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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制度分析讲义-韦森16

(2009-02-16 12:55:21)
分类: 经济学

5.4从语法的特征差异看汉语和均质欧洲语在东西方社会内部生活形式的构型与变迁路径中的作用

除了从汉字系统这一图象文字和西方拼写文字这两种语言系统与思维的关系及其与语言-文化-生活形式综合体的关系特征的关联机制外,汉语和均质欧洲语在语法上的差异自然也会在东西方的语言-文化-生活形式综合体上映射出来。
这里还是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我们汉语甚有研究和思考的18世纪的德国著名语言学家洪堡特的一些理论观点。早在18世纪初,当在一篇文章里谈到语言本身的发达与语言内部语法的发达之间的关系时,洪堡特(Humbodt,2001,页60)曾指出:“在这方面,汉语是一个极为奇特的例子。那是一种几乎不具备任何通常意义的语法的语言,却拥有大量文献,其历史长达数千年之久。”洪堡特举例道,孔夫子及其学派用古汉语所写的著作的文体,至今仍为所有伟大的哲学和史学作品所普遍采用,但在这种文体中,“语法关系仅仅由词序或独立的词来表达;读者往往不得不凭上下文去猜测,某个词应该被理解为名词、形容词或动词,还是语助词。”洪堡特接着指出,“尽管近代汉语的官话和文学语体虽然努力要使语言在语法上变得更加明确,但也没有任何真正意义的语法形式。”洪堡特(Humbodt,2001,页61)接着指出,“关于汉语的古文体,甚至那些一般说来对中国人的文献评价甚高的人也不得不承认,这种文体是含混不清且不连贯的(agerissen),因此,随之而起的、应能更好地适应生活需要的文体便致力于使原有问题变得更加清晰明确、丰富多样。”正因为古汉语的这种几乎没有西方现代语言学中“规范”(显性)的语法形式,词的意义和用法也非常灵活多变,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制序(socialinstitutions)的中国古汉语的这种特征,无疑会给中国古代社会的习俗和惯例的制度化(即法制化或宪制化)进程带来许多的困难和障碍(参韦森,2001,第7章)。这说来原因并不复杂:古汉语中的这种语言内部词的灵活多变、含混不清和意义充满玄机、令人颇费心思加以琢磨的特征,正好映照了传统中国礼俗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中的玄妙和人情特征,而古汉语这种特征,显然难能适应和生发出由清晰和明确词义的语句来界定的法律关系、产权关系和契约关系,从而亦难能与一个法理社会或法治国的社会建制构架相兼容和匹配。从这种意义上来看,我们可以断定,古汉语和传统中国社会的生活形式之间是有着一种相互维系、相互支持的“共生关系”(symbiosis)的。当然,我们显然不能简单地把中国古代礼俗社会的主要特征以因果链条的形式直接归溯为古汉语的这种文体和语言特征——那将是一种武断的、肤浅的和独断的语言决定论,但至少我们可以判断在古代汉语和中国古代礼俗社会的生活形式之间是存在某种互相“映照”、互相维系、互相加强的内在共生关系的。在这里,深思洪堡特(Humboldt,2001,页71)以下这句话,对我们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也许会有一些助益:“我们必须把语言及其差异视作为一种控制着人类史的强大力量。倘若我们忽视这种力量,或未能全面、完整地理解这种力量的作用,就难以充分认识到这样一点:人类是如何通过语言使思想的王国清晰明确化,而成功地掌握其全部精神财富的。我们甚至会放过关键的事实,因为正是语言直接关系到客观的思想的创造与主观力量的升华相互促进、共同前进的过程。”我们说中国古汉语与传统中国的礼俗社会之间存在某种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相互维系以及“相互映照”的共生关系,与洪堡特的这一理论洞识,在精神应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
