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汉族丧葬礼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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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汉族丧葬礼俗
我国古代汉族中有“生有所养,死有所葬”的原则,把丧葬看做重大的庄严事情,元代也不例外。有元一世汉族的丧葬基本上承袭了周代丧礼的主要内容。但由于周代丧礼实在太繁复、琐碎,故而元代有所增改,还有佛教的进一步传播和与其他民族间来往的加强,元代汉族丧俗中又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
1.葬式
元代汉族的葬式主要有土葬、火葬。
土葬:是我国古代通用的形式。元人也多采用此法。其葬法是用棺材盛尸,挖葬穴,深埋土中,以土丘为标志。
关汉卿杂剧《五侯宴》,“楔子”:“[正旦云:]我是这本处王屠的浑家。近新来我所生了这个孩儿。未及满月之间,不想我那妇主亡逝,无钱埋殡。因此上将这孩儿但卖些钱物,埋殡他父亲。”
埋殡,出殡和埋葬,可见元代普通百姓中施行土葬。
宫大用撰杂剧《范张鸡黍》,第三折《柳叶儿》,白:“[众街坊云:]可早来这坟院中,埋了这棺槨,一壁厢掩土,烧纸烧纸。[做葬科卜儿云:]下了葬了。停留了也。”本戏文描写的是元代中上层人士埋殡之例。此类描述在元杂剧中多见,足证元人土葬习俗的盛行。
元代汉人埋葬死者时,还有一些暖墓、引灵等种种程序。
《元典章》卷三十,《礼部》卷三,《丧礼》,“畏吾儿丧事体例”条称:“一件,休似汉儿体例行者,……休煖墓儿者,休引灵者或是拣那个七条里。”煖墓儿,即暖墓,说明元代汉人中流行暖墓、引灵等习俗。暖墓,在死者入葬的前一天夜里,家中去人在墓坑里过夜,旨在用活人的热气,驱走墓中的寒气,让死者安稳舒适地长眠其中,故名。引灵,也称引魂,又称讨五谷。把装有五谷杂粮的瓶子与口袋放进棺材随葬。此俗在明清两代有些汉族地区仍有流行。
元代汉人也同前代一样,土葬必立冢,即土丘。一般按家族有坟地。元代称坟所、墓所。
元剧《老生儿》第三折,白:“看了这坟所,好是伤感人也呵!”又同剧
《鬼三台》:“则俺这坟所属刘,我怎肯着家缘姓张。”此例又说明元代亦有家族坟地。
坟地围以墙,则曰坟院、坟园。上述《范张鸡黍》中例子即是。又《刘弘嫁婢》,第二折,《白鹤子》:“这孩儿为无钱缺着葬礼,他卖身体置那坟园。”可见坟园是犹今公墓。
由于坟地面积大小不一,各类纠纷不断。元廷明文规定品官及庶人、寺观坟地面积。规定称:“一品、四面各三百步。二品,二百五十步。三品,二百步。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六品下,一百步。庶人及寺观各三十步。若地内安坑坟茔,并免税赋。”地内安坑坟茔,指不立冢或挖掘地洞深葬。
火葬:亦称火化,用火焚化死人遗体的葬俗。元代尤盛。车若水《脚气集》:“今贫民无地可葬,又被他说火化上天,葬礼已被夺了。”《容斋随笔·续笔》卷十三:“民俗火葬:自释氏火化之说起,于是,死而焚尸者所在皆然。”《日知录》卷十五:“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
元代戏曲作品中,对汉人火葬多有描述。郑德辉杂剧《梅香》,第二折,《六国朝》:“[(正旦)云:]怕哥哥死时,削一条柳椽儿。
(白敏中云:)削一条柳椽儿,可是为何。[正旦唱:]把你来火葬了。”元无名氏《膁蒯通》,第四折,《太平令》:“便做有春秋祭飨,也济不得他九泉下魂魄凄凉,倒不如早将我油烹火葬。”
上例中的“削一条柳椽儿”和“油烹火葬”都是火葬中的习俗。明人杂剧
《勘金环》,第二折:“把俺伯伯削一条柳棍,油甕里醮了,去他皮肤里签入去,把他斡葬了。”斡葬,即火葬。说明此俗在元明时已流行。
在元代,佛教徒也举行火葬,称下火。元杂剧《度柳翠》,第三折《么篇》:“[旦儿谒云:]五漏作形骸,半生不全不悟,脱却驴身马身,正果天堂路,今日遇真僧,烧衣便归去。弟子烧衣,师当下火。[正末云:]是,弟子烧衣,师当下火,烧了柳翠的衣服也。”
