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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汝为:正常的学术批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呼吁学界密切关注沈木珠诉李世洞案
时间:2007年12月5日
作者:谭汝为(天津师范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引言
对于“沈木珠诉李世洞教授所谓侵犯其名誉权”一案(以下简称“沈诉李案”),我最初的认识是“待业青年去劳动局——没事找事”,难以立案,所以思想上并不重视。加之近两个月来,天津语言学界忙于筹备参与在天津举办的两个全国性的重要学术会议,又赶上筹备天津市语言学会年会暨换届选举,许多具体工作压在身上,故而对“沈诉李案”没有沉下心来认真关注。后听朋友说:此案将于12月11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这才觉得事情蹊跷,很有看点,很值得海内外学界关注。
沈木珠起诉李世洞
原告沈木珠女士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张仲春是南京财经大学国贸学院教授。二原告是夫妇。第一被告李世洞是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第二被告是中国科学院《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第三被告是学术批评网,该网创办人杨玉圣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据报道:沈木珠的诉讼请求:
李世洞教授文章究竟污蔑沈木珠了吗?
首先将李世洞教授文章有关沈木珠的那段文字照录如下:
李世洞教授文章并不是专门批评沈、张二位著作的,而是评论在学术界反对造假、剽窃等不正之风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被批评者常以批评者“动机不纯”来为自己辩护。文中举了三个例子,即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副教授在诉讼期间的一段谈话,武汉大学周长城教授在批评事件发生后回答记者的一段话,第三才是关于沈、张二位的有关文字。
在下认真拜读过李世洞教授文章数遍,但确实找不出对沈张两位先生“污蔑”“侮辱人格”“严重侵害名誉权”等等“侮辱诽谤行为”的只言片语。文章主要是对储、徐两先生代写的信中的一个说法——所谓动机不纯——提出不同意见。它的事实依据就是储、徐二位先生的信。李文指出:“所以我向这些教授先生们建议:要为自己或朋友的清白辩护,不能仅限于空喊那些揭露者‘动机不纯’。最有效的办法是学习他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来个逐条逐句地引用资料,用事实一一驳斥,证明揭露者们是造谣、是歪曲、是断章取义…….我认为这才是‘讨回清白’的最有力、最行之有效的手段。”由此可见,李世洞文章内容并没有对沈木珠的名誉形成任何“贬损”,所谓对其人格“侮辱”,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害”,纯粹是无稽之谈!
侵犯名誉权必备四要素
根据有关法律的精神,侵犯名誉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要素:1,主观故意,即事先就怀有损害对方名誉的恶意动机;2,侵权行为必须是针对具体的个人或法人;3,捏造或歪曲攻击、贬损对方的事实;4,使用侮辱和诽谤性的语言文字。
李世洞教授撰文之初衷,是批评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维护学术尊严,其动机完全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无一丝一毫的个人恩怨因素。据李世洞介绍,他与沈木珠夫妇素不相识,既无利害冲突,又无学术争论,更无任何矛盾和个人恩怨,就是说李世洞撰写此文对其进行污蔑和诽谤的主观动机根本不存在。
李世洞教授文章的标题《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是论述一种不良学术现象的一篇学术评论。既然文章本来就不是针对任何具体的个人,沈木珠教授夫妇却硬要“对号入座”,硬说这是针对他们自己,还硬要控告别人侵犯了他们所谓的名誉权。法学名家的这种做法真真让人看不懂啦!
依赖法律解决学术评价问题,是否明智可行?
开展学术批评,是净化学术环境,保障学术健康发展,提高学术水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手段。在学术批评中,存在不同意见、不同看法,是正常的。可以通过辩论争鸣,进行批评和反批评来解决。例如有人批评你“自我克隆、重复发表”,你完全可以撰文反驳,说明自己的清白。一个学者的学品人品声誉名誉,主要依赖自身的行为去证明,靠群众的口碑去评价。完全依赖法律程序去解决学术评价问题的做法,是否明智,是否必要,是否可行?值得三思!
正常的学术批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既为此似乎不宜受理之案立案,就已处于海内学界众目睽睽的关注之下。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在“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所谓侵犯其名誉权”一审中的作为,应为前车之鉴。
现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5)二中民一终字第787号】的一段内容照录如下:
我非常赞同李世洞教授的观点:人民法院如果支持极个别学者这种所谓“侵犯名誉权”的起诉,必将严重打击已困难重重的学术批评事业,使正直的学者动辄得咎,危惧学术批评,认为开展学术批评只能给自己招祸找病,从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放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揭露和批评,远离学术批评,任由学术不端行为泛滥。其后果将给中国学术事业带来重大损害!
(感谢谭汝为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