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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信访达和解

(2008-07-01 15: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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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在中国行

信访

大接访

国家赔偿

和解

杂谈

                          2008年7月1日  星期二  晴到多云

 

应当撤案不撤案  逐级投诉到省厅

 

    曾在全国轰动一时的山东省淄博市“消费储值”涉嫌犯罪一案,根据本律师《关于就马明亮等涉嫌诈骗等案与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和解问题的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当事人马明亮等人与原案件侦查机关张店公安分局的和解活动正在进行中。

    这次和解来之不易。为了尽快地解决问题,除了马明亮等人做出了最大让步外,我采取依法代理信访的方法起了决定性作用。我曾先后向张店公安分局局长、淄博市公安局局长、山东省公安厅厅长邮寄提交了信访材料,仅差一步就可以到公安部了。在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召开全国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电视电话会议的大背景下,张店公安分局采取了上述措施。

    现将本律师接受马明亮的委托,使用特快专递邮件向山东省公安厅厅长邮寄提交的信访材料予以公布,全文如下:

 

                   关于对应当撤销的马明亮涉嫌诈骗案不予撤销的行为

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纠正决定的投诉书(二)

    信访人(犯罪嫌疑人)马明亮,男,,淄博众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代理人张红兵,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投诉事项:

    1、对违反法律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应当撤销的马明亮涉嫌诈骗案不予撤销的行为,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纠正决定;

    2、对淄博市公安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不书面告知是否受理马明亮的上述信访事项问题,及时予以督办。

    事实、理由:信访人马明亮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2005年12月1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张刑初字第339号刑事裁定,认定:“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字〔200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明亮……犯诈骗罪,于200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5年1月27日立案……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先后于2005年4月2日﹑2005年6月17日二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05年5月2日﹑2005年7月17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05年12月1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撤诉”(见附件1)。此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将本案卷宗退回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以下简称张店分局)处理。

    2005年12月1日,因变更强制措施,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马明亮予以释放(见附件2)。

    2006年11月2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对马明亮的取保候审措施(见附件3)。

    马明亮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不应对本人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4月27日,马明亮委托代理人张红兵使用特快专递邮件,向张店分局法制科科长邮寄提交了《依法撤销案件要求书》,要求张店分局对马明亮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见附件4)。

    2007年6月20日,张红兵使用特快专递邮件,向张店分局法制科刘科长邮寄提交了《代理词》,提出:“把犯罪嫌疑人马明亮……所在淄博众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消费储值’经营活动作为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实施‘消费储值’经营活动行为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能适用事后《刑法》修正案条款给予处罚”;“请你局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马明亮……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见附件5)。

    张店分局法制科×科长已收到上述《依法撤销案件要求书》、《代理词》。2007年7月4日及之前,马明亮和张红兵曾不止一次地一起或者分别找过×科长以及张店分局经济侦查大队×××队长等负责人,当面催促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无果。

    2007年7月18日,马明亮再次使用特快专递邮件,向张店分局法制科×科长邮寄提交了《依法确认违法侵权情形 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依法确认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赔偿请求人马明亮错误拘留”(见附件6)。

    2007年11月1日,马明亮使用特快专递邮件,向张店分局信访办公室负责人邮寄提交了《关于依法撤销案件、确认错误拘留问题的投诉书》;张店分局已于2007年11月5日签收了上述投诉书及其附件和有关材料(见附件7)。

    马明亮于2007年11月17日到张店分局信访办公室,询问本人的上述信访材料受理、处理情况。负责接待的一位男民警答复说:我知道“消费储值”这个案子,领导正在研究处理,回去耐心等待;未就是否受理信访事项书面告知马明亮。

    2008年2月22日,马明亮使用特快专递邮件,向张店分局信访办公室负责人邮寄提交了《关于对应当撤销的马明亮涉嫌诈骗案不予撤销的行为依法作出纠正决定的投诉书》,转张少克局长阅示;张店分局已于2008年2月25日签收了上述投诉书及其附件和有关材料(见附件8)。

    2008年3月12日(周三,张店分局局长信访接待日,该局信访办公室接到马明亮上述信访事项后第16日),为对应当撤销的马明亮涉嫌诈骗案不予撤销的行为依法作出纠正决定投诉一事,马明亮和代理人张红兵再次到该局信访办公室走访。负责接访的周××副局长答复马明亮:此案一直拖着,总要解决。但我局解决不了,要请示市局、省厅甚至公安部。我局赶快向上级反映,赶快定性,赶快处理。张红兵按照《信访条例》等明文规定,请求书面告知是否受理马明亮上述信访事项。该局信访科科长说:此案作为经济犯罪案件,很罕见,有特殊性,受理信访也很特殊,需要逐级请示,现在不能贸然给书面答复。

    2008年3月19日,马明亮及其妻子朱岩使用特快专递邮件,向淄博市公安局信访办公室负责人邮寄提交了关于对应当撤销的马明亮、朱岩涉嫌诈骗案不予撤销的行为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纠正决定的投诉书,转岳华东局长阅示;该局于2008年3月20日16:30加盖单位收发章,签收了上述投诉书及其附件和有关材料(见附件9)。

    2008年4月25日上午(周五,淄博市公安局信访办公室接到马明亮、朱岩的信访事项后第36日),为对应当撤销的马明亮、朱岩涉嫌诈骗案不予撤销的行为依法作出纠正决定投诉一事,自邮寄提交投诉书等材料后,马明亮第2次到淄博市公安局信访处走访,接待的刘××处长说:此案已上报,你回去等待处理。马明亮请求该局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书面告知是否受理上述信访事项;刘处长表示:不能给书面答复。

    综上所述,信访人马明亮涉嫌诈骗一案经立案侦查,自2006年11月2日解除对马明亮的取保候审措施起至今已18个月,张店分局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应当撤销案件却不予撤销;此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马明亮的姓名、住址清楚,张店分局、淄博市公安局信访办公室收到其信访事项后,依法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马明亮;然而,有关接访人员却拒绝书面告知,明显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马明亮特通过你办公室向你厅行政首长、执法监督的责任人曲植凡厅长投诉。请你办公室根据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规定,将本投诉书报送曲植凡厅长阅批,对本案立案实施情况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对本案的销案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组织实施监督,对刑事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违反法律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应当撤销的本案不予撤销的错误处理予以变更,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做出纠正的决定;同时,对淄博市公安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不书面告知是否受理马明亮的上述信访事项问题,及时予以督办。

        此致

山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并

曲植凡厅长

 

    附件:(略)

                                      信访人署名: 马明亮

                                      代理人签章: 张红兵

                                                   20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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