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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的这些注释难道不是“学术不端”吗?

(2008-03-23 21: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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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的这些注释难道不是“学术不端”吗?——请教刘正先生
时间:2008年2月23日 作者: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拜读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正先生的文章《杨玉圣制造沉(原文如此——李)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事实披露(四)——对“杨玉圣”滥用诽谤语言的批驳》(新语丝2008年2月21日)。该文谈到了关于注释的问题。想就这个小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刘正先生引了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规定第8条有关“学术不端”的定义:“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以后,断言沈、张两教授在这方面完全没有一点问题!(原话是:“上述这些具体条件对沉(原文如此——李)木珠、张仲春教授都是完全彻底的不合适!”),又说“‘金许成’‘史豪鼓’‘兰诗’的5篇诽谤文章……都没有所谓原告存在“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的批判”。

沈、张两教授到底有没有这方面的问题,最好还是看看事实。

以我正在阅读的乔生(张仲春)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策》(载《河北法学》20卷第6期,2002年11月)和沈木珠《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之比较——兼论WTO机制对我国大陆相关制度的影响及应对》(载《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为例,来谈谈我的看法。

现在举例说明,请刘正先生看看这些注释是不是属于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第8条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一个例子。乔文(原杂志第18页右栏第4段第1—3行,以后所标均指原杂志页码):“强制管辖权的确立,是对传统国际法里‘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的意志来进行诉讼’规则的重要突破”(注释6),沈文(原杂志第52页第7段第1行—第53页第1段第10行)此段文字是:“强制管辖权是WTO谅解取得的一项最重大的成果,它是对传统国际法里‘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的意志来进行诉讼’规则的重要突破”(注释20)。

上述两文的关键部分文字完全一样。沈文在该段文字后的注释(注释20)标出的是:引自赵维田:“论GATT WTO解决争端机制”,《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72页;李小年编译:《WTO法律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复印不清——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110页。而乔文这段话的注释(注释6)却标注是:引自Pierre  Pascatore,The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Its  Situation  and  Its  Prospects  1993  NO.27 Journal of World  Trade P19.这自然是向读者表明,他是直接引自外文著作。可是,在乔文中,我们却发现和沈文引自中文文字的关键部分完全相同。记得有位翻译家说过一段话,大致意思是:同样一段外文,让十个人来翻译,就会有十种译法,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译文。可是,在乔文却发现这种完全相同的情况!我不敢肯定张教授就是引自赵维田先生著作的中译文后却标注引自英文。我只是提出疑问:两段文字关键部分怎么这么巧地一模一样啊?

第二个例子。乔文(第18页右栏第4段第18行—19左栏第1段第1行):“显然,WTO机制的强制管辖,是在总结GATT机制的自愿管辖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立的。就其法律意义来说,它排除了《联合国宪章》第33条关于‘自行选择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规定对WTO各成员方的制约”(此段复印件不太清楚—李)。沈的这段文字(第53页第1段第8—10行)和乔文完全相同。但在注释出处就不一样了:沈文注释(注释22)是 赵维田:“论GATT WTO解决争端机制”,《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74页。而乔文的注释(注释2)是标注的引自 Garry  Horiick: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Will the United States Play by the Rules?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29. NO.2.1995,P163。这里同样使人会发生疑问:既然乔文是直接从外文杂志翻译过来的,怎么和沈教授引的中文杂志的文字又是一字不差呢?是否又是一种巧合呢?

第三个例子。乔文(第19页左栏第5段第2—6行):“有学者认为这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允许争端当事方对专家组内部工作程序的无法忍受的干预,从而危及专家组成员的独立性,并使专家组报告失去公平性。因为它规定专家组必须考虑争端各方在这一阶段提出的各种反对意见”(注释6)。 沈文(第 54页第3段第2—4行):“有的学者认为:这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允许争端当事方对专家小组内部工作程序的无法忍受的干预,从而危及专家组成员的独立性,并使专家小组报告失去公平性。因为它规定专家小组必须考虑争端各方在这一阶段提出的各种反对意见”(注释24,两段文字几乎完全一样,唯一不同的是沈文在第一句写的是“有的学者认为:”,另外把“专家组”改为“专家小组”)。沈文的注释是:see Pierre Pascatore,“The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Its Situation  and Its Prospects”1993 NO.27 Journal of World Trade,P19;转引自“李小年编著:《WTO法律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页。可是,乔文的注释却是将沈上述注释的英文作者和英文杂志名写出后,却把沈注释原有的“转引自“李小年编译……”一段话给略掉了。这自然向读者表明是他是直接从英文原著翻译过来的。但令人奇怪的又是同沈转引的李小年的中译文惊人的一致!

第四个例子。乔文(第19页左栏第5段第6—10行):“但曾经担任过GATT专家组成员的洛文费尔德( Andrees  .Lowenfield)教授却认为,期间评审可能是“为了清除模棱两可之处以及使专家组的裁定更加清晰”,“起草者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减少败诉方上诉的机会”(注释7)。沈文(第54页第4段第3—5行):“但曾经担任过GATT专家小组成员的洛文费尔德( Andrees  .Lowenfield)教授却认为,期间评审可能是“为了清除模棱两可之处以及使专家小组的裁定更加清晰”,“起草者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减少败诉方上诉的机会”(注释25 ,不同之处是沈文将“专家组”改为“专家小组”)。沈文的注释是:Andress F. Lowenfield. Remedies along With Rights:I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GATT,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ternational Law,Vol,88(复印件不清),P 482。转引自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2页。可是乔文的注释(注释7)却只写出英文作者和著作名及杂志名,对沈文注释后面的“转引自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论丛》……”同样略掉了。乔文的这种注释,显然仍然是向读者表明是他直接自英文原著翻译过来的。但同样令人奇怪的是,该段译文和沈转引的中译文惊人的一致!

第五个例子。乔文(第19页右栏第1段第6—10行):“而国内某些学者则主张‘应加强对期间报告等文件的保密,期间报告既没有必要公开,也不应该公开,因为双方当事人的私下和解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注释7)。沈文(第54页倒1段第1—2行):“而国内某些学者则主张‘应加强对期间报告等文件的保密,期间报告既没有必要公开,也不应该公开,因为双方当事人的私下和解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注释29)。沈文和乔文一字不差。沈文的注释是“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 2000年,第378—379页”。可是乔文的注释却Andress .Lowenfield 
Remedies along With Rights:I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GATT,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ternational  Law,Vol,88,P 482。使我感到疑惑的是国内某些学者的主张怎么会在外国学者中的著作中反映了出来?

这两篇文章,我还没有比对完毕,只将已经发现的这些疑惑列出,请刘正先生给这些注释定个性,特别是张仲春教授的这些注释是否属于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规定的“学术不端”的一种表现?希望能给我和关心此事的读者一个正确的回答。

从以上举出的几个小例子,我感到刘正先生说的那段话“不管是教育部的学术规范还是杨玉圣自撰的所谓定义,上述这些具体条件对沉木珠、张仲春教授都是完全彻底的不合适!”是不是太绝对了一些?刘正先生在这篇文章开头说的那几句话:“你们可以反驳,但须实事求是!讲事实,摆道理,不要泛指,不要指代,不要谩骂,也不要断章取义”。我就是按照他的这段话写了上面的文字,还希望刘正先生批评。
                                                      
2008年2月21日

(感谢李世洞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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