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今天上新浪网,我偶尔看到“高晓松写字中”的《准备起诉韩寒》、您的BLOG中的《我支持高晓松一路凯歌》等有关内容。作为办过若干著作权纠纷的一位专职律师,现就您博客中的观点,采取摘要点评的方式,简谈个人看法如下:
1、“幸运的是,我标明了是引用和作者。要不就和花儿以及高晓松所欣赏的小郭同学一样变成抄袭了。”
观点正确。但美中不足的是,没有指明此观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在自己的小说《三重门》中引用
2、“所以,无论败诉胜述(诉),他都是占理一方。以后我也会吸取教训,征得作词人乃至制作人,贝司手,鼓手,吉他手等人的同意。”
观点错对各半。错:若
关于此点,您与胡戈的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使用电影《无极》的画面素材性质第二点相同——我认为胡戈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公开放映的电影作品《无极》,该短片的性质属于数字化影像电影评论作品;他使用《无极》画面素材,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合理使用”、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的情况。今后,如果您仅是“合理使用”、“适当引用”他人文字作品,无须“征得作词人乃至制作人,贝司手,鼓手,吉他手等人的同意”。
3、“这事听从法院判决”;“我也服从法院的一切判决”。
观点错误。您很年轻,也许从未经历过打官司,没听过蒙受不公正判决当事人的悲愤倾诉,不了解他们为讨公道所付出的沉重代价;您可能也未思考过世界各国(包括中国)民事案件审判为什么设立“一审”、“二审”等制度的原因。所以,您把法院的判决过于理想化了。请记住,不看到这一点,您是要吃大亏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专此,即颂
文安!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