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北京张红兵律师
北京张红兵律师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7,566
  • 关注人气:160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察迹象厉兵秣马 解疑问人静夜深

(2006-03-31 12:09:17)
                    2006年3月30日    星期三   
 
    继续研究贾英华与王庆祥名誉权纠纷、著作权纠纷案情。致王电邮:仍未接到法院关于本案的恢复开庭通知;贾似有撤诉迹象。
 
    为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实习生小侯的实习鉴定签字盖章。
 
    晚上,妻电告:左臼齿松动。答:看医生,设法保住。
 
    至24时完成下文,贴上中国法律信息网“市场竞争与知识产权沙龙”和胡戈的“音频应用”网站论坛:

《关于电影〈无极〉与网络电影〈馒头〉纠纷的司法实践》的问答(一)
                               ——答rongge斑竹、wangyun兄
 
    1、问:第一道题,除了胡戈本人,登载《馒头》的网站也可以成为被告吧?好比出版社或杂志社往往也成为共同被告一样。
    答:登载《馒头》的网站不可以成为被告。
    事实见“材料、案情:……胡戈通过网络把《馒头》传给了几个好友,并贴在‘音频应用’论坛里;后来发现网站上到处都是该短片,就把它删掉了……中影公司、盛凯公司的律师认为胡戈的行为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在收到律师函以后,包括硅谷动力在内的几家网站迅速删除《馒头》。”
   
    理由见第(二)题:“根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保护贯彻‘避风港’原则。即:对于只提供空间服务、不制作网页内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包含主张权利者身份证明、权利证明、侵权证明的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问:规定了“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那么连民事责任也不承担了吗?
 
    答:胡戈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看,实质上采取了三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首要的必要条件。
   
    胡戈使用电影《无极》的部分画面素材制作视频短片《馒头》并在网络上发表的行为,并未引起《无极》著作权人的损害事实(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的发生。相反,由于《馒头》的迅速火爆,许多本来不看《无极》的人走进了影院,增加了它的票房收入。因此,无损害即无责任(参见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4—1049页)。
 
    3、问:第一题:在《无极》与《馒头》的民事纠纷中,下列哪些公民、法人是适格的被告?
    D.将《馒头》登载在互联网上供上网用户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包括硅谷动力在内的几家网站(×)
    被告是否适格应仅考察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与本案有关联,在下认为撤销侵权内容并不能排除网站的被告资格,原告完全可以提前保留网站刊登的证据后在北京提起诉讼,至于是否承担责任则需审理后确定。
 
    答:包括硅谷动力在内的几家网站不是适格的被告。没错,原告可以提前保留网站刊登的证据后起诉;但是,原告起诉并不等于取得了胜诉权。本案这种可能性很大:法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旦此情况出现,就是原告告错了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关网站作为被告不适格。
 
    4、问:第二题:下列哪些网站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A.胡戈的“音频应用”网站(√)
    为什么不承担责任,在下认为不属于“只提供空间服务、不制作网页内容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答:胡戈的“音频应用”网站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一般来说,作为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以胡戈为站长的网站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该公司与作为自然人的胡戈是不同的民事主体。网络电影《馒头》著作权人是胡戈而不是“音频应用”网站。胡戈在该网站发表作品《馒头》的行为,属于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发布信息的行为。登载视频短片《馒头》的网页内容并不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音频应用”网站制作的,故该网站免责。
 
    5、问:第三题:《无极》与《馒头》的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下列有关案由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B.署名权纠纷、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为什么会有署名权纠纷,《馒头》结尾处都署名出自《无极》等字样,对《馒头》的署名也没有问题啊。
 
    答: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案由,除了“名誉权纠纷”之外,凡是与著作权纠纷有关的案由,如署名权纠纷、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等都是正确的。因为:稍有著作权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本案原告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不对;应以著作权纠纷为由起诉。至于本案案由究竟是署名权纠纷,还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是由法院通过审理认定的。
 