1826年3月20日,洪堡特曾在柏林科学院宣读了“论汉语的语法结构”论文,具体探讨了汉语语法特征。在这篇文章中,洪堡特(Humbodt,2001,中译本,页106-107)一上来就独具慧眼地指出了汉语语法(请不要忘记洪堡特在19世纪初所说的汉语基本上是指古汉语书写语言,即文言文)的最根本的特性:“汉语不是根据语法范畴来确定词与词的联系,其语法并非基于词的分类;在汉语里,思想联系是以另一种方式来表达的。其他语言的语法都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词源部分,另一是句法部分,而汉语的语法只有句法部分。在其他语言里,为理解一句话,我们必须从分析词的语法属性开始,根据语法属性把词构造成句子。在汉语里则没有可能这样做。我们必须直接利用词典,句子的构造完全取决于词义、词序和语境意义(derSinnderRede)。”接着,洪堡特还指出,从语言学的一般研究看来,词的语法分类作为一种决定着语言的内在规律,不知不觉地潜藏在每个人的心灵中,但它在多大程度上在语言中获得表达,则取决于每一语言的语法特性。从这一视角来看汉语,就会看到,汉语很难说有比较规范的内在语法。不同的词类既可以充当一个句子的主语,也可以从当一个句子谓语。因此,洪堡特认为,在汉语中的词常常没有确定的语法形式,因而,中国人可以把动词当作纯系词来用,同样也极少标明动词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基于这一观察,洪堡特(Humbodt,2001,中译本,页115-116)发现,“词序在汉语里不像在别的语言里那样跟其它语法表达手段相联系,因此汉语的词序并不能明确地指出,句子里的每个词都具有什么样的语法形式,而只表达一个思想的组成部分。汉语的词序甚至缺少一个理解活动可以依赖的稳固的立足之点。”现在看来,洪堡特对(古)汉语的这一见解,是很深刻且很到位的。
在评论汉语的语法结构时,洪堡特(Humbodt,2001,中译本,页120-121)又指出,在汉语中,悟性(一译“知性”)负担起更大的作用,即汉语比其它语言都要求更多的体悟,而不是直接的解读。洪堡特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汉语只向悟性“暗示概念之间的关系”,以至于“连言语的组构也几乎完全建立在观念序列和概念的相互限定关系的基础之上。”洪堡特认为,这是汉语的一个优点。因为,照洪堡特看来,正是汉语语法结构的不规范和灵活性,导致了汉语思维的深刻。
尽管洪堡特认为汉语有其上述优点,但与其它有规范语法的语言相比,它也有其局限性。洪堡特(Humbodt,2001,中译本,页120-121)说:“思想越是在各个方面获得个别、细密的处理,它的活动就越积极频繁;而各种心灵力量越多的作用于思想的表达,思想所能得到的细腻的处理也就越多。显然,在那些结构对立于汉语的语言里,思想得到了更细腻的处理。汉语的风格以令人惊诧的效果束缚了形式表达的发展,而结构对于汉语的语言则具有令人赞叹的完美形式,这样的形式正是人类语言注定要努力接近的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看,“汉语在此处停下了脚步,而其他语言则沿着自己的道路继续走了下去”。
把洪堡特所见的汉语的这种灵活中的深刻与传统中国社会的结构和制序安排结合起来思考,是会很有意思的。在华人社会中,尤其是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人际交往中的温文尔雅、彬彬有礼、以及处世说话中的“留有余地”,往往正是通过汉语语言中的句法结构和用词的“模糊”、“灵活”、“言不尽意”和词义的多变、暗示和“弦外之音”来实现的。正是汉语的这种独特特征塑造了我们历代“知识分子”、“文人”、“君子”以及皇帝和宦官的精神品格,并自然会投射或反映在君臣之间、官员幕僚之间以及文人墨客之间的关系之上,进而影响百姓大众的行为与语言交流行为,以至于型构而成一种传统中国社会中的灵活多变的社会关系网络基体(或言“institutionalmatrix”——1994年纪念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思——即DouglassNorth——晚年的一个专用术语)。