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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酝酿起诉剽窃 旁观者致信提醒韩寒

(2006-03-26 09:58:24)

2006325    星期六   

 

尊敬的韩寒先生:

 

今天上新浪网,我偶尔看到高晓松写字中的《准备起诉韩寒》、您的BLOG中的《我支持高晓松一路凯歌》等有关内容。作为办过若干著作权纠纷的一位专职律师,现就您博客中的观点,采取摘要点评的方式,简谈个人看法如下:

 

1幸运的是,我标明了是引用和作者。要不就和花儿以及高晓松所欣赏的小郭同学一样变成抄袭了。

 

观点正确。但美中不足的是,没有指明此观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在自己的小说《三重门》中引用高晓松先生的《青春无悔》歌词,同时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属于为说明Susan对语老师的印象、林雨翔对歌词的评价以及书中人物活动的社会环境等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先生已经发表的作品;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所以,无论败诉胜述(诉),他都是占理一方。以后我也会吸取教训,征得作词人乃至制作人,贝司手,鼓手,吉他手等人的同意。

 

观点错对各半。错:若高晓松先生起诉后败诉,他就不是占理的一方。对:以后吸取教训。这个教训(准确地说是经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合理使用适当引用他人作品是允许的。

 

关于此点,您与胡戈的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使用电影《无极》的画面素材性质第二点相同——我认为胡戈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公开放映的电影作品《无极》,该短片的性质属于数字化影像电影评论作品;他使用《无极》画面素材,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合理使用、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的情况。今后,如果您仅是合理使用适当引用他人文字作品,无须征得作词人乃至制作人,贝司手,鼓手,吉他手等人的同意

 

3这事听从法院判决我也服从法院的一切判决

 

观点错误。您很年轻,也许从未经历过打官司,没听过蒙受不公正判决当事人的悲愤倾诉,不了解他们为讨公道所付出的沉重代价;您可能也未思考过世界各国(包括中国)民事案件审判为什么设立一审二审等制度的原因。所以,您把法院的判决过于理想化了。请记住,不看到这一点,您是要吃大亏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专此,即颂

 

文安!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红兵

200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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