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自由撰稿人与新闻伦理

(2005-12-31 17:06:36)

自由撰稿人与新闻伦理
——重提盛学友事件

王天定


数年前的“自由撰稿人盛学友冤狱案”,当时经媒体报道后,曾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盛学友被羁押15个月无罪开释重获自由后,人们对他因写批评性稿件蒙受冤狱深表同情。但是,有一个问题似乎被人们无形中忽略了:盛学友作为一个从事新闻报道的自由撰稿人,他在采访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新闻职业伦理?本文重提这一事件,正是试图对这一在法律上已有定论的事件,从职业伦理角度重新反思和检讨。

盛学友事件概况①

盛学友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位自由撰稿人,曾在中央各新闻媒体上发表过大量稿件,产生过一定反响。

1996年初,哈尔滨市宾县镇西板纸厂因电费问题,与宾县电业局发生纠纷。盛学友对此事进行调查采访并写成报道后,板纸厂厂长给盛学友1万元,盛用此款买了手机,并携款上北京送稿,盛学友的稿件《电老虎两年吞吃120万》等几篇稿件后来先后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质量报》、《工人日报》等报纸上发表。此后,该厂厂长又分两次向盛学友送去现金1.5万元和6000元(这两笔钱据有关报道称,是镇西板纸厂要盛学友找律师与宾县电业局打官司的费用,但后来此案未被法院受理,但钱一直留在盛学友手中)。

1996年5月,哈尔滨宏业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成珂找到盛学友,反映了该公司与原主管局市机械局主要领导在股权问题的纠纷。盛学友在采访后写了几篇稿件,批评机械局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在盛学友提出对此事做连续报道的设想后,王成珂给盛学友一张1.5万元的现金支票作为采访报道费用。

1997年,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以盛学友上述行为涉嫌受贿为由将其逮捕。1998年3月,经过一些朋友及律师申诉、奔走,此案被撤销,盛学友无罪获释。

问题讨论的必要性

此案从法律角度看,纯属冤狱,盛学友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本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可以说,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之处。但是,新闻法规与新闻伦理是两类不同的规范,就许多问题来说,法律的裁决在合理性与合法性上不能同时达到最优。有些案件法律可能裁定媒体及从事新闻活动的个人胜诉,但是这些媒体或个人自身的行为未必能够经得起伦理追问。这些问题只有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加强自律才能解决,这是我们需要从职业伦理角度审视这一事件的主要理由。

其次,我国目前的新闻传播事业中,自由撰稿人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建立并倡导适用于这一群体的职业伦理规范,对我国新闻传播事业有着重要意义。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笔者认为对此事件有必要从伦理角度加以讨论。

从事新闻报道的自由撰稿人应否遵循新闻职业伦理?

所谓自由撰稿人(Free-lance),就是以独立身份独立为报刊撰稿为生的人。这一群体是伴随着媒体市场化过程出现的。②自由撰稿人中,有些是以从事文学创作为主的,而更多的是以采写新闻报道为主。盛学友就属于后者。

假如盛学友不是自由撰稿人,而是与某一媒体有隶属关系的记者,他在采访报道中的行为无疑是有违职业道德准则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应该说,从事新闻采访报道过程中,不得接受采访对象的任何馈赠,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如美国职业记者社的道德法规规定:“接受礼品、恩惠、免费旅行、特殊照顾,或其他特权,有损于新闻工作者及其主顾的正直品格。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都不应接受。”③

但是,盛学友是自由撰稿人这一身份,使这一问题变得有些复杂。那么,从事新闻报道的自由撰稿人应不应该遵守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规范呢?

新闻行业之所以需要道德规范,无非是为了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与公正,增进新闻业的公信力,赢得受众的信任。就“采访过程中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这一条规范而言,是基于以下理由:要保证报道的真实准确,记者采访中对有争议的双方,必须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听取双方意见。而如果采访中接受某一方的接待、礼品,甚至采访中的所有费用支出完全由该方支付,记者就等于放弃了客观的立场,极有可能为新闻报道的失实埋下一个危险的种子。

因此,自由撰稿人从事新闻报道,也必须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因为这是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前提。

所写报道的真实准确能否成为上述行为合理化的理由?

我们说采访中接受采访对象的招待、礼品,由采访对象支付采访费用等行为会妨碍新闻采访者的客观立场,进而可能影响到报道的真实准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不能排除尽管有些采访者在采访中有上述行为,但最后写成的报道基本事实是真实准确的。有人认为,报道是真实准确的,就足以证明采访者采访过程中的行为也是无可非议的。这种观点,是经不起分析的,理由有三:

第一,这种现象不具有普适性。正如康德指出的:“除非我能使我的意志把我的行为准则变成普适的定律,否则我就不应采取行动。”康德的这一观点,被称为道德黄金律,它强调衡量判断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正确,关键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适性。以此为标准来衡量,采访中收受对方礼金、由对方支付采访费用,但最后写成的报道仍然是真实准确的,这只能视为一种特例,而不是一种普遍的情况。这已为新闻实践中的大量事例所证明。那些给从事新闻采访的人提供种种物质馈赠的人,应该说都有自己明确的目的,即希望记者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报道,他们会以各种或明或暗的方式对采访者的采访报道施加影响,采访者常常会在不知不觉中对事实作出错误的判断。

