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1日
星期三
阴有小雨
征地建公路农民维权受审
开庭讲法理律师辩护无罪
有10天没时间写日记了;补记我上周做的张书群等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主要情况如下:
被告人张书群等三人分别是河北省馆陶县寿山寺乡张高庄村村委会副主任、委员和主任。他们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06年6月16日在馆陶县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法庭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中,控、辩双方激烈对抗,观点截然相反。公诉机关馆陶县检察院指控张书群等三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红兵、常孝义、谭光权认为,三被告人所实施的村委会和被征地农民阻挡建设单位施工的行为,是履行村委会成员职务的行为;刑法并未规定单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应当依法判决三被告人无罪。庭审从当天9时开始持续到晚上10点共13个小时,中午仅休庭约40分钟吃饭。
本案是由青(青岛)红(红甫拉其)公路鲁冀界至邯郸段高速公路征用张高庄村土地引发的。2004年11月2日,馆陶县政府发布了《关于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载明:征用张高庄村耕地
23.2447公顷,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主管部门在作出上述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决定之前,没有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张高庄村村委会和被征地农户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曾提出在补偿安置问题得到依法解决后方可全面施工。对此,2005年8月23日,馆陶县政府、寿山寺乡人民政府、中共张高庄村党支部、张高庄村村委会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做出决定并签署了《会议纪要》,载明:“等与村两委干部协商统一意见后方可向西施工;会后由村两委干部与群众代表开会讨论决定。”
自馆陶县政府发布上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本案土地补偿费用未依法按期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张高庄村被征地农户和村委会。2006年4月12日,张高庄村村委会召集被征地的137户村民户主举行村民会议讨论,共同做出了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等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本村失地过多,现有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应把六倍土地补偿费中的四倍再分配给失地农民。上述书面决议,由与会被征地农户户主分别签(署)名按指印。
2006年4月29日,建设单位违反上述《会议纪要》的决定,开始向西施工。当日,作为张高庄村村委会成员的被告人张书群等三人开会研究后,共同到施工现场,与负责该项目工程指挥的副县长交涉,但无结果。4月30日早上,几十名县、乡政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公安干警、数辆警车和其他车辆、县医院等医护人员和2辆救护车到达施工现场,配合建设单位继续向西施工。对此,被告人张书群等三人经研究后,立即用喇叭通知被占地农户召开村民会议,让大家讨论怎么办?到会村民当即一致作出了“阻挡施工要土地补偿费”的决定,并随即前往施工现场;为了防身,张书群等人在喇叭里喊话,要村民们带上铁锨、粪叉。张书群等三被告人到了施工现场,手持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文件与县、乡负责人再次进行交涉,仍无结果。在七、八十个村民的阻挡下,施工被迫停止。中午,张书群等三被告人安排村治保主任、民兵连长负责给村民们送午饭并记工。当晚6时许,建设单位方撤离施工现场,村民们也随即撤离。这种情况,从4月30日持续到5月2日,双方共僵持了3天。5月3日上午,按照负责该项目工程指挥的副县长电话通知,张书群等二被告人和村民代表等到县宾馆会议室参加协调会议,张书群等二被告人当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另一被告人也被刑事拘留。
开庭当天,法庭内外戒备深严,法警、防暴警察如临大敌。上午开庭之前,法庭旁听席内早已坐满了人;手持身份证的被告人张书群等人亲属和本村几十位村民却不能进入法庭参加旁听。作为本案第一被告人张书群的辩护人,在开庭前,我根据张书群妻子的要求,向审判长提出了依法准许被告人的亲属和村民旁听的建议。法院以“法庭旁听座位有限,只能在法庭能够容纳的人数之内发放旁听证”为由,仅向被告人亲属和村民发了13张旁听证;后来,又先后允许从外地赶来的2位被告人亲属和出庭作证完毕的4位辩方证人旁听。
(写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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