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巴黎行记第三篇:天真的麻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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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梦想:“一个律师依法执业即可”。
唉。麻油的天真令人羡慕:一个律师依法执业即可;一名司法人员,该干嘛就干嘛。可就这样最最简单要求,可能需要我们几代人去努力。
唉,天真的麻油,其实问你的问题,我自己有答案:司法,由一整套机制、文化和法律人构成;想通过对某一环节进行技术性地变更以解决系统性地腐败、不公和公权泛滥,怎么可能呢?!
同行八人,被分成四组,我和老丁被安排去巴黎UGGC律师事务所访问。
接待者留着齐肩长发——男律师。
名字%¥@&*……%,只听清“麻油”二字,
就称他为麻油先生吧,他也没反对。
先是麻油律师来介绍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从案件启动到执行刑罚,无所不包。
当然,此种填鸭,
会使人在短时间内功力大增——了解法国刑事诉讼程序框架。
但几个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我已研究多年,
框架很熟悉。
所以更感兴趣的是细节。
在我国,公、检、法三家的关系,
被表述为各自独立、相互制约,
但实际上警察权力巨大,
造成很多冤假错案。
很多人在呼吁效仿法国“检警一体化”模式,
以期限制警察的侦查权、改变刑事案件中的司法权力配置。
好像海淀区已经做了这方面的试点和尝试。
法国的“检警一体化”,
简而言之就是:由检察官来领导警察进行案件调查,授权警察使用强制措施、向自由权法官申请使用某些措施的授权(如监听、搜查)、选择具体诉讼程序(如不予追诉并结案、交给预审法官进行预审、法庭传讯、采取公诉以外的其他程序)。
在这种模式下,
警察仅仅相当于检察官的助手。
确实处处受限。
这两年,在欧洲人权法院的推动下,
法国警察的侦查权进一步被压缩。
比如,拿拘留来说,
首先,拘留由检察官决定,一般是24小时、最多不超过48小时,对恐怖分子和重刑犯也最多只能达到96小时。
其次,在对嫌疑人进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告诉被拘留者有就医权——只要被拘留者提出要检查身体或看病,必须安排就医并形成医疗病例,谁还敢刑讯逼供啊?必须告诉被拘留者有通知亲属和雇主的权利,秘密拘留可能么?同时,审讯时律师可以在场——如果嫌疑人向警察要求自己的律师在场,那么就必须安排,否则一切口供皆为零蛋……
问麻油:
警察会不会24小时一到,就将嫌疑人放掉然后马上再拘留24小时?然后然后一直如法炮制?
嫌疑人体检或看病,警察为了掩盖刑讯逼供,不会造假病例么?
审讯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如果由于律师在警察审讯结束后的补充询问,导致嫌疑人改变口供,律师不会被指控伪证罪么?
麻油一脸天真:“不会啊!”
为什么不会呢?
“没有为什么,就是不会啊”……
可能他自己也感觉这样回答过于简单,又补充了两句:“您提到的变相延长羁押时间,没有警察敢做,那是要承担责任的;医生也不会听警察的话,随便写个虚假病例……”
可能,在麻油的逻辑中,我提出的假设太过荒唐,荒唐到无须解释;可是,在我的国家里,这压根不是什么假设……
在中国,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立案。
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偏要立案……一直是困扰律师的大难题。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检察院设立了侦查监督机构,专门来监督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与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在法国,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立案。
法国没有设置对检查官进行立案监督的机制。
还得问问麻油:
法国检察官有没有该立案而不去立案的情况?
麻油说:检察官和法院均属于司法部,如果司法部工作不利,那在选举中要吃亏的……
我的天,怎么扯到选举去了!
排除政治因素,检察官是否存在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
天真的表情再次出现在麻油脸上:怎么会呢?检察官就是干这个工作的啊!
没有监督机制,检察官会履行职责么?
麻油反问起我来了:检察官热爱自己的工作,他怎么会不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呢?需要监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