《猿听经》,第四折,《沉醉东风》禅师白:“哎!谁想此人言下大悟真机,归空去了,贫僧就与他亲身下火。”
据元人记载,娼妓死后亦采用火葬之法。亦称下火。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五“与妓下火文”条:“钱塘道士洪丹谷,与一妓通,因娶为室,病且革,顾谓洪曰:
‘妾死在旦夕,卿须自执薪,还肯作一转语乎!夫妾,歌儿也……’”。又载道川为崑山倡周氏作下火文曰:“与君一把无名明火,烧尽千愁万恨心。”下火文,火葬时之祭文。说明元时火化人时,书下火文,以表哀思。
宋元时期由于火葬盛行,还出现了火葬场,称作“化人场”。化人场一般在城外。《清平山堂话本·花灯轿莲女佛记》:“做了三日功课。至五日,扛去本寺后化人场。”《水浒传》二十六回:“一路上假哭养家人,来到场外化人场上,便教举火烧化。”
元时把火化成的骨头称作骨灰或骨殖。尸体烧化后,把灰装进葫芦等器皿中,置于寺庙。《苍梧杂志》“望阙亭”:“[李卫公
(德裕)在珠崖],城南有小禅院,因步游之。见老僧壁内挂十余葫芦。公指曰:‘中有药物乎?’僧曰:
‘非也,皆人骨灰耳。’”
元时把盛骨灰的匣子叫骨殖匣或骨匣,犹今骨灰盒。元杂剧《哭存孝》,第四折,《水仙子》:“我将这引魂幡执定在手中摇。我将这骨殖匣轻轻地自背着。”
《元典章》卷三十,《礼部》卷三《丧礼》,“畏吾儿丧事体例”条云:“休似汉儿体例行者,……烧了,收骨殖呵,休似人模样包裹者。”这说明元代汉人中有把死者骨灰“似人模样包裹”习俗。就是说,把死者烧掉后,抬起骨灰,捣碎成粉,再和以泥或麦粉,塑成人像,高贵者像外以金、银包裹,置于寺庙。但这种葬法在元代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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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埋:这是一种复合葬法。即先火烧死者尸体,然后过几天拾取骨灰,再用土掩埋。宋元汉人中流行此俗。《清平山堂话本·合同文字记》:“选吉日良时,将你父母骨殖返乡,去认了伯父刘潻祥,葬埋了你父母骨殖。”关汉卿杂剧《蝴蝶梦》,第一折,白:“[王大王二上云:]咱同母亲寻三哥尸首去来,母亲行动些。[正旦上云:]听的说石和孩儿盆吊死了。他两个哥哥抬尸首去了。我叫化了些纸钱,将着柴火烧埋孩儿去呵。”关汉卿杂剧《金钱池》,第一折
《油葫芦》:“炕头上主烧埋的显通神。没事哏,檾麻头斜皮脸老魔君。”
由于元代人死了即行烧化并埋葬,以“烧埋”简称之。《元典章》称“杀人偿罪仍征烧埋银”、“女孩儿折烧埋银”、“烧埋银不敷官司支与”以及《元史》卷五三《刑法志》四屡见“并征烧埋银”、“仍征烧埋银”、“招证明白者,仍征烧埋银”并可证。
2.丧事
元代汉族丧事,谓发送,多与前代重复。在此,我们仅介绍其中若干内容。
元代汉人中,人死,在头前或脚后点油灯。称作随身灯,旨在阴曹地府内漆黑一片,死者的亡灵要借助于灯光才能看清道路。《清平山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我家公婆又未死,如何点盏随身灯。”《水浒传》二十五回:“王婆买了棺材,又买些香烛纸钱之类,归来与那妇人做羹饭,点起一对随身灯。”
人死后,以布帛、衣服装殓尸体,元时称作“装裹”。元剧《铁拐李》,第二折《正宫端正好》“[正末唱:]你道是我置下我死合穿,知他土坑中埋我多深浅,装裹杀也没人见。”
元杂剧《对玉梳》,第二析,《滚绣毬》:“[带云:]珠翠不戴呵,[唱:]莫不灵堂前要显豁。[带云:]绫锦不使呵。[唱:]莫不留着棺函中装裹。”
死者入棺后,灵柩停放待葬,元时亦称:“停柩”。民间移棺于宗族祠堂或公用厅堂的。穷苦百姓则无地停柩。元杂剧《合同文字》,第一折《油葫芦》:“量小生有甚钱!苦痛也波天。则为那家私生受了二十年,要领旧席铺停柩无一片,要领好衣服妆裹无一件。”
