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年7月15日 作者:富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来源:社区自治研究网
2006年7月17日下午,本小区内出现了一份《我园业委会是如何出卖广大业主利益的?——解析业委会与华特公司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解析》),不顾客观事实,断章取义,对业主委员会肆意进行攻击和污蔑。为了说明事实真相,现对《解析》一文略作辨析,以正视听:
(一)《解析》称“今年7月13日,业委会与原物业公司进行了法律诉讼。业委会在法官的催促下,被迫公示了合同,暴露了他们自称的‘商业秘密’”。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事实真相是:业委会依法起诉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履行物业交接的法定义务,该案已于7月13日上午由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按照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两位被告必须立即向业委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班车等物业服务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关物业管理资料等。为此,业主委员会代表人和代理人主动向法庭提交《北京市昌平区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第十三个诉讼证据。因此,所谓“催促”、“被迫”云云,完全是无中生有。
(二)《解析》一再声称“这是一部彻头彻尾的出卖了广大业主利益的合同”,“是一部‘丧权辱园’、出卖广大利益的合同”,这完全是危言耸听。
事实真相是:这份长达42页的新《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根据2006年度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之决议、经过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多次谈判后签订的。该《合同》对于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服务的质量与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而详细的约定。所谓“彻头彻尾的出卖了广大业主利益”、“丧权辱园”等说法,完全是混淆视听,是对小区物业交接工作的严重干扰。
(三)关于班车问题。《解析》说《合同》中没有谈到班车,“班车的取消只是个时间的问题”。这种说法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事实真相是:提供班车及班车服务,是开发商向广大业主承诺、事实上也是委托前期物业公司具体实施的物业服务配套设施之一。在物业交接期间,前期物业公司擅自停运班车,正是对广大业主权益的直接侵犯。目前,业主委员会正在通过诉讼,依法为广大业主讨回公道。
(四)所谓“停车费”问题。《解析》说:“业委会在业主大会上,公开承诺在我园不收停车费,可在合同中第八条出现了,这就意味着,我园要根据‘标准与规定’收取停车费了。”这完全是断章取义、无中生有。
事实真相是:根据新《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机动车停放管理”的规定:“停车费用不在此合同内约定,乙方按甲方另行制定通过的标准与规定执行。”这就是说:本《合同》根本就没有约定“停车费用”问题,更无从谈起“收取停车费”问题。至于说“乙方按甲方另行制定通过的标准与规定执行”,这只能证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说明“我园要根据‘标准与规定’收取停车费了。”况且,是否收取停车费的问题,这是涉及本小区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只能由全体业主投票表决决定。业主委员会郑重承诺本小区不收停车费。
(五)《解析》一再声称“业委会在选聘华特公司、并与其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是违法进行的”等等,并借此无端攻击、诋毁业主委员会,这都是徒劳的。
事实真相是:无论是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还是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都是严格依法依规、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而进行的。这正如北京市昌平区建委2006年5月24日指出的,“2006年度富泉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协议选聘华特物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个别人企图阻挠物业交接工作正常进行、扰乱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言行,业主委员会不能不在此加以严正谴责。
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执笔人:杨玉圣,富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06年7月18日
社区自治研究网(www.cnshequ.com)首发200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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