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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完没了的沈木珠张仲春案——再谈中国的学术界到底是怎么啦?
时间:2008年6月19日 作者:吴量福(北伊利诺大学)
来源:学术批评网
这个沈木珠老师、张仲春老师告状的案子,还有完没完了?
前两年在天津出的“沈履伟剽窃案”,就让人觉得当事人不但在学术上水平不高,而且脑筋还有点问题。要抄,还不抄出点儿水平来?而且,怎么还要到法庭上反告一状?要是办了错事,就藏到暗处躲一躲。一般办了坏事、错事的人,都会是如此。不过,要是脑筋没问题,就不会有意去办坏事、错事。但我们必须看到,那个案子从社会效应上看还是有正面作用的。这么一想,我反到觉得,从今天开始,凡是被人认为有抄袭、克隆作法的“学者”,都应该到法庭上论个高低,让世人都知道。这种鼓励将学术问题拿到公堂去的做法,虽然会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而且也的确不合适,但从目前中国的实践看,有人告,居然还有法庭受理,大家还是接受吧。
从眼下的这个案子看,其正面效应还是大于负面影响的。首先,从沈、张老师的学术研究水平看,以前被膨胀了的东西今天已经都受到怀疑。他们将来再搞研究、写论文,就会特别注意,非要动真格的才行了。也许沈、张老师还能够就此真正地开始学习如何搞学术研究了。这就是“坏事变好事”的辩证法。各个出版社也会特别注意稿件的水平,着重视别真伪、查找潜在的克隆点。出版界要是能这么做,那么将大大地有助于提高中国整体的学术水平。
其次,沈老师除了教学之外,还有几个社会头衔,本来很是光荣的。案发后,虽然那些社会组织会觉得今天丢了面子,但在以后的头衔、桂冠授予之时,吃一堑长一智,估计对候选人也会倍加注意。
最后,也正是由于此案,南京财经大学对其法学院的领导层进行了调整。这也算是一件好事。这是对这所大学的名誉以及学生的学业、前途,都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要是没有这个案子,南京财经大学的领导可能还不知道张老师以前在另一个工作岗位上犯过严重错误呢!
要是沈、张老师不将此案带上公堂,上述对于中国学术界有正面意义的影响,也就不会发生了。只可怜被告一等人马,要在赤日下到南京那个火炉里去应诉。就算是为了中国学术界,做贡献,忍忍吧!
下面的一些话,可能会很伤众,但不说不行。请大家多包涵。
在我兼职教书的政治系中,有一位中国留学生,读博士。写学期论文时,搞不清如何介绍自己的观点和引用、借鉴他人观点,结果被美国教授将他的“案子”递交到学校的学术道德委员会。美国教授对自己研究的领域十分熟悉,何人有何观点,在什么书、文章中提出的,其他相异的观点,几乎是了如指掌。上他们课的学生,很难有搞抄袭、克隆而不被逮住的。我没有继续跟踪此案,对后来是怎么处理的不清楚,但我知道这位学生不太会有意抄袭、克隆他人观点。这个学生是一个“被耽误了的子弟”;他原来在国内读硕士时的老师,应该负责!中国的学术界应该负责!
前两年,我曾经撰文点评国内几篇论文的撰写方法。当时我没有涉及抄袭、克隆等违规现象。仅仅是针对论文撰写中一些灰色带提出了看法。最近,我有心将沈、张老师的论文拿来评判一下,便从网上下载了几篇。粗粗地读了一遍之后,就放弃了。第一怕被告上公堂。第二,我对点评学术论文以及论文的撰写方法还略知一二,但对如何评价报告和一般的在法律方面的评论就不太懂了。
这里话又要伤众了:既然沈老师是中国杰出的什么人物之一,如果她写出的“论文”(我无法识别抄袭或克隆之处)就这么个水平,那中国的法学界的学术研究水平就可想而知了。我受美国那项“净手原则”的影响太深了!
正当我觉得自己的观点有些过激的时候,学术批评网又发布了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满达教授为沈、张老师辩解的文章。该文进一步加深了我的偏见。刘满达教授说:“一稿多投可取,但一稿多发不对。”刘满达教授说:因为学术评价机制不完善,“不宜动不动就给作为弱势群体的作者扣上‘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帽子。”我对宁波大学和其法学院的水平一无所知,但要是一位法学院的教授兼副院长能讲出这样的话,可见宁波大学的水平了。我希望刘满达教授说的不是真心话,而且不是这样教学生如何搞学术研究的。更令我吃惊的是,此文还被作为控方的支持证据递交到法庭。刘满达教授实际上是替沈、张老师承认了“一稿多投”和“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做法,只不过在劝众位不要太追究就是了。
我原以为搞法律的人思维都具有很高的逻辑性,看来不尽然!还是我在本文前面说的那句话:要是脑筋没问题,就不会有意去办坏事、错事。
(感谢吴量福博士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