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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XX公安局就“少女离奇死亡案”给信访局的回复的质疑

(2006-12-29 21:57:09)
分类: 巴哥随笔

          

            XXX公安局就少女离奇死亡案给信访局的回复的若干质疑

 

巴俊宇/文


今天绝色人妖传上来《关于滕德义就荣贵珍死亡一案公安局给信访局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很及时,很重要,这是“17岁少女离奇死亡案”(建议网友统一提法)的唯一来至官方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过去网友们的所有言论都源自于网友“滕德义敬上”的帖子,大家仅仅是出于义愤和推断而做出的一些反应。我在当时就这个贴子的内容作了案情分析,推理等,前提都是假定这个贴子反映的信息完全是真实的。但这毕竟是假设,就贴子谈贴子大家只能发一些义愤和议论,既不承担什么责任,当然也不会有什么实际的意义。所以我在贴子里呼吁:请大家收集所有此事件的资料,千方百计的接触到当时为此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关律师和知情人,提供此事件的准确的第一手信息资料。既然有了这份《回复》,那就说明现在的讨论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了,换言之我们的网络法律援助开始启动了,以后的讨论就具有“准法律意义”了,或者说就这个《回复》所谈的观点就会产生真正的意义了-----其实大家就将是间接的于案件承办人的执法结论进行“非诉讼代理”了(打官司了),所以我建议我们以后的讨论就要围绕真实、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来展开。其实我倒希望案件承办人勇敢地站出来说明情况,大家在网络上平等的讨论,把它作为一件特殊的控申案件进行网络复合,如果你的结论和作为没有问题,那就要经得起考验,如果说明白了,也未尝不是好事,这也对你们处理信访、控申案件产生息访和调解的积极意义嘛!可如果不敢面对网友们的疑问,那就是另外一种问题了。今天我这个“虚拟代理人”来开个头,先来对《关于滕德义就荣贵珍死亡一案公安局给信访局的回复》进行一番“质疑” :

 

1、《回复》称1993年6月15日日10时许,信访人滕德义与其妻李清秀及小女荣贵琴到县公安局刑侦队报案称:6月12日中午12点半到2点,其女荣贵珍失踪,12日上午9点,荣的尸体在田心塘被人发现,在没通知滕德义和他爱人的情况下,就瞒着他们擅自将尸体埋了,他们请求公安机关开棺验尸和澄清案件事实。这一表述与滕德义敬上贴子表述完全一致,说明这个贴子的基本内容是存在的。说明滕德义上访是有理由的,是国家法律给与他的基本权力!至少不是所谓“无理访”,应当得到尊重和重视。

 

2、《回复》称“接报后……出警……当晚,刑侦大队将嫌疑对象带至队里进行了讯问”这所说的“嫌疑对象”是谁?几个人?“询问”的结果是什么?依据是什么?作出怎样的结论?《回复》中一概没有表述,不能服人。

 

3、《回复》称“法医xxx赶到荷池乡政府,会同井头圩派出所共10余人在旺丰村进行了调查访问和对死者进行开棺验尸…….. 通过尸检和现场勘察断定,死者荣贵珍系非机械性暴力致死,而是生前落水而死”调查访问的结论是什么?尸检结果仅是“非机械性暴力致死,而是生前落水而死”,可当事人称被奸杀,你的尸检是怎样排除这一指控的?检查生前是否存在“被动性行为”应该是易如反掌,如提取体液等,可你的尸检中是否有这些内容?如果没有你怎样解释这种不作为的执法行为?

 

4、《回复》称“考虑到当时荣贵珍的父亲滕德义和村主任荣培伦到石期市进油糠去了,其母亲李清秀身体又很不好,村民出于好心,就瞒着李清秀不告诉她,想等滕德义回来之后再说,但一直等到当时下午6点多钟滕德义还没回来,村民荣庚用荣担心当天不安葬,等一天尸体臭了没有抬,就拿起钱到荷池村买了一副棺材,由荣玉斌、荣小兵、荣初平、荣雨民、荣满仔、荣满东6人抬起埋了。”母亲在家不告诉,(当事人讲被反锁在村支书家里),说是等父亲,等到六点没回来,就怕尸体臭了,出于“好心”就拿钱没棺材给埋了,对这种有反常理的行为以什么“怕(母亲)身体不好” “等(父亲)到六点不回来”“出于好心”等“说法”作结,我差点笑出来。这种解释是在和谁说呢?和五岁小孩子么?太可笑了。人家死人了,等父亲4小时没回来,妈妈身体不好不能告诉,就好心地拿钱买棺材埋了这就是《回复》对这一事件重要情节的“解释”和“结论”!呜呼!!

 

5、《回复》称:“尸检和现场勘察断定,死者荣贵珍系非机械性暴力致死,而是生前落水而死。经调查同时得知,死者荣贵珍性格内向,不爱说话,而滕德义性情暴躁,动辄打人。互者荣贵珍6月12日中午将家中蚊帐,毯子、被子全部洗完这一反常表现,说明死者有自杀动机。而且,死者荣贵珍与信访人滕德义反映告状的村民平时没有什么矛盾,也没有要致荣贵珍于死地的杀人动机。”并信誓旦旦的作出“死者荣贵珍系自杀溺水死亡,而非信访人滕德义所说系他人谋害”云云。

 

  ——请问:“非机械性暴力致死”就能排除他杀可能么?

——请问: “生前落水而死”就等于溺水自杀么?水有多深?(当事人说水仅仅有1米多深),死者系游泳爱好者,这一情节证实否?怎么解释?

——请问:“死者荣贵珍性格内向,不爱说话”能说明什么?难道就以此就可判定自杀么?

——请问:“中午将家中蚊帐,毯子、被子全部洗完这一反常表现,说明死者有自杀动机。”那么你的家人天天洗衣做饭,是不是反常呢?是不是也可作为什么“行为”的“动机” 呢?可笑!可笑!

——请问:“死者荣贵珍与信访人滕德义反映告状的村民平时没有什么矛盾,也没有要致荣贵珍于死地的杀人动机。”这就是开脱嫌疑人的理由么?据当事人说被告奸杀荣贵珍三人出事第二天就逃之夭夭,直至今日下落不明,是否属实?如果属实那么,请问:没有犯罪,何以出逃?公安机关又作何解释?

——请问:“死者荣贵珍系自杀溺水死亡”,到底是自杀还是溺水?还是溺水自杀?按着这一表述的字面解释,有两层意思:A.自杀后溺水(可笑,连话都说不明白),B.溺水=自杀,即只要是因溺水而死得都为自杀!哈,更可笑!(建议有关方面提高素质,加强业务培训不要总出这样的笑话)

 

请问… …请问… …

 

综上“质疑”仅仅就这份《回复》所表述的字面意思提出疑问,还没考虑当事人的申述意见和其他有关证据,还没触及程序法律及实体法律的有关申辩,就如此破绽多多,就可以想见这其中确有值得探讨和商榷的隐情和问题了。

 

以上仅就网友“绝色人妖”转帖在新浪杂谈上的帖子——《关于滕德义就荣贵珍死亡一案公安局给信访局的回复》(有影印件)而发表之意见,如果有主体对上述《关于滕德义就荣贵珍死亡一案公安局给信访局的回复》声明负责,笔者将对上述言论意见负责,否则,仅为针对贴子内容的网络虚拟讨论,特此声明。

 

  2006-12-29 17:47:37《关于滕德义就荣贵珍死亡一案公安局给信访局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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