但元时高贵之家大多停柩于家里中堂,立孝堂日夜守灵。一般三日内殡葬。但有些人为择时、择地,将灵柩停放数年不葬的。《元典章》卷三十《礼部》卷三,《丧礼》载:闽中地区有些家停丧不葬一二十年,有一家竟累至三四柩,足见此俗之盛。
一般都采用丧车运灵柩去墓地或化人场。富足之家,“殡葬之际,彩结丧车,翠排坛面,鼓乐前导,号泣后随”,“布设路祭,乱动音乐,施引灵柩,远■正街”
。路祭,亦称路奠。出殡途中在路旁设筵致祭,故名。每若干里站一路祭,灵柩过时,焚香纸致祭,并致祭词。一般经济宽裕之家设。元代这种大办丧事之风,受到朝廷的禁止。
一般人家则出丧时,在灵柩前烧掷纸钱,称作买路钱。明田艺衡《留青日札》云:“今人出丧柩行之道,于前抛金银纸钱,名曰买路钱。”元杂剧《合同文字》,第一折,《那吒令》:“念不出消灾的善言,烈不得买路的纸钱。”
(烈,烧、焚。)
在丧事中多用钱,标志着人们金钱观念的加强。这些做法都未见于《周礼》。
元代丧葬中的随葬品,因地区以及人们经济地位的不同而不同。由于江南盛行厚葬,凡有丧葬,珍宝、偶人、马车之器物、宝钞等都成为敛葬的对象。有些丧家随葬品中有纸糊房子、金钱、人马、彩帛衣服、帐幙等,足见元代有些地区丧葬“侈靡为孝”之风。
元代汉人中还流行“七七”丧葬习俗。所谓“七七”是人死出殡后,每隔七日,作一次佛事,设斋祭奠死者。依次七七四十九日而止。元时把这种习俗称之为“累七”、“垒七”或“累七修斋”、“垒七追斋”等,下面是元杂剧中的例子。
《蝴蝶梦》,第四折,《风入松》:“我与你收拾垒七修斋。”“垒七”,即累七。
《老生儿》,第一折《膁煞尾》:“我这里自载划,也不索垒七波追斋,则那两件事敢消磨了我这半世的灾。”
《昊天塔》,第一折,《后庭花》,白:“到来日追斋累七,超度父亲和兄弟也。”
《铁拐李》,第四折,《中吕粉蝶儿》:“大院深宅,闲杂人赶离门外,与亡灵累七修斋。”
累七之第一七称头七。头七起,即设灵主,每日哭拜,并早晚献食如生前一般。《铁拐李》,第四折,《喜春来》:“[孙福张千上云:]今日是俺哥哥的头七。请了几个和尚,买了一些纸札,与哥哥看经。”
七七至四十九天而止谓断七。元杂剧《神奴儿》楔子:“自从员外亡化过了,可早断七。”这一天丧家召僧道诵经,丧事即了。
在元代文学作品中又记述了办丧事过程中的口含钱、垫背等丧葬习俗。死人入殓时,放在死人嘴里的钱,谓之口含钱。又称含口,从古代含玉之俗演变而来。《乐府新声》卷中无名氏小令《满庭芳》:“枉乖柳青,贫食俄鬼,勤镘妖精,为几文口含钱,做死的和人竞。”
垫背,人死入殓时撒于棺底,垫在死者背下,谓之“垫背”。《看钱奴》,第四折《收尾》:“笑则笑贾员外一文不使,单为这口衔垫背钱文钱,险送了拽布拖麻孝顺子。”口衔垫背钱,即口含钱和垫背钱。有时人们以口含钱和“垫背”来形容极少的钱。《五侯宴》,第一折《尾声》:“哎,儿也!你寻些个口啣钱,赎买你娘那一纸放良书。”这说明当时死人嘴里放的钱确实甚微。
3.丧服与服丧
元代汉族丧服与服丧基本上与前代无异,但元人对丧服的解释和朝廷对服丧的态度政策也有所变化。
(1)丧服
元代汉族的丧服完全沿袭了固有的“五服”传统。元大型法令集《大元通制》,至治三年
(1323年)成书颁行,“乃著五服于令”,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把五服在法典中列有专条。
汉族丧服,是古代丧礼中亲属们根据与死者的亲疏关系,而穿着的一种服饰。丧服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故为五服。五服中齐衰又分为四等,即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这四等连同斩衰、大功、小功、缌麻合称“五服八等”。服制越重,其丧服形式也就越粗糙,以示不同程度的哀痛之情。
