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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关于《法制日报》报道的一点重要申明

(2007-12-24 00: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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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历史

 

李世洞:关于《法制日报》报道的一点重要申明
时间:2007年12月22日 作者: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在学术批评网上看到了《法制日报》关于沈木珠、张仲春教授诉我和学术批评网负责人杨玉圣教授的所谓侵犯其名誉权庭审的报道——《 学术官司:笔墨打还是法院打?——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暨学术批评网“侵权”案纪实》(2007年12月16日   学术批评网12月17日转载)。
   
我非常钦佩记者的敬业精神,在庭审后仅5天的短暂时间内即写出如此详细的报道(当然,和此前南京《现代快报》的记者在沈、张教授13日起诉我的第二天就发了详细报道比较起来,显然慢了一大截。但后来我发现那种“快速”和“高效率”是一种不太正常的报道方式,不足为法),更钦佩记者坚守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尽量全面地介绍双方的各自观点和理由(这一点又是那位表面“不偏不倚”、实际倾斜一方的《现代快报》记者所没有做到的)。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报道中有的地方表述的不太准确。这完全可以理解(因为记者不可能像当事人那样对全过程了解的详细、准确),不能因此抹杀记者撰写此报道的客观态度,当然我更不会以“没有调查核实”、“诽谤”和“诋毁”我名誉的理由与他“对簿公堂”,控告他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我感到不正确和不太准确的是该报道的下列段落:“12月9日,武汉大学历史系教授李世洞的署名文章《“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下称“李世洞文”),指出沈木珠教授夫妇“不言而喻当然也应列入‘动机不纯’之列”,文章还说“要为自己或朋友的清白辩护,不能仅限于空喊那些揭露者‘动机不纯’”,“建议举出《著作权法》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证明其所为是借鉴而非剽窃”,“这才是‘讨回清白’最有力、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还是老老实实承认错误,接受批评为佳”。

该报道前半段说拙文“指出沈木珠教授夫妇“不言而喻当然也应列入‘动机不纯’之列”,是完全不正确的。

关于此段文字,杨玉圣教授在学术批评网转载该报道时的第一点说明中,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其实,李教授从未在文章中“指出沈木珠教授夫妇‘不言而喻当然也应列入‘动机不纯’之列”。李教授针对的是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的现象,其中的一个例子引用了储敏、徐升权的信的话(实际上是转引自史豪鼓的评论文章)”。

我除了完全赞成杨教授的说明以外,还必须再强调:我那篇小文不仅这句话不是说沈、张两教授,而且从整体上说也根本不是针对他们的,没有一句话牵涉两位的人品、著作。我的那段“不言而喻当然也应列入‘动机不纯’之列”的论点,主要是根据史豪鼓文中所引的储敏、徐升权两先生的话得出的。

储敏、徐升权的原话是:此文(即金许成的文章——李)是该校法学院“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借助杨教授主办的学术批评网来“彻底摧毁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 “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

我正是根据上述储、徐两先生的话写道:既然是那“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所写,不言而喻当然也应列入“动机不不纯”之内。从上述引文看出:此结论就是从储、徐信中的一段话得出,和沈、张两教授没有一点关系。

强调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按照报道的这段话,很自然会让读者感到我那篇文章就是针对沈、张两教授的。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我那篇文章可以说与沈、张两教授丝毫无关。关于这一点,我在《风马牛不相及》一文(见学术批评网)和前此的几篇文章中都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论证。

我要再次强调:我那篇小文章不仅仅是学术批评文章,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篇未针对任何具体人而是泛指一种学术行为的一般学术批评文章,完全是对一种学术现象的评论。

如果沈、张硬要说是针对他们,硬要“对号入座”,那就请拿出证据——文章中哪一段哪一句贬损了你们、侵犯了二位的名誉权?靠想当然或一己的武断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法律只相信证据,只相信事实。只有认定了事实,才能依据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

上述报道的后半段,则是不太完整和不太准确。

我那篇小文主要是说,抓批评者的主观动机这个办法,不是为自己清白辩护的好办法,它既困难又无效。因为主观动机是抽象的,一方拿主观动机说事,如果没有其他物证和人证支持,在笔墨仗中不容易说服人,在法庭上也很难得到法官采信。所以说最有力、最有效的办法是拿出事实和证据!正由于这一点,该文才说:“要为自己或朋友的清白辩护,不能仅限于空喊那些揭露者“动机不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学习他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来个逐条逐句地引用资料,用事实一一驳斥,证明揭露者们是造谣、是歪曲、是断章取义。”其次才是报道中说的:举出《著作权法》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来证明其所为是借鉴而非剽窃。

由以上可看出,那篇文章强调的一是事实,二是法律法规。这就是大家都熟悉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报道中仅强调了后一点,似乎不够全面。

最后,我想指出,在该文中还提出一个观点:就是虽然有大量证据证明批评者“动机不纯”,但如果所列举的都是事实,我们能因为其“动机不纯”而漠然置之,不予考虑吗?我们常说 “不要因人废言”,意思是:即使证据确凿证明此人不是“良民”,“良心大大地坏了坏了的”,但只要他说的是事实,有根据,我们就应该认真对待。我那篇文章就举了个死刑犯在临刑前检举贪官的例子,最高法院并没有因为此人是坏蛋,其检举“动机不纯”而照杀不误,相反却下了暂停死刑执行命令,其目的显然就是要核对事实。这虽然是刑事方面的例子,不能和民事案件相提并论,但其中体现的原则是一样的:重事实轻动机。

当然,提出这些意见的同时,我还是要感谢《法制日报》记者,他还是坚持了一个记者的职业道德和一个记者的良心,向读者做了总体上比较客观的报道。
                                             
2007年12月17日

(感谢李世洞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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