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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国家邮政违宪之举

(2008-08-26 12:40:18)
标签:

奥运

法律

身份证法

国家邮政

财经

分类: 第三只眼
29届奥运会结束了,可是很多不方便还在继续。
前几天我去交寄我的港澳通行证回家,准备办签注,顺便想把在正规渠道购买的奥运歌曲集锦和奥运会开幕式寄给家人。邮政局告诉我,寄证件随便寄,但是光盘要到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开证明才可以寄,美其名曰,为了奥运,上级的规定。那天咱身穿“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的衣服,想想既然是为奥运,忍了吧。于是把光盘拿回家,通行证寄走了事。
今天,又去交寄物品,同样一个邮局。邮局告诉我,必须得出示身份证才可以寄,除了信函以外都必须出示。拜托,我只是寄一双肉眼看得见,EVA材料制成的拖鞋而已。印象中,邮政局是没有权利检查身份证的,于是我想尝试拒绝出示身份证,但是告知如果不出示他们将拒绝邮寄我的物品。身份证哪里能不带呢,但如果以奥运为理由,给予邮政局检查居民身份证的权利,这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我就问邮政局的值班局长,请问是什么规定,能否出示,如果有的话我可以配合。邮政局长说,上级电话通知,我们只是执行,你寄还是不寄?
不寄,我回到单位。邮政局是否有违法的地方呢?
我立马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这三部法律。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身份证法》第十四条是这样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邮政法》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说明的“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需符和准寄内容的规定,要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这也就是说,除非邮政局能出示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公民在邮寄物品时需要出示身份证,否则一旦他们以公民不出示身份证为由拒绝收寄邮件,则违反《宪法》,《身份证法》,当然,法律也赋予他们验视交寄物品的权利,但并没有给予他们检查身份证的权利。
简单说来,如果我们的立法部分,能够提前考虑到这点,在一些特殊时期提前制定特殊的法规,作为公民我们都能理解,但简单的以一个上级电话通知为由,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上午我电话咨询了国家邮政局的12305投诉电话,那边也不能给我一个及时的答复,甚至要我与国家邮政集团公司联系。国家邮政局是国家机关,却要我向企业投诉,简直是很奇怪的事情。企业更不可能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了,如果国家邮政局都不知道有没有出台法规,那这个事情太有意思了。
奥运带来的一时不变我们都是可以忍受的,但是法律和行政体制带来的不变却可能是影响我们每个人的时时刻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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