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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铁老大“伤人”不能“格杀勿论”

(2014-03-08 16: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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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您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很不容易,也许没有希望。正如您博文所说:“ 一个是中国最大的垄断央企,一个是一无所有的贫苦农民”;“它不受地方政府的节制,不受地方公安,交警,路政的管理,它有事实上依附于自己的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它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有着自行处理的权威的裁决权和认定权。”
      既然您请本人提点儿对此事的看法,我就不揣冒昧,直言不讳地说几句:目前,对您方最不利的是:“郑洲铁路运输安全办公室……作出一纸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边倒的认定事故由死者一方责任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死者家属负担。”而该责任认定书,与您所说的“铁路上因不作为应负的责任”密切相关:
      首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有明文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的规定,此案事故认定责任书已“认定事故由死者一方责任造成”。换言之,事故责任人是魏强,并非铁路方面。
      其次,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的是事故责任有关人员(事故责任人魏强的亲属),并非铁路方面。上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由于铁路方不是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并不存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义务,您想追究铁路方“不作为”就无从谈起。
      总之,为先生和家人的切身利益计,我建议您好自为之,打消为此打官司的念头,避免落入尚未从痛失亲人悲苦的阴影中走出又背上可能是不利结果的无休无止讼累的境地。以上是我的初步想法,很不成熟,也许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专此,即颂
春安!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红兵 上
                                       2014年3月8日

    我的二女婿魏强于马年春节前夕的腊月二十六日晚上下班回家的路上,途经郑洲铁路局长治北段太焦线上的“东白免平交道口”时撞在一列正在驶过道口的火车最后的最后一节车厢上,不幸遇难。这个孩子从十六岁起就在附近的乡镇企业上工,二十多年来他每天都要往返两次经过这个道口。按说,他应该知道过平交道口,停车观察的必要性。后来我在这个道口进行了模拟试验,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做出如下推断;从南向北经过这个平交道口的列车滑行在下坡路上,发出的声响很小。寒冷的冬夜,摩托车的头盔弥漫着呵气影响着人的视力,严实的头盔和风向减弱了人的听力,在十五米以外根本无法发现道口是否有列车经过。由南向北行驶的列车通常会挂有七十多节空车皮,长达一公里,前方几百米外的牵引机车的灯光和发出的进站请求的鸣叫很容易让人以为列车刚刚驶过道口的,做出无需减速,观察的错误判断,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就在距本次事故发生前八个月的2013年三月份就在这个平交道口发生过一个事故,和本次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基本相同,那次事故发生之后,铁路运输企业如果能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定本)第三十条规定: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治事故再次发生。对这个平交道口或设看守,或立交改造,那怕是在道口按一个太阳能板的路灯,我们家的悲剧也不会发生。

    悲剧发生的二十多天后,郑洲铁路运输安全办公室,即长北车站派出所作出一纸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边倒的认定事故由死者一方责任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死者家属负担。我不想否定遇难者本人对事故发生应负的责任,想说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本文上述的原因外,如,每个人都有各种原因引起的一过性无意识状态,以及其它等非主观原因都可以造成悲剧。我们现在讲,如果对这个交通相对繁忙,事故频繁发生的平交道口上设立看守,或者进行立交改造,魔鬼就没有可乘之机了。现在讲以人为本,珍爱生命,铁路运输部门难道就不应该为自己的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吗?铁路部门难道不应该对这一事故频繁发生的平交道口不设看守,长期不做安全改造给出一个理由吗?。铁路运输企业固然的着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但无论如何这不能成为忽略他人生命尊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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