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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1月7日---可以触摸的微笑(用了光磊文章的题目,很喜欢)

(2007-01-07 23:51:05)

 

 

晚上,脸蛋红彤彤的,像个快要熟透的大苹果!

 

我要表示下自己心情的愉悦,发自内心的快乐和开心。

 

可以触摸的微笑,是真实的笑

------算是题记

日记1月7日---可以触摸的微笑(用了光磊文章的题目,很喜欢)

 

 

      今天花了很多金子给爸妈买了过年的礼物,我也转眼间成了穷人一个。但是内心还是很温暖的,因为终于用自己挣的钱给老爸老妈买了新年的衣服,以前都是他们买给我,吃他们的钱长大,如今终于能享享女儿的福,虽然我能做的还是很少。

总觉得每件衣服都买小了,爸爸的将军肚,我实在是无法想象,拿着龟蜜的厘米卷尺量了又量,一会量量珈菲猫的大头,一会让龟蜜量下我假装抱着老爸肚子的手臂总长,真怀疑这个状态要持续到回家衣服套在大肚子上才会为止。。。。

另外,我们还在这查了半天米和尺的换算。笨啊!

三尺一米,这次我们两个彻底的记住了。。。

 

 

早上吃了一个苹果,中午吃了一块饼干,下午吃了一个苹果,晚上用白水煮了点粉丝和油菜叶子吃。手脚有些软,这也是正常现象,我觉得需要吃点带盐的东西,补充些力气!

反正感觉腰平平的,很有成就感,呼呼!加油

 

 

   前天和一个司考朋友讨论特殊主体的问题,她很直接的问我:强奸犯是否是特殊主体?得,蒙了!

   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这样来看,强奸罪的实行犯主要是男子,那么,男女的性别之差就作为强奸罪的身份之差,也就是对此罪的主体有了特殊身份的要求,自然是特殊主体,像杀人,放火这些犯罪,男性和女性都可以实施,对它没有要求。

    可是,现实生活案例中,也存在着很多相反的情况。女性也有可能成强奸犯,所以很多学者认为强奸犯应该是一般主体。但是更多的学者坚持认为女性也只能算是共犯或者教唆犯,绝对不是实行犯。因此,这个问题,我到现在都迷糊了。。。。还需要多看看书,多想想

    或许这是道论述题,可以分情况的。

   

   也许有人会问是特殊主体还是一般主体有什么区别吗? 区别很大,如果是特殊主体,也就是意味着女性觉得不会以强奸罪定罪,这就少了一项很严重的罪名!

 

    最后感慨下:法律这个东西,真是又麻烦,又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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