因而,可以断定,汉语的这种语义和语法的多变、含混和灵活性,恰恰型塑了在这种灵活多变、充满玄机的“柔性”人际关系中的各个人的思想、语境、思境、世界观和处世之道。当然,到底是汉语语言内在词语语义和句法结构的这种灵活多变性塑造了传统中国非法理化的社会生活形式特征,还是传统中国的礼俗社会本身就蕴涵和型构了汉语的这个典型特征,看来是难能说得清楚的,或者说这里我们还难能理清孰为因,孰为果——因为,这显然又回到维特根斯坦怀疑论式的语言的内在规则和生活形式相互涵衍的人“遵守规则的悖论”问题中去了。但汉语内在语法、句法结构和词义的这种灵活性、多变性、情景性(contextuality)和模糊性,与传统中国社会的礼俗社会的生活形式构型(configuration)特征是“同构的”和或者说“配套的”,这却是一个显见的事实。洪堡特所见的汉语特注重体悟这一点,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们华人在相互交谈和人际交往关系中较注重“领悟”和“察言观色”这一处世特征。也正是因为这一语言特征相联系的处世特征,很多人都感觉到生活在华人社会中“很累”,没有生活在西方人的社会中那样简单、轻松和“潇洒”。这也从一个侧面验证了我们的上述判断。事实上,中国人的“逢人只说三分话,不可尽抛一片心”这一处世格言,可能不仅反映了华社会中人际关系网略结构的复杂,而且从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了汉语语言灵活性和模糊性这一特征,并且在整体上映照出了历代中国人经由这种灵活、模糊和多变的语言来进行交流和沟通的社会格局。换句话说,汉语灵活多变的总体特征,恰恰像一面镜子一样,映照出了传统中国社会人们的生活形式构型的外征(disposition)。这无疑又印证了在本文引语中洪堡特的那段话里的一些洞见。
这里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在1826年发表的论汉语特性的另一篇论文中,尽管洪堡特(Humbodt,2001,中译本,页122-123)承认他当时的汉语知识是很不全面的,尚未进行彻底的研究,他仍然发现,“汉语和其它语言之间的区别可以归于一个根本的事实:把词连接为句子时,汉语并不利用语法范畴,其语法并非建立在词的分类的基础之上,而是以另一种方式在思想中把语言要素的关系固定下来。其它语言的语法有词源和句法两个部分,而汉语只有句法部分。”洪堡特接着指出,“汉语岂止是忽略语法范畴的标示,实际上它是不屑于(dédaigner)使用范畴标记,所以,就语言性质来看,汉语属于完全不同的另一领域。”从洪堡特的论述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或猜测到,汉语本身就其基本形态及其生成过程来说反映了一种自由的自然秩序,而拉丁语或印欧语系中的拼音文字则反映了一种逻辑重构的理性秩序。汉语和印欧语系的这一根本的区别对华人和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以致对各自社会中的生活形式的型构,无疑均有一些暗含着的或言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这一点来看,西方国家在近现代走向一种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中国却在近代维系了一个充满人治精神的传统礼俗社会,除了文化、历史、政治结构等原因外,汉语显然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虽然目前我们还难能直接理清不同语言的语法形式(这里当然是指乔姆斯基所言的“表层语法”)与不同语言共同体内部人们思维方式进一步到人们的行为方式以及社会选择的方式上的关联机制,也更难能确定和把握这种关联机制到底是怎样的,但至少我们可以判定在其中确实存在某种关联机制和作用“渠道”。这一点也可以从洪堡特对汉语表达方式的一些评论中解读出来。譬如,洪堡特(Humbodt,2001,中译本,页131)在谈到汉语的特点时曾指出,中国人的表达方式的特点是,“谁也说不上一个被运用的词究竟应该归于哪个语法范畴;另一方面,中国人也不追求语法范畴所携带的精确的概念。