元人不仅严格施行丧礼中的五服制,而且对五服也自有他们解释,主要以元人徐元瑞撰《吏学指南》为代表。对“五服”他解释道:“五服者,像天有五星,地有五岳,阴阳有五行,刑法有五等,故丧服有五名也。言死者既丧,生者制服,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也。”斩衰,是用最粗的生麻制成,断处外露,不辑边。丧礼中子与未嫁女为父母丧服,承孙为祖父母丧服,妻为夫丧服。徐元瑞释“斩衰”说:“丧服不言裁割,而言斩者,谓取痛之义。”五服中次重丧服“齐衰”,是用粗生麻制成,剪断处辑边。为祖父母丧服一年。为曾祖父母丧服五个月,为高祖父母丧服三个月。对“齐衰”徐元瑞解释说:“裳粗辑而剪裁成也。”稍轻孝服“大功”,系用熟麻布做成,为伯叔父母、及堂兄弟、未嫁姊妹丧服九个月。《吏学指南》释“大功九月”道:“功者,治布之功,有精粗也。九月者,应天道一时之气,如春种秋成也。”次轻孝服“小功”,是用较细熟麻布制成,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姊妹、外祖父母、母舅、母姨丧服五个月。《吏学指南》云:“小功五月,布精者也。为服于轻,不成一时也。”最轻孝服“缌麻”,是用最细熟麻布做成,为从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姊妹,表兄弟、岳父母丧服三个月。《吏学指南》:“缌麻三月,服之轻者日缌,谓治其布缕如丝,其服容貌可也。”徐元瑞又附“无服”一节,曰“袒免”,“无服之亲也。”
(2)服丧
元代汉人与前代一样,人死,亲眷依礼俗披麻挂孝,以示哀悼。元代官方文件中也多有“以父母之丧三年,天下之通丧也”、“夫丧礼,斩衰、齐衰以至缌功,自有官服之制,轻重之差”等记载
。足见元廷对汉族传统服丁忧之制的承袭和继承。而民间也有挂孝、戴孝以及重孝、轻孝、带纸麻花等说法。如:
关汉卿《哭存孝》,第四折,白:“五裂存孝一身亡,大小儿郎都挂孝。家将番官疼悲伤。”
《水浒传》三十五回:“宋江见了兄弟不戴孝,心中十分大怒。”
纸麻花,用白麻结成的戴孝标志。死者亲眷穿着丧服,还要戴纸麻花,以示悲哀。杨显之《酷寒亭》,第一折,《金盏儿》:“你不脱了丧孝服,戴什么纸麻花。”
人死后,亲属头上戴孝,身穿丧服,谓重孝,是与死者最亲的守孝标志,有别于轻孝。杂剧《合同文字》,第一折,《天下乐》:“妻也知他是你命难逃,我命蹇。我想从也波前。也是宿世缘。将重孝不披,轻孝来穿,想着你恩共情。”
《水浒传》,第六十回:“中间设个神主,上写道;“梁山泊主天王晁公神主’。山寨中头领,自宋公明以下,都带重孝。”
元汉族的三年服丧丁忧之制,与前代一样严格。丁忧,亦称丁艰,是指遭父母之丧。父母死后,子女要在家守丧三年,不做官、不婚娶、不赴宴、不应考。
大德八年
(1304年)皇帝诏书称:“三年之丧,古今通制(原注:三年实二十七个月)。今后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这里明确表示,在职怯薛人员、征戍军官不在丁忧之列。
元廷又严惩不丁父母忧职官,以厚风俗。如,江西道■州路知事荘荣父母病故,不候服阙,匿丧之任,被决四十七下,服阙,降职一等叙用。黄州路录事司判官靳克忠“闻知父亡不即奔讣,又行饰词,不肯离职”被杖四十七下,解现任,期年后,降一级
。此类例子,文献中屡见下鲜,兹不俱举。
总之元廷将汉族传统丁忧制度,著于律令,用律文来维护和施行。
汉族丁忧制度对其他民族也有影响。有些蒙古、色目官员也进行效法。对此,元廷的政策也有所变化,在大德八年(1304年)曾规定蒙古、色目人也可以丁忧,但后来发生争议,在致和元年(1328年)曾予禁止。《析津志》称:“近年,亦有色目人不丁忧之例。”
即是。
元廷还对职官的奔丧迁葬的假限有详细的规定,称:“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系人子大事,合依旧例给假,并除马程,今将各各日限开具于后,所据给假合从户部议拟,为此扎付户部议拟得:职官奔丧迁葬人子大故,今既以人伦重事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以厚风俗。若违限不到者勒停。”元廷规定的奔丧迁葬假限:祖父母、父母丧假限二十日,迁葬祖父母、父母丧假限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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