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评价不宜自乱体系
学术研究与其他工作的界限不可轻易混淆,如果我们把非学术性的东西认定为科研成果,那不是评价体系的创新,而是人为地制造混乱,损害学术评价的严肃性。
浙江大学颁布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核心内容是“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学校科研成果统计、各类晋升评聘和评奖评优范围……”,并提出了一些标准,比如“微信公众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10
万”等。
这两天,这个政策成为网上一个舆论热点,毁誉参半,可见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对高校教师的评价体系,是一个蛮受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注意到很多人对浙大这个政策的一些具体细节并不认同,但是他们也认为浙大此举,对打破长期以为高校评价体系的僵化取向有积极意义。
应该承认,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长期以来,对教师的评价体系比较单一而且僵化,很多学校片面强调科研成果发表数量,而对包括教学在内其他工作没有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评价标准,这种政策导致了高校普遍出现教学等工作的边缘化现象,这当然是严重的弊端,理应纠正。应该看到,高校教师,大都不是专职的科研人员,除了从事学术研究之外,还要从事教学工作、也应该参与知识普及等社会公共生活。因此,学校应该形成一个包括学术评价、教学评价、其他评价在内综合评价体系,以我所在的新闻传播学科为例,新闻传播学科的老师本应积极参加媒体实践,指导学生从事新闻实践活动,特别在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学教师运营自媒体,等于建立了一个理解传播现象的媒体实验室,对他提高教学乃至科研水平,都大有裨益,但这些工作,长期以来,一直很难纳入学校的评价体系,教师的工作量、工作成果都很难得到承认,自然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学校修订相应评价体系,势在必行。
但是,作为一个教师,我必须坦率地指出,上述这些工作很重要,但它毕竟不是学术研究,这些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当然不是学术成果,学术研究,是指遵循学术规律进行的知识创新工作,它要遵循严格的科学方法,接受学术共同体的检验。我们强调要承认这些工作的价值,我们也可以说学术研究与其他工作地位无高下之分,但学术研究与其他工作的界限不可轻易混淆,如果我们把非学术性的东西认定为科研成果,那不是评价体系的创新,而是人为的制造混乱,损害学术评价的严肃性。
浙江大学这个规定,恰恰在这一点上经不起推敲,科研成果当然可以通过网络发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以后或许会走网络出版或许还是一个发展方向,但是,出版介质、渠道改变了,但是,作为学术出版,其发表环节的审核、发表后的评价,都必须由学术共同体按照严格的学术标准进行,必须要看到,浙江大学《认定办法》中所列网络媒体,大部分都不是学术机构所属,也不以发表学术作品为主要目标,所以,这些媒体根本不在学术共同体视野之内,这些网络媒体上发表的作品,许多可能的确是“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但恐怕许多未必是学术研究的成果,这些作品自有其社会价值,但是绝不应该随意纳入“科研成果”之中。
而把阅读量等作为评价标准,就更显得荒唐了,且不说像很多网友指出的,网络阅读量,存在大量造假作弊的可能,更主要的,学术研究的成果,绝大多数内容深奥艰涩,只能是小众阅读,大阅读量,自然也不是学术研究的追求。当然,对已有的科研成果,记者写成科技报道,科普作家写成科普文章,会唤起大众兴趣,但是,科技报道、科普文章质量评价,应该形成单独的评价标准,不宜与学术论文评价体系混同。
浙江大学这个《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最后第十条还特别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这个规定,也令人费解。宣传工作与学术研究,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不用说宣传部日常进行的宣传报道,即使是宣传部门从事的“理论宣传”,与理论研究完全不同:理论研究,强调运用实证或逻辑的方法,对一个学术假设进行证实或证伪,它强调价值中立,不预设立场;而理论宣传是为现行政策提供理论支持,为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辩护,目的在于让更多人知晓并接受、服从现行政策。
党报上也有理论版,但这些版面发表的理论文章,就属于理论宣传而不是理论研究,熟悉这些版面的读者应该都知道,这些版面上发表的文章,并不强调学术规范,有时甚至连引文注释都没有,所以,很多高校把这些版面上发表的文章视为学术成果,严格来说,也不无可议之处。现在浙江大学出台一个认定科研成果的规定,明确宣布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这个规定的合理性,是非常值得思考的。现代大学制度都强调学术自治,眼下高校大都颁布了自己的章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与学术有关的职权。科研日常事务管理,则由科研处、社科处等机构负责。现在又要党委宣传部出面认定科研成果,这样令出多门,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吗?
综上所述,我主张高校形成对教师多元化的评价体系,不同的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就科研、教学以及其他工作考虑不同权重,就当下中国高校来说,制订种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鼓励教师在教学及其他工作中多投入精力,很有必要,但是,综合评价中可以降低科研所占的权重,但是,绝不意味着应该降低学术评价的水准,把根本不属于科研成果的东西纳入科研成果,这样做,属自乱体制,科研、教学、以及其他工作紧密相关,但毕竟彼此有别,各自有着不同的规律,彼此也不能相互取代,我们只有尊重这些工作各自不同的规律,形成不同的评价标准,才能有助于完善高校综合评价体系,形成科研、教学以及其他工作彼此相得益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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