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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览该办法,最重要看点主要有:
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正式文件中删除了相关条款,规定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用储架发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终版本与修改意见进行了几处关键的修改,其中最为重要的或是可转换优先股条例未被保留。
其中最重要的是规定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这一条是征求意见稿中非议最大并引起未来扩容恐慌的因素,也是金光建议取消的,另圈定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为对象市场就有目标,对指数也是一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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