在汉语里,使用动词时可以不指明时间,或时间始终不过是一种多余的附带成分;另外,动词也无所谓主动和被动,对同一个词可以兼作两种理解。”洪堡特所发见的汉语的这些特征,显然与中国人的整体和模糊思维有关,或者反过来说,正是因为人们是通过语言来进行思考——因而没有语言就没有思考,或言没有语言之外的人的思维(尽管人可以想象一种某人运用图景或图式进行“思维”,即用图式拼图式——如几何学的思考那样,但很难说这种图式化的或言几何学的思维和推理中没有语言因素和语言背景在其中)——,汉语的这些语言特征恰恰使得中国人的思维有这种整体性。现在我们至少从这里可以推断,由汉语的这些特征所型塑、引致和支配的中国人思维的整体性、灵活性和模糊性,投射在人世间的生活形式上,就自然会衍生成一种网略基体(networkmatrix)般的人际关系格局,并伴生着一种以维系自然、和谐、灵活多变为导向的一种社会秩序的自平衡机制。因之,与这种汉语语言特征融为一体的中国人的思维特征,既会在传统文化的特征上映射出来,又自然会在现实社会的生活形式构形上昭显出来。近代以来,许多中国学者也实际上意识到了这一点。譬如,著名学者季羡林先生在为徐通锵(1997)教授的《语言论》所作的“序”中就指出:“语言文字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思想的基础和出发点则是思维模式。东西方的思维模式是根本不同的。西方的思维模式是分析。分析,分析,再分析,认为永远可以分析下去。而东方的思维模式则是综合,其特色是有整体概念和普遍联系的概念”。“综合的东西往往具有一些模糊性,中国的语言也不例外”(见徐通锵,1997,序,页4-5)。如果说中国的语言的具有“模糊性”,难道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形式就不同样具有“模糊性”?中国人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难道不正是在整体概念中并在“模糊”而又强韧存在着的“关系”(与他人的“参与”、“牵连”和“纠葛”)中完成和组建出来的?因此,汉语的模糊性和整体联系特征,恰恰构成了华人社会的人际关系中存在着的社会生活形式的模糊性(不像西方在清晰界定的权利空间中交往而形成的“脉络清晰的”社会生活形式)的“镜像”和“外征”。
与汉语的模糊性、中国人思维的整体概念以及华人社会和社群中习俗、惯例和制度等生活形式的模糊性相密切关联,在华人社会的生活形式的演化过程中也自然内蕴着某种变迁的“张力”和维系旧秩序的“惰性”。这一点特别能从儒家思想中的“中庸”概念上折射出来。从洪堡特考究汉语中“中庸”概念的词义及其在西方文字中如何翻译的有关论述中,我们也能够反思出这一点。照洪堡特(Humbodt,2001,中译本,页137)看来,在“中庸”这个汉语词组中,“庸”可被视作为一个形容词,意为“恒常”。虽然“庸”在“中”之后,但洪堡特理解他作为一个形容词按照西方语言的语法规则应该放置在“中”之前,用来修饰“中”。不管字序如何,这个词被洪堡特理解为“milieuinvariable”(拉丁文为mediumconstans)。从这一基本理解出发,洪堡特(Humbodt,2001,中译本,页137)认为,“‘中庸’这个词组表达的是这样一个概念,即遵照习俗的要求要坚持(persévérer)被称为‘中’的规矩”。基于这一理解,洪堡特主张应该把“中庸”翻译为“persevertant”,“perseverare”,“perseveratio”或“perseverantia”(通过对中文“中庸”一词的这种转换翻译,我们可以看出,照洪堡特看来,“中庸”即意味着“保守”、“保持”或“维系原状”)。从洪堡特这位西方思想家对“中庸”的这样理解中,我们现在也可以反思出,在中国传统文化场景以及在传统中国社会里的处世箴言中的“中庸”这个概念本身就教导和指示着每中国人“顺从”,“持中”、“温良恭俭让”和遵从习俗而不叛逆和“出格”。这种处世箴言无疑对传统中国礼俗社会的维系有着巨大的维系作用。这个潜含着中国人处世箴言和文化拟子的词本身也自然会从制约人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并进一步型塑人们社会选择方式这样一个深的层面上发生作用,并进而将其影响与制约力汇入传统中国社会的生活形式变迁的巨大张力之中。