第二,这种现象如果得以普遍化,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就失去了制度保障。现代司法制度强调严格执行“利害关系原则”,如儿子涉嫌犯罪,当法官的父亲不能参与此案的审理,即使他有大义灭亲的无私品格。正如司法公正不能靠法官的个人品质来保证一样,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也有待于制度保障,采访中“不得收受他人馈赠”就是这些制度中的一条。正如一位美国新闻工作者指出的:“在执行我们新闻工作者的任务时,我们不仅仅只对自己的良心尽责;仅满足于内心里知道自己并没有被收买或受到影响,‘免费东西’并没有使自己批判意识变得迟钝或使自己的警惕性变得麻痹,是远远不够的,从内心里面不一定能感觉到利益冲突……但从外部它可能被想象出来或察觉出来。难就难在它是自我形象和自信心的终点,同时是公众信任的起点,我们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常用所谓‘显得不合适’的事情来反对政客、法官甚至传道士,自己也必须注意防止它。”④

第三,采访者接受采访对象的馈赠,等于事实上与采访对象达成了一个协议,即作出有利于采访对象的报道。这时,采访者就会陷入严重的道德悖论中:如果事实真相对采访对象不利,采访者作出真实的报道,固然是忠于良知,但这种行为构成了对采访对象的欺诈;而如果忠于与采访对象心照不宣的协议,用歪曲事实的办法作出有利于采访对象的报道,则又有违做人的基本良知。

因此,我们认为所写报道的真实准确,不能成为一个自由撰稿人接受采访对象钱物这一行为合理化的理由。而且应该说明的是,盛学友关于宾县镇西板纸厂与电业局纠纷的报道是存在争议的。笔者无法断定个中是非,但至少应该说,盛学友在采访中的这一系列行为给人们怀疑他报道的真实性落下了一个口实吧。

没有稳定收入的自由撰稿人接受采访对象的钱物等是否无可厚非?

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供职于新闻媒介的记者采访中的相关费用完全由单位支付,禁止他们收受采访对象的馈赠,理所应当。自由撰稿人没有这份保障,我们要求他们遵循这一职业规范是不是过于苛刻了呢?他们这样接受采访对象的钱、物是不是应该视为正当获利方式呢?《自由撰稿人盛学友走出冤狱》一文就是这样为盛学友辩护的:

盛学友从采访到报道并向省市及中央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而日夜操劳四处奔走,这种高知识、高智慧的劳动所付出的代价,其价值是无法估量的。盛学友是一个无工作单位,无生活来源的穷秀才,靠什么生活呢?如果他付出了近一年的巨大代价,又分文不得,且不说养家(妻子没有工作又体弱多病,儿子后天性大脑发育不全,连自己的房子也没有,只能住在岳母家),恐怕连自己的生存都难以保证。可见作为自由撰稿人,盛学友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回报。⑤

自由撰稿人当然应该凭劳动获取收入,但笔者认为自由撰稿人的正当获利途径有以下几个:1.稿酬。这应该成为自由撰稿人最经常的收入。随着我国媒介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媒介稿酬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正是近年来我国从事新闻报道的自由撰稿人大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2.一些社会机构的资助。3.在一段时间应某一媒介的约请,进行某一问题的采访报道,获取稿费及其相关收入。如范长江先生1935年西北之行,就是以《大公报》特约通讯员身份去的。当时范长江并不是《大公报》正式记者。

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撰稿人,尤其是从事新闻报道的自由撰稿人,应该主要循上述途径获取报酬,因为这些途径都不至于妨碍自己客观公正的立常应该指出的是,做自由撰稿人,是一项自愿的选择,因此,就必须做好付出相应代价的心理准备。如果立志以自由撰稿人身份从事新闻工作,就应该自觉遵循新闻工作的伦理准则。这样坚持一段时间,就会建立起自己的个人职业信誉。个人生活的艰辛不能成为违反新闻职业伦理的理由。

再退一步说,如果像盛学友这样完全由新闻事件一方支付报酬,进行采访报道,进而受托全权处理诉讼等事宜,我认为这时候,他的身份已不再是从事新闻报道的自由撰稿人,而是该企业的临时公关人员。那么这时候,一个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在报道完成后,他应向投稿的媒介如实告知他与采访对象之间的某种雇佣关系,而不应再以自由撰稿人身份投稿。因为一个道德上正确的行为,应该是具有“普遍可接受性”的,是能够通得过“公开性检验”的。自由撰稿人不应该以自我为中心,也需要从媒介的角度考察自己的行为。这样至少对媒介是公平的,使媒体能以更为慎重的态度对待这篇稿件。

注释:

①关于盛学友事件的过程,本文主要依据赵岩《自由撰稿人盛学友走出冤狱》一文,见《民主与法制》杂志1998年第4期

②丁东《告别舆论一律》一文说:“自由撰稿人的产生,是伴随着市民社会而来的。较为成熟的市民社会,才有公共空间。而公共空间,是自由撰稿人生存的起码条件。”(引自“世纪中国”网站)

③④(美)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第25、38页,中国新闻出版社1987年版

⑤赵岩:《自由撰稿人盛学友走出冤狱》,见《民主与法制》杂志1998年第4期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系 )

(来源:新闻记者)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