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30
学位办〔2007〕18号
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提高我国汉语国际推广能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汉语国际教育专门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在我国设置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开展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能够适应汉语国际推广形势的需要,在国内外从事汉语作为第二语言/外语教学和传播中华文化的专门人才,重点培养学生面向海外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教学技能。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2007〕10号)精神,现就申报开展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开展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1、具有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并具有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硕士点;
2、具有汉语作为第二语言/外语教学历史,已招收培养该方向的本科生、硕士生或博士生(包括留学生);
3、汉语作为第二语言/外语教学与研究成果显著,承担过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重大项目并高质量完成。
(二)师资条件
1、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授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职称,并且具有较丰富的汉语作为第二语言/外语教学经验及国外工作经验;
2、汉语国际教育硕士选修课程的授课教师一般应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外语、中国文化等不同学科背景,并具有较好的教学经验;
3、能配备一定数量的教学实习和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汉语作为第二语言/外语教学实践经验。
(三)教学条件
1、拥有现代化教学设备和多媒体教学环境。能为学生提供培训、观摩和自主学习的条件;
2、拥有足够数量的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图书资料和光盘检索资料;
3、与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相关的国内外实际部门建立较密切的联系与合作,能提供良好的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四)教学组织
1、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基本特点;
2、建立较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
3、在教学组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有能够保证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
二、申报与初选工作安排
请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研究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开展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办学能力决定是否申报。如提出申报,请填写《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申请表》(见附件),一式十份,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07年5月10日前报至我办,部属院校可直接报至我办。
我办将于2007年5月中旬在北京组织有关专家和各申报单位召开研讨交流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各申报单位有关负责人准备10分钟PPT,就对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理解、申报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以及拟实施方案等内容交流汇报,我办将根据有关专家的反馈意见最终确定试点单位。
附件: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申请表(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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