李世洞教授的代理人,而本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请求该院依法将上述案件移送管辖,交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半年过去了,有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由“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沈木珠教授和她的曾任深圳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后被开除)、现任南京财经大学国际贸易法教授的丈夫张仲春一手自编、自导、自演的上述恶意诉讼系列案,经历了2007年、2008年、2009年,不知何时才是尽头?  
      不客气地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某些司法人员为上述公然违背“一案不两立”法律原则的恶意诉讼系列案千方百计提供条件和方便,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六十年来闻所未闻的“一案六立”的恶劣先例。无论是在立案还是在审理等环节,都明显存在知法违法甚至涉嫌严重司法腐败。  
      臭名昭著的“彭宇案”,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杰作。不知道“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是否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另一杰作? 
      一年复一年。又到年末岁初,这里不能不善意地提醒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拖了三年的沈木珠夫妇系列案,究竟何时了?  
      温故知新。《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提供了更详尽的材料,可参考。  
      2009年12月30日  
      于北京 风不和但日丽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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