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
声讨拒付稿酬的不良媒体
文/刘正辉

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的宣传活动是围绕“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等核心内容进行展开。尊重知识,诚信守法,这是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规最基本的尊重与维护。而目前许多新闻出版单位、网站刊发或转载文艺作品后,却拒绝向作者支付稿酬,这明显与知识产权宣传精神背道而驰,明目张胆地违反我国《著作权法》,严重地伤害和不尊重作者。
在前不久的一次文友聚会上,有位文友大吐苦水:他每年在各种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逾百篇,但至少有一半的作品刊载后收不到稿酬。此君话语刚落,立即引来一片共鸣,因为在座所有的文友几乎都曾经有过类似不幸的遭遇。
笔者在业余时间也喜欢写一些小文章,偶尔在报刊上发点“小豆腐块”。前些年还好,每逢拙作见报(刊)后,都会收到或多或少的一点稿酬。那种收获劳动成果后的喜悦总是溢于言表,所以写作的积极性也就更高了。但近年来,我的有些文章被刊发后,既收不到样报(刊),也收不到稿酬。有一次,我在江苏的一位朋友看见当地一家生活类的报纸刊载一篇文章署了我的名字,于是特意将这份报纸寄给我。当时,我感到非常诧异,因为文章确实是我写的,但我从未向江苏的这家报纸投过稿,经过我打了一通电话后终于弄清了原委。原来,这篇文章以前曾在我所在城市的某报纸上刊载过,后来,因本地报纸与北方的一家报纸交换版面,于是我的这篇小文章又在北方报纸上露了一次脸,江苏的报纸是转载了北方的报纸,但是文章后面却未注明文章出处。呵呵!说起来还挺复杂的。我在电话中询问江苏的那家报纸会不会给我寄样报和稿酬?谁知,电话那头一位年轻的编辑MM竟然脱口而出:“难道转载文章还要付稿酬?”编辑的无知与蛮横,真的让我哭笑不得。就这样,我这篇可怜的小文章像贩卖人口一样,被人贩子转了几次手,而作为它主人的我最终却没有收到一个子儿的回报。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刊登、转载必须向作者支付稿酬等情况都有详细的明文规定。然而,现在有些报刊、网站等媒体,为了节省经营成本,刊登或转载文艺作品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作者邮寄样报(刊)和支付稿酬,即使作者找上门来也不予理睬,甚至千方百计地找各种借口搪塞,肆意侵害作者的著作权益。本来,在强大的媒体面前,作为个体的作者就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媒体撒起泼皮来,蓄意拒付稿酬,作者就更是无可奈何,无计可施。即使为了区区几十元的稿酬想与媒体较真,往往也找不到受理的地方。所以,只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为了落实知识产权的宣传精神,维护《著作权法》的权威,保障广大作者的正当权益,真正地体现对知识和人才的尊重。笔者呼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对恶意拖欠作者稿酬的不良媒体的处罚力度,设立专门的稿酬举报投诉中心;媒体自身应洁身自好,树立诚信守法、尊重作者的良好形象;广大作者也要正视自己合理的著作权益,增强法律意识,敢于和一切违规的媒体较真。
(写于20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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