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这个问题,如题所示,系提问给尊敬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长、庭长和法官大人的。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结案期限内,法外开恩,居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知法犯法,向全国人民开了一个玩笑:一方面,拒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结案;另一方面裁定沈木珠院长夫妇撤诉。与此同时,又以超乎常规的速度与效率,以基本相同的案由和诉讼请求,再次不惜以双倍的立案数量,为沈木珠、张仲春之恶意诉讼大开方便之门:单是2008年6月3日一天,鼓楼区人民法院分别为沈木珠前院长夫妇立了四个所谓的侵犯其名誉权的案子:沈木珠前院长诉李世洞、杨玉圣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沈木珠前院长的丈夫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沈木珠前院长诉杨玉圣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沈木珠前院长的丈夫张仲春诉杨玉圣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
乖乖!一下子就在同一时间内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前院长、现任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非在编机构)所长兼南京财经大学WTO研究中心(非在编机构)主任沈木珠女士及其丈夫张仲春[沈木珠院长的同事兼部下、南京财经大学WTO研究中心(非在编机构)教授]立了四个案子!
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天下,数以百计的基层人民法院,究竟有哪一个人民法院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这样为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鸣冤叫屈的?究竟哪一个人民法院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这样公然挑战中国学术共同体之尊严的?究竟有哪一个人民法院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这样曾经做出过荒诞透顶的彭宇案的判决?……
坦率地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沈木珠前院长夫妇的恶意诉讼过程中很可能是扮演了一个令法律人蒙羞的未必光彩的角色的!
第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然违背法律,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本案,涉嫌严重偏袒原告沈木珠前院长夫妇。
第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然违背法律,在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裁定原告沈木珠院长夫妇撤诉,实则是从程序上为沈院长夫妇解套,以便这两位南京地区的法学界权威再次对李世洞教授和本人分别提起恶意诉讼。
第三,正是由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然违背法律严重偏袒原告沈木珠前院长夫妇,故原告沈木珠及其丈夫张仲春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公然再次、分别向李世洞教授和本人提起系列诉讼(共四起),居然索要高达68万元人民币的所谓“名誉及精神赔偿费”(10万元人民币+8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较之原告撤诉的案子索要的所谓“名誉及精神赔偿费”15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多出48万元人民币)。请问: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如此公然偏袒原告沈木珠院长夫妇的裁定撤诉、再次立案(系列案)的过程中,有无严重的勾结或交易行为?
第四,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为沈木珠前院长夫妇再次立(系列)所谓的“名誉权”案的时候,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履行审查程序了吗?请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贵院有资格受理、审判名为所谓的“名誉权”、实则是地地道道的知识产权的案子吗?
第五,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面裁定原告撤诉,另一方面又以大致相同的案由、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而再次立案。请问这不是大言不惭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吗?
第六,请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有关主管院长、庭长和主审法官大人:各位高人是否有信心把沈木珠前院长夫妇的系列的所谓“名誉案”搞定为“第二个彭宇案”?
一言以蔽之,再次向尊敬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有关主管院长、庭长和主审法官大人提问:你们觉得贵院审得了、判得了沈木珠前院长夫妇的系列的所谓“名誉案”吗?
2008年6月16日 18:50
(本文作者简介:杨玉圣,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大学世界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研究员、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美国政治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社会科学论坛》编委暨该刊“学术评论”专栏特约主持人、《史林》特约编委、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学术顾问、河南大学出版社学术顾问)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