最后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洪堡特(Humbodt,2001,中译本,页149)曾指出:“一切语言的语法都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明示的(explicite),由标志(signe)或语法规则予以表达,另一部分是隐含的(sousentendue)要靠领悟而不是靠标志或规则。”从这一点出发,尽管洪堡特自谦对汉语研究的很少,他还是坚持认为,在汉语里明示的语法要比隐含的语法所占的比重小得多。因为,尽管在所有语言中,上下文的涵义或多或少地都起着支撑语法的作用,但“在汉语中,上下文的含义是理解的基础。要想弄清语法构造,常常必须从上下文进行推导。动词只能靠动词意义来识辨。在欧洲古典语言中,人们首先解释语法,分析句子构造,然后才到词典里寻觅词。这种方法决不可能用于汉语。理解汉语始终必须从词的意义开始。”洪堡特(Humbodt,2001,中译本,页150)接着又指出:“对汉语句子里的词,很少有可能根据其孤立的用法理解其意义。一般来说,必须考虑到词义的变动,特别是词义与先前思想的联系。”基于对语法结构和规则特征的上述理解,洪堡特(Humbodt,2001,中译本,页153-154)区分了三种类型的语言:(1),汉语。照洪堡特看来,汉语拒绝对语法范畴作精确、细腻的区分。把词组织为句子时,它所依据次序很少受到概念修饰关系的限制;它的句子结构与语法系统相适应。(2),梵语以及与梵语有显见亲属关系的语言(由于梵语与欧洲语言有较近似的语法结构,因而语言学界正是据此把这种语言类型统称为“印欧语系”)。。照洪堡特(Humbodt,2001,中译本,页153)看来,“这一类型的语言把语法范畴的区分当作自身语法的惟一基础,并始终如一的追求这种区分,直至细微的方面;在构造句子时,它们处处都忠实的遵从范畴区分这一可靠的原则。这一优点尤其体现在希腊语中。”洪堡特还认为,甚至连拉丁语和梵语,就句子构造的精密、丰富和美妙,思想表述的多重角度和细微色彩来看,也比不上希腊语。(3),除了以上两种类型的语言外,洪堡特还认为有一些介于二者之间的语言类型。现在看来,印欧语系——尤其是以拉丁文为共同祖先的均质欧洲语——以规范的语法来说话造句自然会在人际关系中以较明晰和规范(formal——或译“正式的”)行为方式来打交道。如果我们像著名的英国语言哲学家奥斯汀(JohnL.Austin)那样把“言”也视作为一种“行”,作为行动结果的社会秩序在运用均质欧洲语的国家中自然也会是“显性的”、“规范的”和“明晰的”。这无疑又利于运用这种语法规范、语义较为明晰,以及内含着逻辑分析的语言来构建法律和其它制度性规则,并从而型构出人们经济与社会交往之间的较为明晰的“脉络关系”,以在一种较为清晰的权利空间中,而不是在一种模糊和充满弹性的“胶状”网略关系中来进行交易与交往活动。另外,从西方拼音文字的构成来看,好像其文字语言的构成与西方人的契约观也有某种潜隐的内在联系。最近,从“世纪中国”的2003年6月17日“世纪沙龙”上读到一位叫“老田”的作者的帖子,其中就有以下这段文字:“中国的汉字实际上是非常强大的描述性字汇体系,不是西方那种有毫无本义的字母所组成的单词,这样的单词只有经过定义并广为人知之后,才能完成其交流工具职能。相比较而言,西方仅仅具有表音功能的单词其内涵只能是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是一种典型的‘契约文字’。西方单词由没有本义的字母组成,所以能够方便地进行定义,方便地进行推理和演绎,相对容易满足形式逻辑的要求……因为内涵狭隘和理解的分歧少”。老田的这段话的见解中显然内涵着某些深刻的道理,也自然印证了笔者以上的理论猜测。
综上所述,我们似可达致以下一个认识:自罗马帝国和罗马法传统以来在欧洲社会中逐渐生成一种尊重、保护个人权利且充满法制手段和法治精神的社会经济制序,应该说与西方以拉丁语为共同祖先的均质欧洲语的语言特征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单从社会的语言特征这样一个维度来思考问题,我们也会发现,在古罗马帝国统辖的旧疆域里的欧洲在近代型构和生发出一种制度化或者说宪制化(constitutionalized)的社会经济体制,说来没有什么奇怪得了。同样,在一个具有灵活性、模糊性并注重上下文关联和整体思维的汉语语言背景中,我们也自然能理解中国这一传统大帝国能长期维系一种礼俗社会并无力在近现代自发地向一种宪制化的法理社会过渡的文化-语言原因了。