    6、问:第四题:在下列公民、法人中,哪些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
    C.演员张柏芝、谢霆锋、张东健、真田广之、陈红、演唱者杨钰莹(《茶山情歌》)、孟庭苇(《谁的眼泪在飞》)、张也(《走进新时代》);等(√)
    在下认为表演者的表演权应当已经归于制片人,其表演应不属于能够脱离影片而单独行使的权利,应不能作为适格原告。
 
    答:对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应当辩证地看。此问题与诉讼主体的诉权紧密相连。诉权的含义包括两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对起诉的原告一方来说,是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给予保护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一方来讲,当其利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受理案件,经过审理,查明原告确实受到被告的侵犯或者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法院就应做出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演员张柏芝、演唱者杨钰莹等均享有《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即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是适格原告。但是,他们虽然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等于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假设他们起诉,极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不是适格原告(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59页)。
 
    7、问:第12题: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B.它们均是综合艺术,适当引用作品。各种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就是互相借鉴、兼收并蓄、融会贯通的过程。相声里有说、学、逗、唱。小品里有表演、模仿、比喻、挪用。视频短片具有后现代主义的解构、拼贴、游戏、反讽等特征。例如牛群、冯巩的相声《学唱影视歌曲》,赵本山的小品《小草》,《馒头》中的新闻纪录片报道方式、音乐素材的选择、煞有其事地插播广告(√)
    在下同意您的观点,但是又觉得没有法律规定相声、小品的这种使用可以不支付费用(是否属于介绍评论还不一定,是否属于适当引用还有待具体分析),特别是象胡戈的《春运帝国》完全不属于影评,能否成为第22条第2款的合理使用呢,不敢轻易下结论……有一部山东版配音的《泰坦尼克》就是完全恶搞,没有任何评论说明的主旨,是否构成侵权?在美国法院判例中有模仿、戏虐不构成侵权的判例,但是《馒头》却是完全的复制不在模仿之列,许多镜头也被改编,需要什么理由才能确认其行为的合理性呢?
 
    答:“但是又觉得没有法律规定相声、小品的这种使用可以不支付费用(是否属于介绍评论还不一定,是否属于适当引用还有待具体分析)”错误。相反,关于适当引用有法律规定。我认为:网络电影《馒头》和相声、小品一样,“均属综合艺术,适当引用作品”。以此为前提,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问题的根源在于对《馒头》和相声、小品性质的确定。也许鄙人孤陋寡闻,至今未听说过牛群等支付相声《学唱影视歌曲》中所引用的歌曲作者的使用费,也未听说赵本山向小品《小草》中所引用的歌曲作者支付费用。事实上,可能绝大多数观众认为这些相声、小品引用他人作品很正常,属于调侃、诙谐、逗乐,并不认为侵犯了谁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象胡戈的《春运帝国》完全不属于影评,能否成为第22条第2款的合理使用呢,不敢轻易下结论”属于实事求是的态度。《春运帝国》与《馒头》一样,均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创作的数字化影像评论作品,它虽然不属于影评,但是它属于社会评论作品(见本卷第十七题),当然是适当引用的性质。由于您认定事实不清,就谈不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有一部山东版配音的《泰坦尼克》就是完全恶搞,没有任何评论说明的主旨,是否构成侵权?”鄙人认为不构成侵权。我未看过此片,不知它是否“没有任何评论说明的主旨”,须对它进行研究后才有结论。同时,我认为:即使该片的主旨完全是为了逗人一乐,如果确实能够达到这样效果的话,这种“逗”本身就是一种“说明”——该片中的情景确有可笑之处;属于美国法院判例中的模仿、戏虐情形。
 
    “但是《馒头》却是完全的复制不在模仿之列,许多镜头也被改编,需要什么理由才能确认其行为的合理性呢?”这是与鄙人相反的论点;然而,它美中不足的是缺少论据。我的论点是:《馒头》属于数字化影像电影评论作品,属于“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围绕上述论点,我运用论据进行了较充分的论证,具体理由见本试卷各题,不再赘述。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