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铁老大“伤人”不能“格杀勿论”
(2014-03-08 16: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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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请本人提点儿对此事的看法,我就不揣冒昧,直言不讳地说几句:目前,对您方最不利的是:“郑洲铁路运输安全办公室……作出一纸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边倒的认定事故由死者一方责任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死者家属负担。”而该责任认定书,与您所说的“铁路上因不作为应负的责任”密切相关:
首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有明文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的规定,此案事故认定责任书已“认定事故由死者一方责任造成”。换言之,事故责任人是魏强,并非铁路方面。
其次,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的是事故责任有关人员(事故责任人魏强的亲属),并非铁路方面。上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由于铁路方不是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并不存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义务,您想追究铁路方“不作为”就无从谈起。
总之,为先生和家人的切身利益计,我建议您好自为之,打消为此打官司的念头,避免落入尚未从痛失亲人悲苦的阴影中走出又背上可能是不利结果的无休无止讼累的境地。以上是我的初步想法,很不成熟,也许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专此,即颂
春安!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红兵 上
2014年3月8日
就在距本次事故发生前八个月的2013年三月份就在这个平交道口发生过一个事故,和本次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基本相同,那次事故发生之后,铁路运输企业如果能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定本)第三十条规定: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治事故再次发生。对这个平交道口或设看守,或立交改造,那怕是在道口按一个太阳能板的路灯,我们家的悲剧也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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