这里,也许可以问这样一个多余的问题:“为什么汉语没有像西方语言那样形成一种显性的规范语法体系?”换句话问:“为什么汉语这样尚简、灵活而不注重语法?”这乍看来是如问“为什么大多数天鹅是白的”一样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问题,但实际上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样问问题也许会引发出一些有意义的思考。因为,这可以从汉语语言特征进一步认识汉民族的精神特征。或反过来说,(古)汉语中规范语法的缺位可能与汉民族的总体精神导向有关。许多论者均发现,我们汉民族是一个充满务实精神的民族。汉民族的这种务实精神反映在语言的运用中,就是“尚简”精神,用孔子的话来说,“辞达而已矣”(《论语?卫灵公》)。孔子的这一教诲,反映在汉语语法和修辞中,就是一种质朴务实、急功近利的“尚简”精神,从而仅把话语视作为表情达意的工具而已。不但在古汉语中是如此,甚至在现代汉语中也是如此。正如一个我国的语言学者俞敏(1979)所见,在汉语白话文中,人们一般不说“他有一个大鼻子”这样一句有像西方语言中规范语法的句子(它恰好对应一英文句:“Hehasabignose)这样一句冗长和有些罗嗦的话,而只是说“他大鼻子”(翻译为英文就成了“Hebignose”,因而照西方人看来,中国人说话简直就没有语法,只是把“字”堆砌在一起)。并且,照我们中国人地说话和表达习惯看来,这很自然。因为,说“一个人有鼻子”,显然是一句废话,说“有一个”,更是没用的废话(“难道人还有两个鼻子?”)。我们中国人只说“他大鼻子”,又轻省,又简略,且达意,这有多好!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却反映了自秦汉以来我们汉语语法和修辞的基本精神和我们中国人造句的一个基本导向。从这个极为非常简单和普通的例句中,我们也自然可以体悟出,汉语的“尚简”、没有规范语法,原来与我们中国人的务实精神、思维方式密切相关;而这种从汉语语言和修辞中所昭显出来的务实精神和思想取向,又自然最终会在传统中国的礼俗社会的诸种生活形式上映照出来。
到这里,我们还只能从直观上判断和猜测在汉语语言特征(包括字形、构字法、词法、语法、句法、文法等)、华人思维方式和华人社会中的生活形式之间有这种选择性的亲和力(selectiveaffinity),但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具体机制到底是什么样的?这却是我们眼下所难能展开并进一步进行深入“规范化”探究的问题。换句话说,从语言、思维到社会的生活形式之间的关联链条是怎样的?尤其是在我们华人社会中的这一作用和关联链条是怎样的?我们还并不很清楚。这里我们要自我警惕切勿落入“萨丕尔—沃尔夫假说”式的语言决定论中去。尽管如此,我们至少可以断言,在语言、思维模式和社会的生活形式之间,是存在互相关联和相互维系的某种内在作用(interplays)和选择性的亲和力的。在传统和当代中国社会中,尤其是如此。至于三者之间——或者简化为二者即语言(这种元制序)与(其它)社会制序之间——到底谁决定谁的问题,显然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因为,这显然又回到维特根斯坦哲学体系中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去了。到了认识的这个层面上,我们是不能简单地归纳出任何确定方向的因果链条和作用方向。很显然,在具体分析东西方社会的语言与生活形式的关联机制上,我们目前仍然超越不出维特根斯坦“人遵守规则的悖论”。能在这堵维特根斯坦所见的“围墙”中,从东西方社会内部语言特征与社会的生活形式构型的关联式样的“同构”和“相似”中能悟出点什么,发现点什么,也就是目前我们所仅能做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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