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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的这些注释难道不是“学术不端”吗?——请教刘正先生
时间:2008年2月23日
作者: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拜读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正先生的文章《杨玉圣制造沉(原文如此——李)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事实披露(四)——对“杨玉圣”滥用诽谤语言的批驳》(新语丝2008年2月21日)。该文谈到了关于注释的问题。想就这个小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刘正先生引了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规定第8条有关“学术不端”的定义:“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以后,断言沈、张两教授在这方面完全没有一点问题!(原话是:“上述这些具体条件对沉(原文如此——李)木珠、张仲春教授都是完全彻底的不合适!”),又说“‘金许成’‘史豪鼓’‘兰诗’的5篇诽谤文章……都没有所谓原告存在“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的批判”。
沈、张两教授到底有没有这方面的问题,最好还是看看事实。
以我正在阅读的乔生(张仲春)的《WTO
现在举例说明,请刘正先生看看这些注释是不是属于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第8条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一个例子。乔文(原杂志第18页右栏第4段第1—3行,以后所标均指原杂志页码):“强制管辖权的确立,是对传统国际法里‘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的意志来进行诉讼’规则的重要突破”(注释6),沈文(原杂志第52页第7段第1行—第53页第1段第10行)此段文字是:“强制管辖权是WTO谅解取得的一项最重大的成果,它是对传统国际法里‘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的意志来进行诉讼’规则的重要突破”(注释20)。
上述两文的关键部分文字完全一样。沈文在该段文字后的注释(注释20)标出的是:引自赵维田:“论GATT
第二个例子。乔文(第18页右栏第4段第18行—19左栏第1段第1行):“显然,WTO机制的强制管辖,是在总结GATT机制的自愿管辖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立的。就其法律意义来说,它排除了《联合国宪章》第33条关于‘自行选择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规定对WTO各成员方的制约”(此段复印件不太清楚—李)。沈的这段文字(第53页第1段第8—10行)和乔文完全相同。但在注释出处就不一样了:沈文注释(注释22)是
第三个例子。乔文(第19页左栏第5段第2—6行):“有学者认为这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允许争端当事方对专家组内部工作程序的无法忍受的干预,从而危及专家组成员的独立性,并使专家组报告失去公平性。因为它规定专家组必须考虑争端各方在这一阶段提出的各种反对意见”(注释6)。
第四个例子。乔文(第19页左栏第5段第6—10行):“但曾经担任过GATT专家组成员的洛文费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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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例子。乔文(第19页右栏第1段第6—10行):“而国内某些学者则主张‘应加强对期间报告等文件的保密,期间报告既没有必要公开,也不应该公开,因为双方当事人的私下和解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注释7)。沈文(第54页倒1段第1—2行):“而国内某些学者则主张‘应加强对期间报告等文件的保密,期间报告既没有必要公开,也不应该公开,因为双方当事人的私下和解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注释29)。沈文和乔文一字不差。沈文的注释是“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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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篇文章,我还没有比对完毕,只将已经发现的这些疑惑列出,请刘正先生给这些注释定个性,特别是张仲春教授的这些注释是否属于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规定的“学术不端”的一种表现?希望能给我和关心此事的读者一个正确的回答。
从以上举出的几个小例子,我感到刘正先生说的那段话“不管是教育部的学术规范还是杨玉圣自撰的所谓定义,上述这些具体条件对沉木珠、张仲春教授都是完全彻底的不合适!”是不是太绝对了一些?刘正先生在这篇文章开头说的那几句话:“你们可以反驳,但须实事求是!讲事实,摆道理,不要泛指,不要指代,不要谩骂,也不要断章取义”。我就是按照他的这段话写了上面的文字,还希望刘正先生批评。
2008年2月21日
(感谢李世洞教授惠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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